排名优化、加购/心愿单、下拉推广……这些电商交易过程中的人为干预手段,对消费者呈现了虚假信息,改变了正常的电商交易生态,因此,不仅电商平台对此深恶痛绝,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明令禁止。然而,不法分子却对此念念不忘,甚至有人将这些违法行为用到了海外电商站点。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就亚马逊股份有限公司、亚马逊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亚马逊公司)诉乐舟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乐舟公司)及其股东刘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此前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即认定二被告运营的某网站通过刷单炒信,扰乱了跨境电商服务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亚马逊公司付出大量人力物力营造的公平竞争的交易生态,损害了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乐舟公司及刘某为亚马逊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万元。
跨境刷单炒信被诉
亚马逊公司旗下的亚马逊商城是全球知名的购物站点,每天都有海量用户进行网络消费,其中,商品评论是影响用户消费的一项重要因素。据了解,亚马逊商城严格禁止任何人为操纵商品评论的行为,并明确禁止出现有偿商品评论或其他内容。
2023年初,亚马逊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下称宝安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乐舟公司及刘某通过运营某网站,故意违反和诱导部分亚马逊商城的卖家违反亚马逊的社区准则和网站规则,人为增加网络流量,通过操纵关键词或通过激励手段影响买家搜索行为,使其表现为自然的搜索行为,进而抬高搜索排名等,扰乱了跨境电商服务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乐舟公司及刘某停止侵权、为亚马逊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乐舟公司成立于2021年11月,刘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乐舟公司的控股股东。乐舟公司及刘某是该网站的运营者,该网站声称其能通过真实亚马逊商城买家账号模拟搜索关键词加购,配合运营策略提升关键词排名和卖家的产品销量,具体服务项目包括:排名优化、加购/心愿单、下拉推广、秒杀控制、点赞服务、“QA问答”“QA点赞”等。该网站称其掌握核心排序算法技术、操作简单,任务全自动执行,服务过上千家跨境电商企业。
对于亚马逊公司的指控,乐舟公司及刘某予以否认,其辩称,亚马逊公司没有举证证明乐舟公司及刘某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行为及呈现形式。虽然亚马逊公司认为乐舟公司及刘某实施了排名优化、加购/心愿单、下拉推广、秒杀控制、点赞等行为,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乐舟公司及刘某如何实施以及具体的呈现形式。
此外,乐舟公司及刘某还认为,其技术运营方式未采用干扰和破坏亚马逊声誉及其所称的社区活动;双方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不存在经营业务范围、服务或消费对象的重合或交叉,也不存在相同的市场利益。
认定不正当竞争
宝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乐舟公司及刘某实际运营的该网站为部分亚马逊卖家提供加购/心愿单、排名优化、下拉推广、点赞任务、合并国际评论等服务的行为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帮助型虚假宣传行为及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其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上述行为使消费者对商品评论、销售数据等产生虚假认知,产生了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后果。
宝安法院还认为,乐舟公司及刘某所提供的服务均为虚假的搜索量、虚假的点击量、虚假的加入购物车、加入心愿单等虚假买家行为,系有意以买家身份作出一系列虚假的买家操作,试图欺骗亚马逊和其他买家,同时也知道亚马逊商城对于虚假数据是在努力清除且不允许的,但仍在通过不同手段帮助亚马逊卖家发布虚假信息、虚假提升排名,主观恶意明显。乐舟公司及刘某既损害了亚马逊商城的合法利益,还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网络交易的纯净生态,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案庭审过程中,乐舟公司及刘某称该网站已于2023年6月1日关闭,亚马逊公司经核实认可该网站已无法访问。
宝安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乐舟公司及刘某为亚马逊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万元。
一审宣判后,乐舟公司及刘某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深圳中院经审理后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充分体现平等保护
亚马逊公司代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远超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电商平台上,用户评价往往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参考因素,也正因如此,一些不良卖家为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获取更多交易机会,寻找“刷手”进行虚假交易,以不正当方式提高商品销量、用户好评度和店铺信誉,这种行为在电商领域被称为刷单炒信。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刷单炒信行为的形式也变得更加复杂多样,不仅改变了电商平台的交易生态,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已经构成犯罪。
乐舟公司及刘某均拒绝了本报记者采访。
针对该案终审结果,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国内,也有电商平台曾针对刷单炒信行为提起类似诉讼并且取得胜诉。该案中的亚马逊公司运营境外亚马逊商城,其中包含中国卖家。二被告为国内跨境电商卖家提供被诉服务,同样会有损国内其他诚信卖家的合法权益,具有不正当性和可责性。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强调,要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严惩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该案作为关注度较高的跨境电商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充分体现出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国内外企业的公正、平等保护,有助于我国持续优化跨境电商营商环境、助推我国跨境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2024年10月9日,本报记者 祝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