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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校公共卫生治理研究中心组织召开《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讨论会

    发稿时间:2021-07-22浏览次数:1163

    712,由我校公共卫生治理研究中心组织召开的《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讨论会通过腾讯会议平台在线上召开。来自上海市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法规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吉林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山西大学、山西财经大学、湖北中医药大学、大连医科大学、广东医科大学、南方医科大学、福建江夏学院、“健康智荟”学术思想平台、华东政法大学等单位的近40名专家、学者参加研讨会。


    讨论会开幕式暨第一阶段讨论由我校公共卫生治理研究中心满洪杰主任主持,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教授,中国卫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杨淑娟教授致辞。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法规处朱畅处长阐述了医疗保障立法的必要性,梳理了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提出需衔接好与现行法律之间的关系。他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上的讲话应该是医疗保障立法的根本遵循,也是医疗保障改革发展的方向。立法既要把已有的改革成果固化下来,也要考虑为今后的改革预留空间。


    陈云良教授认为需要加大医疗保障人才培养,构建法学和医疗保障、社会保障的交叉学科,并从全民医保的法治保障角度提出五点建议:修改该法律名称及相关章节的标题;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优化困难人群“免费”医疗实践性;通过比较分析,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予以肯定和期待;强调紧急情况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的重要性,建议单独成编。


    首都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刘兰秋教授从中国医保立法的路径和内容出发,认为当前立法是统括性立法而非单行立法路径,通过德、日法律比较分析,表示统括形式的医疗保障立法具有挑战性,需要研讨其可行性。认为当前的立法是政策性立法而非精细化立法路径,但从实际效用来看,要发挥其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的作用,立法应该更加精细化。


    大连医科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石悦教授认为,虽然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但不能够以精确的表述清晰理清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基层性或补充性。她提出,健康体检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畴,表明主动式干预的健康管理理念体现存在不足;监督体系的建立应当是自上而下,应当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监管工作;在责任承担方面,应加强多次骗保的累犯违法责任。


    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晏英副教授对我国医疗保障法中的公平性问题进行了比较法探讨,分析日本医疗保障中计点付酬制度、医疗保险费的负担、禁止混合治疗等内容,并提出我国医疗保障法可从中获得启示。


    中国卫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杨淑娟教授,南方医科大学医院管理公司总经理、杜仕林副教授,华中科技大学医药卫生管理学院乐虹教授对第一环节讨论进行与谈。


    杨淑娟教授指出,目前的医保制度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辅助医疗保障体系构建不明,医保资金的筹资水平和使用存在问题等,并针对征求意见稿中的具体条文提出了修改意见。杜仕林副教授从实务角度对医保费用于医疗服务的重要作用进行了分析,表示医疗控费和健康权保障之间应寻求平衡。乐虹教授表示草案行政法抑或是社会法的立法定位不明确,各地相关制度及政策在转化为法律条文时不够清晰,以及各概念之间并没有达成统一认可的内涵和外延。


    第二阶段讨论由我校公共卫生治理研究中副主任董春华教授主持。山西财经大学社会法研究中心主任孙淑云教授认为,医疗保障法需要明晰几个重要问题,并从七个方面进行阐述:制定本法的直接依据,医疗保障法定位,医疗保障调整对象范围,医疗保障法逻辑结构,医疗救助项目整合,常态化医疗救护公共卫生交叉、交接、协同,医疗保障待遇的系列规范。


    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穆冠群副教授从微观角度,对医疗保障关系、医疗保障范围明晰,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体现,医疗采购过程自主权等方面的具体条文提出了修改意见。


    我校谭金可副教授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为中心,分析了医疗保障法立法视野中的医保控费研究问题,焦点问题主要是医保支付方式和救济,以及中国式的复合型付费方式改革,认为我国立法任务主要集中在医疗资料和医疗费用的矛盾关系、医保付费改革与患者利益的双向协同互动、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三个方面,并对此提出了可能对策。


    满洪杰教授从医疗保障法全民性体现的角度出发,提出了社会整体资源分配、不同健康需求之间资源分配、不同代际人群之间健康资源合理分配三个问题,并表示医疗费用的筹集和支出如何具有永续性,满足社会长远发展的需求需要探讨适当的法治模式。


    我校公共卫生治理研究中心李恒副教授梳理了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和成就,对全民、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医疗保障各方主体责任,医药集中采购制度,骗保行为行政处罚法四个方面的医疗保障制度法治化亮点予以了肯定。


    湖北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赵敏教授、我校党校办主任练育强教授、广东医科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李大平教授对第二环节讨论进行与谈。赵敏教授认为,社会医疗保险方面的权利以及待遇方面的规定不够细致,语言表达不够法律化,而控费部分规定过于细致,缺乏修改空间。医保资金等方面已有相关条例性的规定,此部法律应当予以考量和平衡。练育强教授从两个角度进行了阐述,认为在宏观方面,医疗保障法的定位、立法逻辑结构需要予以明确。而在微观方面,对医疗保障法相关概念需要进行逻辑梳理,如医药企业与药品经营单位、医药机构之间的关系,并提出罕见病病人的权益保障是否需要在立法中体现问题,以及与一般权益保障的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李大平教授认为医疗保障应当包含两个层次:医疗基金的保障和医疗服务体系。并对商业保险纳入医疗保障的必要性提出疑问,认为商业保险的纳入对于行使主体的选择产生了挑战,表示应当明确立法的目标和目的,加强法律的实际操作性。


    我校公共卫生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孙煜华副教授作总结指出,国家从资源的有限性角度出发立法,学者主要基于健康权角度对立法提出建议,医疗保障立法和今后实践中都具有完善空间。


    满洪杰教授对各位专家参加此次讨论会并提出宝贵意见表示诚挚感谢,表示将积极提交立法建议,促进医疗保障立法,为医疗保障事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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