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在北京冬奥会自由式滑雪女子大跳台决赛中,中国选手谷爱凌为中国体育代表团获得第三枚金牌。一时间,微信朋友圈、微博刷屏无数,谷爱凌金牌、谷爱凌世界最高难度等话题也在第一时间冲上热搜。
同时,也有网友发现,“谷爱凌”竟然被注册了。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显示,共有29位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谷爱凌”。其中,最早可追溯到2019年6月10日,最晚的日期为2022年1月28日。
法治周末记者通过查询发现,29个申请中,成功注册11个,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10日,申请人张帅。2022年01月28日,赵玉龙申请的商标显示“此商标正等待受理,暂无法查询详细信息”。其余的“等待实质审查”为7个,“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等,该商标已失效”10个。
其中,完成注册的商品/服务包括:时间记录装置、厨房用具、汽车、非金属绳索、游戏器具、打火机、消毒设备、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运动员的商业管理等。
那么,公众人物姓名被抢注的法律效力如何,是否涉嫌侵犯他人姓名权的问题,对此,法治周末记者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和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主任姚克枫。
抢注公众人物姓名或无效
据丛立先介绍,在商标授权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曾认为抢注“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和“杏哥”“添神”等相关特定指代含义的热词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恶意抢注,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情形,对有关主体申请的109件商标注册申请(含一标多类)予以快速驳回。
但在丛立先看来,该申请中对奥运健儿姓名的注册是否属于不良影响的范畴值得讨论,但此举体现了商标授权机关对公众人物姓名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对商标申请秩序的有力矫正。
“如果将政治、文化、宗教领域名人的名字抢注为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该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属于绝对无效的注册,由商标局宣告无效,任何人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没有时间限制。”丛立先补充道,若该名人与政治、宗教等领域无涉,如对娱乐明星姓名的抢注,会因为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而使商标取得的正当性存在问题。不过,这种无效属于相对无效,需要由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或者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无效宣告。即使没有提出异议,也会因侵犯他人姓名权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这也会对商标的正常使用产生影响。
姚克枫也表示,如果公众人物名字被当作商标抢注,但抢注者的申请尚未获得批准,可以通过提出异议的方法进行救济。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应当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审查的进入公告期,公告时间为3个月。在这3个月内,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以提出商标异议。那些被抢注商标的公众人物可以在这3个月的时间里,通过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准备证据材料,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
“如果经权利人异议,商标未被核准注册或者注册后被撤销或被无效,则当然是无效的。”姚克枫说,“但也有例外情况,例如名人名字也带有其他含义的,或者普通名称而重名的,那么在名人没有注册之前被抢注的,有可能难以被无效,因此,也建议名人从一开始就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从一开始或者艺名的设计之初就申请商标进行自我保护。”
“通常情况下当相关公众在看到某一商标时会自然联想到某人的姓名,并认为该商标或该商标所使用商品的提供者与该人有关联时,才有可能给该人的姓名权造成损害,故在判断某一商标是否会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时,应当考虑该姓名权人的知名度。”姚克枫认为,通常情况下,公众人物的姓名权获得保护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未经许可,将公众人物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该商标申请会被不予核准注册或注册后也存在被无效或被撤销的可能。
公众人物姓名本身蕴含财产价值
此外,丛立先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因此,权利人以不正当竞争为由主张保护的,抢注者还可能承担《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民事责任。同时,商标法第68条规定了对于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抢注名人姓名还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丛立先举例,在乔丹系列案件中,福建晋江市的一家生产运动服饰的企业未经许可将汉语拼音“qiaodan”以及中文“乔丹”等商标注册有关商品上。对超过五年争议期的注册商标,法院没有支持其要求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涉案商标争议重新作出裁定的再审申请。后在乔丹提起的姓名权侵权民事诉讼中,针对尚处五年争议期内的商标,判决被告以停止使用的方式停止对乔丹姓名权的侵害。针对已经超过五年争议期的商标,法院要求被告采取措施阻断公众对原被告之间产生的联想,注明与美国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不存在关联。在本案中,法院同时判决被告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法院的做法在维护已注册商标形成的稳定指代关系与自然人姓名权保护之间取得了很好的平衡,一定程度上阻断了攀附名人获利的动机,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
尽管存在高风险,但依旧有很多个人、企业以公众人物的名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对此,丛立先认为,知名人物的姓名本身就蕴含财产价值,商业活动中使用名人姓名需要支付不菲的许可使用费。将名人姓名注册为商标,会使公众认为该名人与产品存在代言、许可的关系,利用公众对名人的崇拜、好感获得竞争力,实现一种类似于为产品代言的效果。
姚克枫对此表示赞同,社会公众人物的姓名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以及广告效应。
不过,丛立先提醒,若经过名人许可使用其姓名注册商标,则可能会因名人的负面新闻导致商标价值受损;也可能出现使用期限截至后,不再附着名人姓名的商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下降的情况。这些风险也是使用名人姓名商标的企业所应注意的。
(来源于《法治周末报》,2022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