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处罚法在原有行政—刑事衔接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刑事—行政衔接,从条文的字面文义以及隐含内容分析,刑事—行政衔接需要遵循实体与程序两方面的要件。实体要件包括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程序要件主要涉及移送衔接中的及时要求、刑事证据在行政执法中的适用以及衔接过程中的监督。仅从规范角度分析,无论是实体要件,还是程序要件,在内涵与外延上都存在着不确定的解释空间,正式实施后,也必将面临着更多的困境。之所以如此,既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不同属性相关,也与我国法律责任体系的分工相关。为此,需要思考已有行政—刑事衔接机制能否适用于刑事—行政衔接中,如不能适用应尽快建立衔接机制。
(来源于《检察日报》,2021-08-17,03 | 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