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支付环境下涉信用卡犯罪对象的实质内涵与外在表现形式,会有不同的改变。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既包括贷记卡也包括借记卡,既包括实体卡也包括无实体介质的虚拟卡。信用卡信息与公民个人信息虽然具有交叉关系,但信用卡信息主要与被害人账户的资金安全有关,而公民个人信息则主要与公民个人有关财产的信息安全相关。信用卡信息与公民个人信息在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中起着不同的定性界分作用。相关司法解释实际上已经将冒用他人信用卡中信用卡的表现形式拓展为信用卡信息资料。非银行支付账户信息理应是刑法中信用卡信息内容的延伸。
(来源于《检察日报》,2021年8月12日,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