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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届中国法社会学年会(2022)暨全国法学与社会学跨学科前沿论坛在上海举办

    发稿时间:2022-11-24浏览次数:68

    为主动服务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积极对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新任务新要求,促进法学跨学科研究和新文科、新法科建设的深入发展,继2021年承办“全国法学与史学跨学科论坛”以后,1113日,我校承办第七届中国法社会学年会(2022)暨全国法学与社会学跨学科前沿论坛。


    论坛由华东政法大学、商务印书馆、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中国社会学会法律社会学专业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上海市社会学学会、上海市法学会法社会学研究会、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联合举办,是我校建校70周年系列学术活动之一。


    论坛共收到投稿论文140余篇,最终选定18篇进行主题研讨。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共中央党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厦门大学、澳门大学等30多所科研院校的百余名学者线上线下参加论坛,通过B站在线收看的观众达到4500余名。围绕法的社会理论视野、当代社会的法律与法学、多元社会的共治与法治、复杂社会的司法与纠纷解决等议题,展开热烈深入的讨论。法学与社会学跨学科交流碰撞是本次会议的一大特色,主办方特别安排法学学者与谈社会学论文,社会学学者与谈法学论文。


    “华东政法大学自去年起就启动了代表本校最高学术规格的全国法学跨学科系列论坛,打破法学和社会学学科的边界,开展跨学科交流对话,将有助于探索促进法学和社会学跨学科知识体系融合的有效路径。”副校长韩强教授在开幕式介绍举办论坛的背景及其重要意义。

    上海市法学会法社会学研究会会长、上海交通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季卫东在致辞中表示,本届年会四个单元的主题紧密衔接、环环相扣,兼顾理论与实践,视角多元且深邃,内容丰富而翔实,充分体现了全国法学与社会学跨学科前沿论坛所应有的学术水准。围绕四大主题的研讨活动,不仅将提供一场跨学科的知识盛筵,而且将对我国社会治理和法治发展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上海市社联副主席、上海市社会学学会会长、上海大学教授李友梅认为论坛体现了中国法学和中国社会学各位同仁对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健全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责任担当。她指出,我们身处这个伟大时代,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未来发展中,法治中国建设尤为重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道路必然是内嵌于中国社会,法律运行需要社会结构、制度、文化乃至心态等方面的支持,这当是讨论法律社会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重要立足点。 

    “目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分布在法理学和社会学两个学科,经过持续建设,他们在此领域都取得较大成绩。在更高的起飞平台和崭新的发展起点上,面向党的二十大报告所描绘的生动法治愿景,华政这座‘法学教育的东方明珠’,正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进取的精神、更加务实的作为,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和法学教育新征程。”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叶青教授在致辞中特别强调学校历来重视法学与社会学的融合发展。


    致辞人叶青教授


    主持人韩强教授


    致辞人季卫东教授

     

    致辞人李友梅教授


      论坛以“复杂社会的法”为主题,共设“法的社会理论视野”“当代社会的法律和法学”“多元社会的共治与法治”“复杂社会的司法与纠纷解决”四个分主题,近40位学者发表真知灼见,现场学术研讨气氛热烈。

     

    法的社会理论视野

    从社会理论视角如何看待法律,是探讨法社会学的基础。本单元由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刘作翔教授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赵旭东教授基于整体论视角,认为法律的存在是和文化自身的价值观念、行为准则以及道德理想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任何文化都有其自身法律的存在,而法律也借助于文化的意义而有所表达。澳门大学人文社科高等研究院院长、法学院讲座教授於兴中肯定了赵旭东教授的法律文化论基本观点,但也指出整体论是线性的,而法律多元论恰恰是平面的,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关系,值得进一步深思。

    我校社会发展学院李俊教授探讨了法律社会学与社会学法学的联系与区别,认为如果两者都重视以规范性为目的的法律实证研究和广义上的法律理论研究,那么围绕各自研究目标,可能都会有更大发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侯猛教授赞同李俊教授的基本思路,但特别指出社会学的法律社会学与法学的法律社会学在回应实证和理论研究方面有所不同。社会学的法律社会学分支把规范性问题当成一个事实来对待,法学的法律社会学分支则从内在视角理解规范性,其所形成的不只是“theory above law”,而是也能形成“theory of law”。

    吉林大学法学院杨帆副教授将哈贝马斯与福柯对于法之规范性的争议概括为普遍主义与情境主义的对话,认为综合视角的社会-法律理论建构应该兼顾两者,在“薄”的普遍规范性基础上寻求具体社会实践的规范意义。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院长文军教授称赞杨帆副教授的创新之处在于系统梳理和讨论了哈贝马斯与福柯对于法之规范性的观点,并主张走向更加综合的研究。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雅博士后李宏基将目光聚焦梅因的演化论,认为梅因的演化思想并非简单的、线性的、普遍主义的进化论,而是注重渐进演化、历史进程与文明差异的法律与社会演化理论,对于深化早期社会人类学思想研究、法律与社会理论具有重要启示意义。上海外国语大学全球治理与区域国别研究院刘琪教授充分肯定了李宏基博士的研究成果,并进一步指出“从身份到契约”是所有社会都可能会演进的历史链条,但在不同社会、不同体系中有不同实现方式。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张国旺副教授通过考察政制的社会理论意涵,探讨了卢梭式罗马政制之于当代的理论意义,对于中国法政制度研究的启示。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刘拥华教授表示,任何政体都会鼓吹自身与民情的直接关联,而历史却总是背道而驰,应当认真反思罗马政制与专制的可能性关联。

     

    当代社会的法律与法学

    本单元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孙笑侠教授主持。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余盛峰副教授认识到现代隐私的个人本位传统面临困境,隐私个人保护与数字社会的运作逻辑之间形成内在张力,建议应积极探索以个人本位保护为体,社会本位保护为用的法理路径。商务印书馆南京分馆/杭州分馆白中林总编辑、研究员补充指出,在中国语境下,过于强调数字时代隐私权的社会本位为用,反而可能成为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的正当借口。

    中央党校政法部王若磊教授提出,探索从地方法治竞争到法治国家建构的法治中国道路,需更新对法治理念及其构成元素的理解,走出工具主义法治观,并逐步走向“治理主义”法治观,认知法治的社会治理功能,将“法律正义”视为一种公共产品。《学术月刊》王鑫编辑从改革开放的大背景出发,认为地方的“试错型”立法是在事先确定的范围内突破原有法律制度,试行新的规则,试验成功则将新规则上升为法律制度,大面积推开,以满足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北京大学法学院胡凌副教授讨论了数字经济时代的劳动法,认为数字经济中的生产关系如果要进一步稳定,需要与其他生产性的制度协同演进,形成流动有序的扩展式劳动秩序。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张文龙副研究员则认为,“生产性”“流动与整合”这样的关键词或许不能反映数字时代劳动法的鲜明特征,应该区分“劳动形式的变化”和“劳动法的变化”两个词的不同内涵。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院长陆宇峰教授提出,“二战”后规范宪法学占据主流和宪法社会学一度走向衰落有历史偶然性,系统论宪法学在高度复杂的当代社会复兴宪法社会学的传统,则有其历史必然性。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宾凯副教授称赞报告有两个创新,一是逻辑周延地提炼了系统论宪法的七个命题;二是把卢曼和托依布纳颇为抽象的系统论宪法观场景化和中国化。宾凯副教授进一步指出,系统论宪法从“差异”入手展开分析,具有范式转型的颠覆性,在理解当代法律多元主义现象上也更具解释力。

     

    多元社会的共治与法治

    本单元由《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常务副主编、编审沈丽飞主持。

    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凯原法学院程金华教授认为国内理论界在法治的“一体建设”问题上没有研究透彻,他尝试从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和法治建设的任务目标两个角度进一步阐释法治“一体建设”的内涵。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郭星华教授认为程金华教授的阐释颇有新意,他也做出了补充,在私对私的领域,法治、德治、自治三治的关系并非是无缝对接,仍有所冲突;在公对私的领域,国家法、民间法、习惯法之间的关系定位还模糊不清。

    厦门大学社会与人类学院刘子曦副教授在调查X市禁毒组织的日常工作与戒毒者的生存状态后,检视了禁毒法律政策、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互动过程,勾勒出当前城市基层禁毒的组织实践逻辑,即从观念逻辑、组织逻辑、日常生活逻辑出发,聚焦戒毒者的身份。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院长蒋传光教授就如何解决现有治理过程当中造成的矛盾化、碎片化等身份困境的难题、如何完善禁毒法律制度体系、完善禁毒工作现有体制展开了进一步的探讨。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陈征楠教授报告了法律价值可从底线、独特与衍生三个角度被划分为秩序、公正与效益,分别对应于法律系统的形式性、职能性和环境性价值,最终实现法律价值研究中由认识论向系统论的功能主义还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泮伟江教授根据卢曼理论提出,价值过于抽象,优点是具有很强的稳定性,缺点则是因抽象而导致具体运用方面的不确定性。此外,陈征楠教授的报告在人权价值定位和不同价值排序还有待完善。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丁轶副教授比较了“社会动员”和“典型辐散”两种不同普法机制的社会治理效果,创造性提出“典型辐散机制”可以通过合理限缩自身的动员范围实现从对民众普法到对“法律明白人”普法的全面转变。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张昱教授提出三个建议,一是将普法机制和与中国社会转型的发展逻辑相结合;二是“法律明白人”既包含个体的人也包含社会法人;三是在网络信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普法机制还有新发展。

     

    复杂社会的司法与纠纷解决

    本单元由《青年研究》副主编、编审张芝梅主持。

    上海政法学院司法研究所陈洪杰研究员以案例分析为开篇,生动阐述了通过社会参与机制实现的公共理性化策略对于全面依法治国视野下的当代人民司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冯仕政教授认为,本报告的重要贡献就是触及到了法律背后的一个关于差异本质的基本社会想象,并提出了三个假设:第一,社会虽然有差异,但存在着一种竞争性的均衡;第二,价值虽然是多元的,但也具有普适性,最后我们可以达成一个共同价值;第三,人在意识之下,都是有自制能力的。

    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张晶副教授基于对两个典型医调委的实地观察和深度访谈,以及对既有研究的分析,揭示了专业性调解治理机构的实践悖论。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伟臣副教授指出,张晶副教授的报告指出了医调委具有三重逻辑,由此说明了,其在实践中一定会面临着各种张力和矛盾。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政治学系孙兆阳博士以贪污腐败类案件为切入点,在整合分析了大量实务数据的基础上,探讨了法官和当事人的性别的交互影响,提出重视平等概念在观念和实践中的差距,关注不同社会领域受性别观念影响的差异。上海大学法学院李建勇教授指出,孙兆阳博士的报告讨论了性别这个自变量如何影响司法审判结果这个因变量,其在变量之间的关系、对变量相关性的保障、变量相关程度、结论的涵盖性方面还有待进一步说明。

    同济大学法学院胡洁人教授在梳理大量外文文献的基础上,采用“诉源治理背景下多元矛盾纠纷化解的群团机制及其法理基础”的研究视角,对群团组织介入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现实基础、法理依据、机构优势和当下困境进行了分析。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党委书记童潇教授总结了报告的重要意义,一是丰富了群团利用自己的资源实现矛盾调解的相关研究;二是提出了“群团吸纳社会”的概念;三是强调了群团对心理情感的动员;四是肯定了诉源治理的功能。

    东华大学人文学院杨立民教授比较了中外律师法律援助义务的异同,对于法律援助制度,我国应当通过国家手段进行规划调整,具体确定国家责任与律师义务的边界,并将后者更多地放到职业伦理和社会责任的语境中去建构,同时通过利益激励和信誉机制激发律师群体积极性,让这项制度快速成长起来,最大限地参与到国家建设和社会治理中。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李学尧教授则认为,虽然我们要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主体性诉求,但是在学术研究的过程中,应该和法解释学形成的政策诉求保持距离:第一,法律援助全覆盖的背后是否存在法律职业规制俘获的影子;第二,在理论上,职业伦理道德义务、职业责任、国家责任等各种概念之间是一种拓扑关系,对各个交互概念进行分析,若能超越传统国家和职业的两分范式会分析得更加深刻;第三,在研究方法论上可以运用经验研究的方法,以便于进行学科之间的深度对话。


    闭幕式上,我校社会发展学院院长李峰教授对于本次会议的创新性和前沿性给予高度肯定。

    《法学研究》副主编谢海定教授在总结发言中,对法学的学科化和跨学科的未来发展方向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他认为,从实践角度看,法律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人类其他生活领域密切联系;从学科角度上,迄今为止学科制度体系总体上是开放的,社会学归入法学大门类中。因此,法学和社会学的跨学科研究有很好的传统,也有光明的前景。

    上海大学社会学院院长黄晓春教授认为,本次论坛的四个单元分别从现代社会构建之时的符号和意义、法律价值的一般性观念基础、多元化社会的法治和共治平衡、复杂社会中的司法实践等角度思考“复杂社会的法”。他同时指出,现代多元秩序的共存和相互配合、新型社会治理结构的法治等问题还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需要各位同仁集思广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马长山教授在闭幕致辞中称赞本次论坛是法学、社会学等多学科交流的盛会。他认为,本次论坛横跨法学、社会学、政治学、人类学、文化学、公共管理和哲学等学科,充分体现了新文科学术研究的理念和精神。参会嘉宾多数是中青年学者,在发言讨论过程中展现出了优秀的创造力,反映了法社会学和社会理论法学欣欣向荣的研究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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