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上午,由我校国际金融法律学院、上海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作举办的“《公司法》修改与重整创新研讨会”在长宁校区举行。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长韩长印,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副会长、我校杨忠孝教授等校内外三十多位公司法、破产法实务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研讨会。研讨会由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副秘书长、我校季奎明教授主持。


会议旨在汇聚各方智慧,分析新公司法下重整领域面临的挑战。
我校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贺小勇教授发表开幕致辞认为,本次会议研讨主题兼具实用性和复合性,切中当前热点问题,他介绍了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所具备的特色优势和独特定位,学院经过十余年来的发展已初步形成一定规模的师资力量和研究网络。

杨忠孝发表主旨演讲,深入探讨了公司法修订的创新点及其对公司破产重整的潜在影响。他强调,在面对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和不确定的未来,公司重整制度需要更多的智慧和创新思维。公司应将重组、整合和克服危机视为实现事业再生与发展的基本途径。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特别强调了公司困境意识,并呼吁市场主体避免过度工具化,保持变革的力量。新公司法更加关注多方利益主体,提倡企业家精神和文化的发展。同时,他详细分析了新公司法中人格否认、资本制度变革和利润分配等关键内容的影响,期望各位与会专家能够提供宝贵意见,共同推动公司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季诺律师在讨论中强调了公司法修订中对重整程序有利的条款,并针对杨忠孝提出的公司治理问题提出了看法。他指出,在新旧公司法交替之际,建立制度实施的回顾和评价机制至关重要,同时指出管理人角色和职责界限的不明确性,呼吁各方加强沟通协调,共同解决破产企业面临的困境。

本次会议围绕“重整激励与重整识别”公司法制与重整设计两大主题内容展开圆桌讨论。
“重整激励与重整识别”主题由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解正山教授主持。他指出重整中的识别问题,核心在于如何精准捕捉企业困境的症候与潜力,这不仅与重整的时机息息相关,也涉及启动后的一系列资源配置与策略规划。

国际金融法律学院章恒筑教授就公司法、证券法与破产法之间的复杂关系发表见解,强调了在实践中精确识别这些法律适用顺序的重要性。他提出,尽管破产法作为兜底法,但在与公司法的优先级关系上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在扩展程序、公司治理和证券发行等方面存在规则空白。章恒筑还指出,重整价值的判断应超越立案阶段,成为一个市场博弈过程,并强调了法律程序与市场机制结合的必要性。他建议借鉴德国模式,通过先启动程序再进行协商,以实现更为合理的决策过程。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顾绍宇律师深入探讨了破产重整中的税务问题,指出目前税收优惠政策在破产重整中的空白、规则冲突和高额税金对重整实施的阻碍。她提出了三条激励路径:制定专属税收优惠政策,保护企业生存权;尊重市场规律,限制税务机关权力介入;简化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加强税收与破产法的协调,以确保重整程序的顺畅。

“公司法制与重整设计”主题由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殷豪律师主持。他结合实务经验,指出新公司法在控股股东监督、审计委员会设置和忠实义务等方面为公司治理提供了新的宏观指引。如何有效运用这些规定,推动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何欢副教授聚焦于公司法修订中有关股份类别制度的创新问题,尤其是A股分类及其对重整程序的影响。新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类别划分提供了明确指导,但在实践中,如何处理优先股与普通股在分配、分组及程序中的区别,以及其顺位问题仍需仔细考量。根据公司法,优先权的顺位不同意味着可能需要单独分组,这在实际操作中引发了如何在权利对待上也应有所区分的探讨。

我校经济法学院程威副研究员在讨论中指出重整融资中存在的三大问题,包括激励过度、优先级设计不精准以及存量债权人保护机制不健全,提出加强融资决策合理性审查和规范建构的解决路径。他强调了在DIP融资中公司治理和决策过程的重要性,以及在不合理融资导致企业失败时董事高管的责任界定。

江苏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执委会主席张利军律师则围绕着实质合并重整、跨区域管辖权、出资人权益调整,以及重整后的公司治理四个核心点展开讨论。他总结公司重整是一个涉及法律、经济、人性多维度的复杂工程。在实务操作中,要不断摸索最合适的路径,力求在保护各方权益的同时,为困境中的企业寻找新生的可能。

韩长印在会议总结中强调,公司法的修订对我国企业未来发展和民族复兴具有重大意义,旨在打造能与世界一流企业竞争的公司。他将破产重整比作一门艺术,认为新公司法通过强化董事会责任和优化治理结构,帮助企业在困境中保有价值并实现复兴。

来 源 | 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编 辑 | 罗林哈 责 编 | 曹 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