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由上海市法学会司法研究会、我校科研智库主办的“轻罪体系构建与‘少捕慎诉’理念的贯彻”研讨会在上海成功举行。
来自华东政法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上海社会科学院等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上海市法学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中华律师协会、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上海电视台、《检察日报》《上海法制报》等单位的百余位专家学者师生汇聚一堂,围绕“中国特色轻罪体系的建构标准与根据”“‘少捕慎诉’的价值理念与实践问题”“轻罪体系与‘少捕慎诉’的理论与实践关系”等三个议题展开深入研讨。
我校校长叶青代表主办方对各位领导、专家表示感谢和欢迎。他认为在新时期,犯罪圈不断扩大,犯罪结构轻刑化等现象,为“少捕慎诉”刑事政策提供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预警。叶青归纳了降低羁押率在实践中的困境与对策,供与会专家讨论参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昶、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殷勇忠检察官、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蒋惠岭教授、中华律师协会副会长盛雷鸣律师分别致辞发言。
我校发展规划处处长、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科研智库党总支书记和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主任、司法研究会秘书长李翔教授担任开幕式主持人。
第一议题“中国特色轻罪体系的建构标准与根据”由上海社会科学院科研处处长杜文俊教授担任主持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调研科俞小海科长认为,轻罪体系的构建既要考虑到检察院的“少捕慎诉”,也要考虑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还要考虑法院的定罪量刑。不同刑事诉讼程序适用轻罪的标准,是可以有差异的。即使是“少捕”与“慎诉”也存在区别,逮捕的标准更加主观,而“慎诉”则须要依照刑法的规定。关于轻罪的标准,学界现在存在实质说、形式说还有综合说等一些不同的观点,轻罪体系的本质还是实体法上的问题。
上海海事大学朱奇伟讲师认为,可以根据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轻罪的划分标准。他同时认为,一方面,根据3年的标准,我国刑法中的轻罪罪名有105个,在司法实践中还面临供给不足的局面。实践中兜底性条款和实质解释的滥用,需要通过继续增设轻罪或微罪来建构相对完善的轻罪立法体系。另一方面,应当严格轻罪的立法标准,避免轻罪立法的滥用。轻罪体系的构建过程当中,有必要探索前科消灭制度。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行为人在入伍、公务员考试的政审或者就业等各个方面,也会产生一些不利的附随后果。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能够做到轻罪与重罪的区别对待。换言之,可以考虑建立对轻罪的犯罪记录附条件、附期限予以注销的配套制度,并且与累犯制度进行对接。
同济大学金泽刚教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梁春程副主任对本议题作了精彩点评。
第二议题“‘少捕慎诉’的价值理念与实践问题”由我校洪冬英教授担任主持人。
上海交通大学林喜芬教授认为,“少捕慎诉”体现了个别化的因素,个别化在司法操作过程中影响少捕慎诉的具体落实。个别化在实体法中的体现是轻罪体系的界定,轻罪体系给少捕慎诉提供了重要的基础;而个别化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则是恢复性因素。少捕慎诉体现在程序法上对于被追诉人能够回到社会的考虑。贯彻“少捕慎诉”,需要技术、实践和法律等层面共同协同促进。尤其是实践的角度,以逮捕为例,可以通过认罪认罚制度提供更多的量刑优惠,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八检察部韩东成副主任认为,“少捕慎诉”与我国的“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是一脉相承的。它整体的价值在于强化人权保障和提高司法效率。以民营企业涉诉为例,过往“办理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的刑事司法做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少捕慎诉”的适用障碍,一方面是理念还没有转变,办案人员不想做;另一方面,是政策易变性的特点,导致办案人员不敢做。具体的改进措施,有赖于侦、诉、审一体的作用。政策应该更多地上升为法律,而且还需要是细化的法律。以羁押听证为例,只有细化的措施,一线办案人员才能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
我校科学研究院程衍助理研究员认为,“少捕慎诉”根本上是证明标准的问题。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它就是一个证明标准,到这个标准你就不能捕,到这个标准你可以诉。“少捕慎诉”贯彻的难度,就在于证明标准的模糊。以逮捕的三个要件为例,可以参照刑法三阶层理论的判断方法,依次判断犯罪的事实要件、刑罚要件和社会危险性要件。为了保障证明标准的贯彻,可以将刑事诉讼中的裁判,划分为过程性裁判和定罪量刑的裁判。在过程性裁判中,避免以结果为导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包梦娜法官助理认为,目前较高的审前羁押率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立法中可适用逮捕的罪名多,司法对有前科劣迹的嫌疑人极其严格;二是,逮捕适用的标准比较模糊;三是,实践中办案人员可能存在异化逮捕目的的做法。
我校张栋教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刘强副主任对本议题作了精彩点评。
第三议题“轻罪体系与‘少捕慎诉’的理论与实践关系”由上海社会科学院魏昌东教授担任主持人。
上海政法学院王娜副教授认为,从宏观上说,轻罪体系是“少捕慎诉”的实体法根据,是推动“少捕慎诉”的动力源。而“少捕慎诉”的司法实践反过来有助于实体法轻罪体系的完善,进而根本上改革中国刑事司法体制的效果。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徐明敏法官认为,构罪即捕、以捕代侦的现象主要有几方面的原因,第一,重惩罚犯罪、轻人权保障思维的影响。第二,重实体、轻程序的思维。第三,重监督、程序制约上比较轻视。第四,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在适用上存在难题。他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好关系。第一,把握好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第二,把握好监督考核和放权提速的关系。第三,要把握好认罪和定罪的关系。第四,要优化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机制。第五,还要优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制。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李轲检察官认为,少捕慎诉慎押是只有先植根于轻罪理论体系和这个理念当中,才能够真正体现出司法所追求的效果。司法权在具体的运作当中,它体现出三个方面的现象,第一,司法实践对于理论的践行,它体现出司法标准的统一有一个阶段性、区域性和迟延性,它会导致同样的案件在不同时期出现截然不同的刑罚的运用。第二,司法权因为它不是在一个真空环境下运行,司法权的运行规律就是呈现出不规则性。第三,司法政策和轻罪理论在理解与适用上,司法者要寻求同步性。
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谢向英律师认为,轻罪是立法上的轻罪,而不应是司法上的。司法上,对于轻罪的案件,要结合“少捕慎诉”的政策,平衡实体法上的从严与程序法上的从宽。在涉及特殊群体、市场主体、认罪认罚、当事人和解、危险驾驶、没有被害人等类型的案件,可以重点考虑“少捕慎诉”的适用。
我校王戬教授、上海大学李思远讲师对本议题作了精彩点评。
李翔作总结发言,感谢嘉宾对科研智库工作的支持和贡献的智慧。他认为需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改革,辩证地寻找改革路径。李翔提出,轻罪体系的构建、“少捕慎诉”的适用和认罪认罚制度都是密切相关的,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要避免单纯的强压指标方式去推动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
来源|科研智库党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