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我校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在长宁校区共同举办“行政公益诉讼理论与实务研讨会”,来自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我校、上海政法学院以及上海师范大学的专家学者出席。会议由我校李翔教授主持,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院长李健和我校副校长张明军致辞。
李健感谢我校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共同主办本次会议。她回顾了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发展,肯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发展对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积极作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还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方面,不仅需要实务部门的进一步思考,更需要和高校等机构密切合作,共同推动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张明军在致辞中感谢各位嘉宾参与会议。他回顾了我校在公益诉讼制度理论研究方面的成果,并简单梳理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发展。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施以来,在各实务部门、研究机构的共同努力之下,已经取得一系列可喜成绩,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各种问题需要大家建言献策。

会议第一议题“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由沈福俊教授主持。林仪明认为从案件数量、效果以及办案效率来看,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已经成为公益诉讼制度最重要的程序。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需要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更好衔接,法律监督与司法监督持续接力,以维护公益状态。李红广认为延边州法院在公益诉讼实践中逐步探索构建的集中管辖、行政公益诉讼裁判要旨和指导意见等制度创新已经取得社会一致好评,希望能够为未来公益诉讼制度完善贡献延边经验。


会议第二讨论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由我校练育强教授主持。陈振宇提出,行政公益诉讼具有双重职能,即法律监督职能和维护公共利益职能。检察机关在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中的定位也有所不同。诉前程序中监察机关更多是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维护公共利益。诉讼程序中,监察机关通过公益维护促进法律监督。崔胜东提出以下几点,一是检察机关不宜单独提起确认违法的诉讼请求,这与公益诉讼的目的不相符。二是公益诉讼起诉人不宜提起行政赔偿请求。三是不同阶段诉讼请求的履行职责内容不同,因此不能简单要求履行职责。四是在单个案件中,一般只能提起单一的诉讼请求。


围绕几位主讲人的发言,与会嘉宾依次发言并热烈讨论。沈福俊教授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斌总结致辞。沈福俊表示,目前行政公益诉讼在制度上还存在诸多空白,导致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需要克服更多困难,敢于创新。在制度尚未完善之时,更需要理论先行,为公益诉讼制度实践提供理论指引。沈福俊高度评价各位专家学者的发言,认为本次会议为公益诉讼今后的探索提供更多教学、科研方向。

张斌提出,检察机关诉前程序具有独立价值,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完善公益诉讼制度需要加强各方沟通、增进共识、求同存异,实务部门应当勇于探索,为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积累经验。

来源|科研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