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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明教授主讲本学期 “法治中国”课程第一讲

    发稿时间:2020-09-30浏览次数:405

        928日晚,法律学院于明教授在松江校区主讲本学期“法治中国”课程第一讲。课程由校党委教师工作部部长赵庆寺教授主持,主题为“法治的历史与现代——从《乡土中国》谈起”。


        于明从为什么读《乡土中国》谈起,认为《乡土中国》是“20世纪最具学术创造力的著作”之一;另一方面,从乡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转变构成了法治中国转型的社会基础。于明从四方面讲述了法治的历史与现代。他从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提出的传统乡土社会是“无法”社会的命题入手,引导同学们思考在前法治时代的社会治理问题,以及无需国家正式成文法的社会秩序何以可能的问题。由此引申出费孝通关于乡土社会是礼治社会的基本命题。

        在“礼治与乡土社会”部分,于明介绍了“礼”的概念,对“礼”的起源和演变进行了简要介绍。于明指出,随着社会发展,“礼”逐渐形成了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仪制度,讨论了中国传统礼治形成的原因——乡土社会的两个重要特点,即熟人社会和稳定社会。在这个基础上,传统中国的治理形成了礼法结合的基本模式。在立法方面,引礼入法,律例一准乎礼。在司法方面,州县以上的官员依律断案,而乡土社会则主要是依靠宗族和乡绅的调解,以追求“无讼”为目标。

        在“法治与现代社会”部分,于明认为法治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于明介绍了现代社会的基本特点,即工商业经济代替传统的农耕经济,陌生人社会代替熟人社会、变动社会代替稳定社会。于明指出,在现代社会中个人主义得到发展,但个人的安全感和归属感却受到外在的威胁。因此诞生了现代国家。在现代国家里,统一的成文法取代传统习惯,礼俗社会进入到法理社会,最终形成了以现代官僚制和成文法为基础的现代法治。

        在“法治中国的基础”部分,于明简要回顾了中国近代历史的进程,指出革命、建国与改革开放的几个阶段都是中国不断走向现代国家的历程。革命与建国时期工业化建设和民族国家建构,构成了法治中国最重要的社会基础。因此要将前三十年和后四十年的历史辩证统一看待,才能真正理解法治中国得以兴起的社会基础。

        为对接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我校立足学校办学特色,依托优势学科,整合优秀师资,专门开设“法治中国”品牌课程,聚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法治实践等核心内容,旨在坚持立德树人目标,加强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的培育与提升,培养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

        来源|马克思主义学院    图文|刘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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