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由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事法学研究院主办,《青少年犯罪问题》编辑部协办的第十九届上海市刑法学博士论坛在长宁校区交谊楼成功举办。论坛主题为“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所引发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来自上海市各级法院、检察院、全国多所高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博士及本校师生200余人参加。论坛由刑事法学院刘宪权教授主持。
论坛特邀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博士李金珂、吉林大学刑法学博士傅亮、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刘继琨围绕议题“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传统刑法理论的挑战”展开主题发言。
李金珂发言以“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承担与刑事制裁研究”为主题,她认为,首要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的主观罪过表征,进而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的可能构造、其刑事归责路径的酌定等问题予以阐述,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刑责承担模式进行设计,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刑事制裁体系创制。傅亮围绕“对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三个刑法追问”展开讨论。他聚焦于ChatGPT的犯罪主体资格、ChatGPT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风险以及人工智能刑法风险研究的必要性等三个问题,认为ChatGPT只是一个算力强大但辨识力还有待提升、也不具有自我意识的人工智能语言模型,本身不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确实可能涉及生成内容侵权、数据泄漏、不良信息输入的刑法风险,社会风险的不确定性督促刑法必须“向前看”,并对未来风险的进行提前规避。刘继琨的发言主题为“法域协调视角下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物涉知识产权问题刍议”。他认为“作品”的认定应当包含作者的情感表达,现阶段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并不具有情感表达能力,只是智能化程度更高的弱人工智能产品,因而其生成物并不属于作品。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带有情感的生成式强人工智能产品需要坚持政策导向和法秩序统一的原则对相关法律进行提前完善。
我校刑事法学院卢勤忠教授结合以上发言主题,从现行刑法对人工智能研究的“工具论”和“主体论”争辩聚焦、对“立法超前性”的深入的理解、刑法条文中的虚置内容、理论上思辨性研究方法的贯穿适用、理论研究依据的确定等方面进行精彩点评,并进一步提出对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刑法研究应当注重逻辑的自洽、类比的恰当、研究建议的适配意义、技术和法律的规制边界等。
针对第二议题“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刑法治理”,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章诚豪、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博士冯明昱、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刘杰分别作了主题发言。
章诚豪针对“生成式AI的源头治理:一般数据深度运用的安全风险与刑事规制”认为,我国数据犯罪体系尚无法实现对一般数据安全法益的周全保护,一般数据的法益保护应立足于数据的本质属性,以数据所表征的信息为中心构建,刑法介入需在利益衡量视角下充分考虑技术的正面价值及双重适用困境。冯明昱从“深度伪造”技术滥用所引发的刑法风险切入,探索“‘深度伪造’治理的理念更新与对策完善:ChatGPT等生成型人工智能治理的中国道路”。刘杰围绕“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研发行为的刑法治理”,认为应当有限度追究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制造商的刑事责任,对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制造商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以“超过半数规则”认定其主观“明知”。
专家评议环节,我校刑事法学院房慧颖特聘副研究员充分肯定了三位发言人论述,认为我国刑法对数据犯罪的规制呈现“力所不逮、过犹不及、杂糅无章”的现状,具有体系性不足和系统性的缺陷,需要从立法论层面提升;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引入为国家和企业共同治理有关犯罪提供了平台,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原则上归属于生产者符合支配原则、合理信赖原则,也符合人工智能技术诞生的初衷和宗旨。
刘宪权进行总结点评。他指出,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已经是一个谁也无法回避的客观事实,政治、科技、法律、经济等各个领域都应当充分关注和重视这一技术变革。面对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刑法立法和司法不应该对人工智能技术所可能带来的危险视而不见。他鼓励同学们应当对热点前沿问题保持敏锐性,要多思考、多钻研,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刑法学的发展。
来源|刑事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