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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法治报】杨凯: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制现代化

    发稿时间:2022-03-01浏览次数:797

     

    杨凯 (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导)

     

    □对于经过非诉方式无法化解的纠纷,要做好案件纠纷的及时流转和相关材料的高效利用,提高非诉环节经双方认可的证据材料流转到在线诉讼环节中的有效认定率,促进在线诉讼常态化运转,减低纠纷化解成本。□建立矛盾纠纷精准分流的案件办理机制,针对矛盾纠纷的发生原因、法律性质、争点类型精准优先匹配最有效的纠纷化解方式,将拳头力量聚焦在涉民生保障、高发型、密集型、涉众型、舆论关注型争议化解上。□将公共法律服务中的数据资源利用纳入法治化轨道,建立数据隐私保护制度和安全审查制度,完善数据权属界定、开放共享等标准和措施,加强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杜绝数字技术滥用引发的治理风险。

    近几年,上海、山东、福建、黑龙江、吉林、四川、湖北、河北、海南等地先后制定了多元化解纠纷制度的地方条例。各地出台的立法和相关政策既体现了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和矛盾纠纷化解的共同目标,又保留了地方多样化差异特色。

    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及其社会治理功能发挥的重要抓手。为建立健全和坚持发展现代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制度,扎实推进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当重点落实以下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制度的创新建设现代化发展方向:

    整合软法治理和法治化治理资源,构建基层治理新模式

    软法之治,即利用与国家法相对应的民间规则等软法规范进行治理。在广大的基层领域中,与国家法相比,软法等柔性治理手段由于广泛散布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有利于充分发挥多重主体的自我决策和自我调适能力,在基层治理实践中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20218月,上海徐汇区司法局发布的《上海市徐汇区社区软法治理指引(第一版)》在充分挖掘社区治理“软要素”基础上,汇总六大社区共性的“急难愁盼”问题成册,引导居民依法自治、自我管理,推进社区“软法治理”。“软法治理”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治理”过程中多方主体能动性,促进创新社会治理模式。

    拓展非诉衔接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全方位解纷体系

    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目标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

    诉讼纠纷化解渠道要随着法律服务行业的新业态发展趋势与时俱进,及时吸纳新的法律服务模式进入矛盾纠纷化解领域,满足人民群众对矛盾纠纷化解途径的多样化需求,充分拓展律师调解、公证调解、在线视频调解、智能化法律风险和调解方案评估等非诉讼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运用范围,提升人民群众的用户体验和首选率。

    对于经过非诉讼方式无法化解的纠纷,要做好案件纠纷的及时流转和相关材料的高效利用,提高非诉讼环节经双方认可的证据材料流转到在线诉讼环节中的有效认定率,促进在线诉讼常态化运转,减低纠纷化解成本。

    培养法治带头人和法律明白人,将社区建成培育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理念的重要阵地

    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社区“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的培养和选拔方案,明确其主要职责、选拔条件和使用管理等具体要求。发挥“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引领示范作用,通过身体力行的生动方式在社区法治宣传与居民日常生活的矛盾纠纷化解中充分、适当运用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着力打造规范性法治“道场”,构建一站式数字化法律服务运行平台

    充分发挥汇聚人民调解平台、诉讼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矛盾调解中心等矛盾纠纷化解平台运转中产生的数字资源,统一服务标准和数据标准,打破各类平台之间案件纠纷流转的程序障碍,以及数据信息流转、汇集、提炼中的数据孤岛和数据烟囱,力争通过服务标准建设和数据标准建设同时发力,实现相关矛盾纠纷案件信息的一次录入、多次利用、数据同源、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和辖区整体矛盾纠纷运行态势自动化更新和社会潜在重大风险隐患的智能化预警。

    形成法律服务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整体发力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坚持“规划引领、需求导向、服务优先、便民利民”的理念,以“多方联动、多元参与、共建共治、互联网+”的工作方式,聚焦社区、精准发力,优化整合基层法治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团体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公证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建立针对矛盾纠纷精准分流的案件办理机制,针对矛盾纠纷的发生原因、法律性质、争点类型精准优先匹配最有效的纠纷化解方式,将拳头力量聚焦在涉民生保障、高发型、密集型、涉众型、舆论关注型争议的化解上。

    从法治政务管理转型到公共法律服务,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法治服务型政务制度体系

    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政府重大决策、重要规范文件起草、行政协议签订、行政争议化解中的作用,促进政府职能逐渐从政务管理法治观走向公共服务法治观。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大力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稳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给基层,坚持依法下放、试点先行,坚持权随事转、编随事转、钱随事转,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使基层的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与其事权、财权、责任、能力相匹配。

    以技术赋能提升社会治理数字化水平,拓展“全时空、全业务”的数字技术应用场景

    在数字技术推动下,相关国家机关可以跨部门、跨层级进行数据信息识别、分析、预判,以此为基础精准施策,既能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和社会治理力量投放的精准性、均等性和有效性,又能有效促进各职能部门的决策沟通和协同互动,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和效率。有效打破地区间、城乡间因经济发展水平和治理资源差异而产生的公共法律服务获得性壁垒,促进跨区域、跨城乡服务合作与共享,并将基层群众的服务反馈信息和矛盾纠纷化解需求信息等及时纳入政府公共决策。

    将公共法律服务中的数据资源利用纳入法治轨道,建立数据隐私保护制度和安全审查制度,完善数据权属界定、开放共享、交易流通等标准和措施,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杜绝数字技术滥用引发的治理风险。

    用制度协同推进成果法治化,构建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基层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

    高度重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机制建设,建立有序的矛盾纠纷化解的制度体系,通畅化解路径。针对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主体多元化、诉求复杂化、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创新工作理念,通过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

    规范各类型、各部门的矛盾纠纷化解平台的管理制度、运转流程和运行机制,完善外部跨平台、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运转机制,以法院诉调为龙头和重心完善诉非对接机制,推动诉前联调融合联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设立调解组织或机构,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合力,加强街镇综治中心、矛调中心等“一体化运作”和基层调解队伍建设,促使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形成。

    (来源于《上海法治报》,2020216日,B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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