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玉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地方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崭新法治形态,开展地方法治研究既是区域科学发展的题中之义,也是新时代中国法学繁荣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法律全球化背景下,地方法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如何在地方法治建设中避免动力主体与要素不平衡和内在权力关系配置失衡的情况,实现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的目标,是推进地方法治现代化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陆俊杰的新作《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研究》正是针对这一问题展开回应的,更为聚焦中观层面地方法治的类型化和社会力量作用的发挥,走出了法理证立、交叉视角、理论统摄、观照实践的研究新路,不仅为地方法治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也为解决当前地方法治面临的困境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解决地方法治难题关键在于充分激发社会力量。当前地方法治实践有几种主流模式,分别是以国家试错分析为基础的试验型地方法治、以政府竞争分析为框架的竞争型地方法治以及依托压力发包分析原理的承包型地方法治。在多种分析框架语境下,该书针对每种地方法治模式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剖析,从而尖锐地指出了它们的社会缺位和社会力量不足等问题,旨在引导社会各界更深入思考和解决地方法治主体不足、力量不平衡等矛盾,从而推动地方法治建设研究和实践的社会观照。该专著以问题为导向,把研究的视角放置在“小社会”的社会权力层面,明确了解决地方法治难题关键在于推动政府与社会合作,坚持构建合作型地方法治模式,充分激发社会力量的活力,从而构建起具有本土特色的地方法治自主话语,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体系性,是不可多得的研究社会权力的精品力作。
社会权力有序参与是地方法治现代化重要路径。在合作型地方法治中,社会权力作为一个重要的力量,被赋予了更为积极的角色。社会权力活跃于政府服务、公共治理和基层自治等多个领域,社会权力不再仅仅是政府权力的辅助或补充,而是成为与政府权力共同推动地方治理的重要力量。这种转变有助于平衡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权力关系,通过权力有效配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该书详细阐述了社会权力的作用和运行机理,指出了其在合作型地方法治中的重要作用。以地方性社会组织、稳定性社会群体和自治性社区组织为主的社会权力主体力量,具有控制地方政府权力、丰盈民间社会资本和生成地方社会秩序的功能,这些社会力量的运行逻辑为合作型地方法治提供了开放多元的运行条件与场域,并促进了深度合作的有序运行方式及制度化网络的集体合作行动机制。
信任合作为地方法治提供了一种全新建设方案。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理念着重强调政府与社会各界之间的平等合作与互动,标志着对传统“命令型”行政管理模式的革新。这种合作模式不再仅仅是政府单方面主导,而是鼓励多元主体的积极参与和深入协商,从而构建一个更为包容和协同的法治环境。这种转变具有深远意义:一方面,它极大地提升了地方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通过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使得制定过程更加贴近实际、符合民意,有效避免了决策的盲目性和片面性;另一方面,合作型地方法治有助于促进社会力量的发育和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在平等合作基础上,社会力量能够更加自由地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到地方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中,进一步推动法治的深入发展。这一信任合作模式不仅体现了法治精神中的多元共治原则,也为地方法治现代化建设注入了全新的社会动力。
《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研究》以其独特的视角和深入的分析,为我们揭示了合作型地方法治中社会权力的重要作用,提供了新颖的视角来审视地方法治建设问题,也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理论思考和实践启示。在未来的地方法治现代化实践中,我们应该更加注重多元主体的参与和协商,推动地方政府与社会各界之间的平等合作与互动,共同推动地方高质量发展和法治现代化建设。
(来源:新华日报,2024年09月26日,版次: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