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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法治报】孩子参加校运会受伤谁担责?——金可可解读侵权责任编:自甘冒险,自己担责

    发稿时间:2020-06-25浏览次数:559

     

    孩子参加校运会受伤,责任谁来担?发生事故,不是自己的过错也要担责?责任承担问题往往困扰着公众。此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制定,立足于既有的法律规则,吸取实践经验的教训,针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对相关难题进行了规范。公平责任和自甘冒险原则的规定,明晰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维护了公民权益。

    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负责人、教授、博士生导师金可可对公平责任和自甘冒险原则进行解答。

    公平责任:适用范围更加严格

    此次民法典对公平责任原则适用范围进行了更加严格的限制。

    以往公平责任规定,对于损失的发生,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按照实际情况分担损失。金可可认为,严格意义上讲,此条文要件仅有一项,即对于损失的发生,双方都没有过错。他认为,这样的规定难免过于宽松,实务中也出现一些引发公众争议的案例。

    彭宇案事件发生时,彭宇从公共汽车下车,由于乘客非常多,门一开他便被人推下去,此过程中彭宇根本无法抗拒,撞伤了准备上车的老太太。在此情况下,对于老太太受到的损害,彭宇没有任何过错,老太太本身也没有任何过错。法院最后判决双方均无过错,但依据公平原则,一审判决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4.5万元。二审前双方达成庭前和解,彭宇给付1万元补偿。

    郑州电梯劝阻吸烟案

    两位业主下电梯,其中一位业主在电梯里抽烟,另一业主对其行为进行劝阻,两个人吵了起来。在此过程中,二人没有动手,只在言语上争执。被劝阻吸烟的这一方,由于本身患有心血管疾病,情绪过于激动死亡。按照公平责任,劝阻者并没有过错,一审引用公平责任,判决劝阻者给予1.5万元补偿,引发公众广泛争议。最终,二审免除了劝阻者的民事责任。

    类似情况屡见不鲜,引发争议。此次民法典对公平责任原则进行修改,其适用范围限制将更加严格。《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意味着什么?即,在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时,只有一种情况行为人可以分担损失:法律有明文规定。如此调整,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被降到很低的状态。

    金可可介绍,民法典里面明文要求行为人分担损失的规定很少。例如说紧急避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失去意识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

    1.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某甲走在街上,一条野狗突然攻击他。情急之下,附近的某乙夺过某丙的雨伞驱赶这只野狗。狗被打跑了,某甲的安全得到了保障,但是雨伞也坏了。雨伞的损失应该谁来承担?由于危险是野狗,相当于自然原因造成的,并没有侵权人。此时,法律规定,某乙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种责任,学理上称为“牺牲责任”,在我国也可以作为公平责任的一种。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失去意识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

    某甲生病后服用某一种药物,不料服用后失去意识,在这样的状态下他侵害了某乙的权利,这个时候要不要赔偿某乙的损失?

    法律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如果并不是某甲的错,按此条规定,根据双方的经济情况对某乙进行适当补偿,这是典型的对公平责任的利用。自甘冒险自己担责

    孩子在学校参加运动会,意外受伤,学校该不该担责?某甲在打篮球的过程中跳起来投篮,落地时踩到一起在打篮球的某乙的脚上,导致乙受伤,这个时候甲要不要赔偿?

    “我们经常会自愿地参加一些有危险的活动,例如说体育运动,这些是个人发展其人格的必要组成部分,但往往也因其对抗性而具有一定的风险。”类似的情况在实践中屡见不鲜,争议频频。

    金可可拿打篮球举例,例如说,打篮球发生意外。按照以往法律规定,由于法条要件没有严格限制,实务中法官往往依据公平责任判某甲给予一定赔偿。

    现如今,《民法典》第1176条第一款规定了自甘冒险的原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应当注意,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金可可认为,本案例中,某乙自愿参加有一定危险的打篮球活动,某甲的行为并没有任何过错,某乙的受伤是正常风险的体现。因此,某乙不能要求损害赔偿。但如果某甲是故意行为,或者有重大过失,其行为已经超出了一般的行为的界限。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

    他认为,自甘冒险原则的确定,是民事立法领域的创新和进步,一方面明晰风险责任的划分,另一方面也起到促进个人发展和体育活动繁荣的社会作用。

    试想一下,如果对体育运动中的责任承担不做严格限制,学校或者其他体育运动活动的组织方,往往会因为责任承担不明晰而降低积极性。现在通过自甘冒险原则的引入,把学校或者一起参加体育活动的人的责任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给校园体育活动“松绑”,促使未成年人更好地发展,让大家更有信心、有动力参与文体活动。

    (来源于《上海法治报》,2020622日,A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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