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公共法律服务研究院主办的我校建校70周年系列学术活动“中国司法程序现代化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研讨会”在松江校区举办。会议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各级法院和检察院,我校和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律新社、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等实务机关、高等院校、科技企业20余位学者和专家进行深入专题探讨。
中国司法程序现代化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研讨会聚焦杨凯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问题研究”中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规范体系建设相关基础性问题展开研讨。会议共分三个单元:第一单元研讨主题为“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与中国特色现代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规范体系建构”;第二单元为“数字时代和新技术发展驱动下的中国司法程序现代化”;第三单元为“中国司法程序现代化问题研究的多元化新视点”。
第一单元专题研讨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新主持。我校公共法律服务研究院杨凯教授以“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与中国特色现代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规范体系”为题作专题研讨报告。杨凯先就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体系建构中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及融合现代化理论问题进行阐述。目前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定了在线诉讼规则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新近颁布的在线诉讼规则、在线调解规则、在线诉讼运行规则都进入了实际运行之中。杭州、北京和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和运行实践,疫情期间在线诉讼和在线调解的迅速推广普及,区块链和人工智能技术在民事司法程序中的实际应用等,这些新技术的应用和互联网法院改革实践看起来都很现代化,但是实际上民事司法程序的运行过程中,民事司法程序运行机制在现代和传统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张力。比如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提升民事司法程序的社会治理能力,具体来说就是解决地方党委政府的基层治理现实难题。在基层治理过程当中,最难的就是一个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难题,怎样才能妥善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怎样才能用最低的成本妥善解决纠纷?这些问题的回答需要结合历史经验,特别是结合民事诉讼法修改、司法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以及司法运行机制改革等实践经验,包括结合现在进行的司法体制配套综合改革实践经验,这些都需要结合中国特色现代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规范体系建构和融合现代化理论来重新思考。现代化的很多问题都需要结合我国的历史经验以及西方的法治文明经验。
杨凯重点就中国司法程序现代化与公共法律服务现代化之间的关系进行全面论述,他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规范体系需要也必须与人民法院司法体系深度融合,必须打通人民法院的司法程序实体运行平台与基层社会治理对接的底层逻辑。尤其是需要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体系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以及基层政权治理体系等之间的制度协同和深度合作。如何进一步推进运用非诉讼服务方式解决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着力解决的现实问题。目前的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体系呈现出条线化力量分散的现状亟待改观,需要全面提升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的公共法律服务能力现代化,尤其是全面提升公检法司参与基层政权建设和引领基层治理体系法治化建设的现代化公共法律服务能力,更好地嵌入国家基层政权建设的现代化转型,进一步加强民事司法程序与中国特色现代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规范体系建设的制度协同,是中国司法程序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建设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扈纪华巡视员和相关法院、检察院多位实务专家结合立法和司法实践前沿对主题报告进行了专业的在线点评。我校科学研究院吕玉赞副研究员在点评中指出,体系化的研究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一般性的问题,一个是特殊性的问题。在一般性问题上,要对现有的方案进行批判和反思。现代化并不等于技术工具的应用,需要反思的是这些工具并不能替代法官的裁判。对现代化本身的理解,应当在对话和商谈中达成共识性的认知,而非直接下定义。现代化的具体问题,需要回到中国实际。比如数字化和人工智能等方案,从而找到中国当下存在的问题。张新提出,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首先要解决的是制度安排问题。司法审判的水平体现最终要上升到法理和法哲学的高度。中国的现代化要研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现代化,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审判现代化。对于已经有共识的,可以不再展开研究,而未达成共识的,则可以重点研究。现代化研究要重点考虑两个维度,即借鉴域外司法制度的现代化以及关照和研究中国当代社会的制度。要把中国传统法治文化宝贵经验和现代法治国家的现代化经验相结合。我校法律学院方斯远副教授认为,现代化应当是课题研究的出发点与谜点。现代化是没办法说清楚的,不能通过构成要件进行列举。现代化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问题意识的现代化;二是本土经验的现代化;三是检验标准的现代化。出路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实证研究,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真实问题;二是通过科技整合。传统的法教义学忽视了人的问题,应当通过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等进行深入分析。
第二单元专题研讨由我校《法学》编辑部王海军副研究员主持。上海政法学院张继红教授首先作“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主题报告。张继红提出,第一,人工智能技术如何让法官专注于办案的核心问题。第二,结合在研发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中人工智能运用的实践举例,探究智慧法院建设的发展方向;区块链、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虽然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生活,但我们更加需要反思的是,人工智能司法可能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比如辛普森悖论,只用人工智能可能会导致结果偏差。第三,人工智能技术并不能代替司法审判。AI技术目前仅仅是辅助性的,仅能对简单案件进行辅助。第四,复杂疑难案件的处理应当由人来主导,可以探索由人工智能技术来限制瑕疵,人机合作模式是相互制约的,应当通过类案推送辅助司法。
我校公共法律服务学院特聘教授王凤梅(律新社创始人、CEO)围绕“数字社会法律服务行业发展和法律服务指南产品”作主题报告。她提出,现代化应当满足人们的获得感;现代化也不应当是工具的现代化,科技化并非现代化,而是应当回归到人的幸福感;数字化时代应当讲信息的公平性,老百姓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工具解决现实问题,司法程序和公共法律服务需要更加注重法律服务信息的精准化;数字化时代法律服务业的发展还存在发展不平衡问题,导致出现违法行为和贫富差距扩大。
厦门大学法学院郑金雄教授围绕数字时代的法律传播作“数据与正义”主题报告。郑金雄认为,司法程序现代化在社会层面永远存在争议,只要是在人类文明史中引起进步的事物都会产生争议,比如人脸识别技术在方便社会治理的同时也带来了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挑战;数字时代的纠纷类型具有特殊性。当下社会应当考虑新型纠纷解决机制的投入,纠纷解决机制也应当及时跟进,比如数据留痕可以解决证据的获取问题;通过在线法律服务产品的研发进一步降低法律咨询的成本;实践中广泛存在的数据污染问题,也需要在司法程序现代化进程中注重进行手动修正。
第二单元专题研讨与谈环节,我校法律学院胡学军教授认为,数字司法现代化问题较少受到民事诉讼法学者的关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更加注重基本理论研究;互联网法院和在线诉讼引起了对民事诉讼研究领域的重新思考。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在线诉讼规则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则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内在冲突,在线诉讼与庭审中当事人的自由决定权和法院的决定权之间的矛盾需要妥善解决,不同法院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做法不一;数字时代的民事诉讼可能与线下的庭审仍然有一定的现实差距,需要进一步弥合。
我校法律学院刘东副教授认为,人工智能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去识别当事人的证据,然后根据经验法则来进行自由心证,但是目前的智慧法院信息化建设可能还没有达到这样一个程度;在线诉讼可能会对直接言词原则存在一定冲突。
我校科学研究院王静助理研究员认为,现代化仍然要落实到人上面,在研究方法上应当注重历史研究方法。
第三单元专题研讨由张继红教授主持。我校科学研究院杨知文副研究员在主题发言中提出,司法程序现代化本身不在于现代化,而在于司法程序本身;司法改革进行了多年,还是要回归司法原理和规律,这一过程本身就是发展演进的;司法现代化应当是在新时代背景下如何适应现实,但是不能脱离司法本身的原理和规律。技术化、科技化等不能等同于司法程序现代化;司法的目标必须围绕着案件,以裁判案件为其任务;考量司法现代化不能过于纠结现代化,而是应当围绕着司法程序本身。人工智能司法虽然先进,但是并不一定是现代化。如果完全按照人工智能进行裁判反而不是现代化;司法程序现代化还可以从法律方法等不同角度进行考量。
我校戴津伟副研究员在主题发言中提出,司法现代化接近马克思韦伯的技术理性;关于现代化的理性设计,司法改革总体是从上往下运作的,在实际运行中可能会产生偏离;关于设计指标的指标化可能会造成内卷化,这种设计可能并非真正的发展;现代化需要更加关注问题导向和人文关怀,并结合具体化情境做理性评价;司法应当是有规律的司法,而不是数字化加持的司法。
我校刑事法学院蒋太珂副研究员在主题发言中着重提出现代化标准的理解问题,到底如何理解现代化,技术和价值之间可能存在一个冲突,不同的解决思路都需要考量对价值要素提取后的取舍问题,并考量制度设计时的评价和检讨问题。
我校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特聘副研究员杨铜铜在主题发言中提出,技术化只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的问题并不等于技术加程序;运行机制研究应当从大数据的实际效果、在线诉讼中的场景问题、司法大数据能否推广三个方面观察研究,对于地方经验是否可以学习和运用也需要在接下来的司法程序现代化推进过程中进行反思。
山东大学法学院宋保振副教授作主题发言提出,现代化的定位问题要有实质性的内容,社会结构、社会技术和社会转型给司法带来了不同的挑战,应当从法与社会关系的角度进行考量;现代化需要技术加持,技术的发展也是现代化的一部分;处理社会基本矛盾需要通过多元的手段,应当基于当下社会治理需求调整司法程序制度的社会功能,围绕着司法创新的功能和作用展开研究;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总是会参与到社会关系中,在运行中应当充分挖掘其社会功能,因此,需要随着社会发展目标对司法进行界定和功能调整。
我校公共法律服务研究院汪茹霞和王真真助理研究员在自由发言环节积极参与研讨。汪茹霞认为,现代化应当充分利用数字科技的发展,积极推动跨域立案和注重诉前调解。王真真认为,实体法的研究者应当注重程序法的研究和宏观问题的把握,实体法的制度可以从程序法和证据法的角度重新加以审视。
研讨会总结环节由刘东副教授主持。杨凯教授最后用七对关键词总结了会议集中研讨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