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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届知识产权检察实务论坛暨签约仪式举办

    发稿时间:2022-11-03浏览次数:23

    1028日下午,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和我校主办的“第二届知识产权检察实务论坛暨签约仪式”在长宁校区交谊楼基石厅举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李小文主持开幕式,我校党委书记郭为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龚培华出席研讨会并致辞。研讨会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我校知识产权学院、我校新文娱法治研究院承办,分设“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检察监督与协同治理”与“公司申请上市期间的知识产权恶意诉讼问题”两个议题,邀请了来自上海市检察机关、法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多名实务专家参加研讨。知产学院丛立先院长、于波副院长、董春华教授及法律学院孙维飞副教授出席研讨会。



    开幕式上,郭为禄首先向上海检察系统的各位领导专家长期以来对我校知识产权学院给予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表达了感谢,对双方在合作开展的知识产权理论实务研究与专业化人才培养等工作上取得的成效表示了高度肯定。他强调,大学的教学科研在关注基础理论的同时,也要注重实务前沿问题的研究,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并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工作。因此,此次论坛的召开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郭为禄指出,我校在教学研究与人才培养方面一直强调开门办学、开放办学。未来,我校将结合上海国际知识产权中心城市建设,重点推进国际知识产权学科建设,努力在涉外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研究、交叉性学科融合与复合型人才培养等方面作出更大贡献。



    龚培华指出,上海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窗口与亚太地区知识产权的中心城市,正向着打造国际知识产权高地的目标迈进。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国家综合实力进一步壮大的发展,是法律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他强调,目前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现象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上海市检察院为此制定了专项工作方案,重点监督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权利滥用及虚假诉讼行为,及时移送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犯罪线索,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突出问题的行业治理。龚培华表示,本次论坛在检校合作的基础上,聚焦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协同治理,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搭建了很好的交流平台。希望双方能在思想的交流与观点的碰撞中凝聚共识,共同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效,推进知识产权全方位的司法保护。



    双方举行了签约仪式。郭为禄与龚培华共同签署《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华东政法大学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和司法实践专项合作协议》。



    以“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检察监督与协同治理”为主旨的第一项议题,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马玮玮主持,四位嘉宾分别作出精彩发言。马玮玮结合在实际调研中发现的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概念厘定、制度性困境以及批量维权性质认定等难题,提出要推动形成“恶意”认定的规则共识与完善恶意诉讼的溯源治理,并依靠数据赋能与拓展价值认同,实现解决知产恶意诉讼的创新突围。董春华围绕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侵权的判定,以《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为法律依据,指出过错、损害与因果关系是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在区分“恶意”与“故意”的基础上分析了如何判断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侵权中的“恶意”,并指出了不能成为判断构成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四个关键因素。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蒋克勤在分析了商业维权的正面效应与权利滥用的具体情形的基础上,提出了判断商业维权与权利滥用的边界的三条标准,以期能够防范商业维权边界,共建良好营商环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孙秀丽从治理恶意诉讼的意义出发,结合实践中“发现难”“认定难”“打击难”的治理困境,提出了数据赋能、全过程监督与网格化治理三条可能的协同治理路径。孙维飞作为点评人,在肯定了上述发言内容的同时,从经济分析、法理分析和策略应对三个方面,为解决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提供了可行方案。



    以“公司申请上市期间的知识产权恶意诉讼问题”为主旨的第二项议题,由丛立先主持。丛立先指出,认定知识产权恶意诉讼需秉持严谨审慎的态度,应从程序法的角度出发,正确区分“恶意”与“故意”的差异,明确诉讼中多方主体的定位,将权利滥用与恶意诉讼的判定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发展部经理冯晴结合我国主板与科创板的概况与自身从业经验,分享了IPO视角下的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及其审核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针对不同主体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产二庭庭长钱光文围绕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指出恶意诉讼本质上是一种滥用诉权的行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将极大地破坏市场秩序,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恶意诉讼时应当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知产办副主任陆川立足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结合主观上敲诈勒索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与专利维权正当性的认定,指出在判定利用专利侵权进行滥诉能否构成敲诈勒索时,不能“一刀切”得出结论,要明确并遵守专利维权的刑法规制边界。于波作为点评人,对上述发言人的观点表示了赞同。同时,他从程序法的角度出发,提出建立关于暂缓受理以正在申请上市的公司为被告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设想,并从理论与现实两方面论证了其可行性,为规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问题提供的新思路。



    本次论坛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顾晓军作闭幕总结。她指出,本次论坛举办的目的和意义在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而今天与会嘉宾分享的真知灼见,对于切实解决实务中知识产权恶意诉讼问题具有极高的参考和借鉴价值。希望双方能够在签署专项合作协议的基础上,深入加强人才交流合作,实现以检察实践推动知识产权理论研究,以理论学习提高知识产权检察业务专业化水准的效果。



    “第二届知识产权检察实务论坛暨签约仪式”在与会领导、嘉宾、老师和同学们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下圆满结束。我校知识产权学院将进一步加强与上海市检察机关在人才交流、理论学习、实践锻炼等方面的合作,共同努力探索知识产权司法治理新路径。



    来源|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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