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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法治报】以人为本贯穿全法 居住权首次入法 出席全国两会的上海代表委员认真审议民法典草案

    发稿时间:2020-05-26浏览次数:347

    昨天,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从疫情防控到解决高空抛物难题,从个人隐私保护到禁止性骚扰,从婚姻家庭到遗产继承……作为我国首部法典性法律,这部厚实的民法典草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对社会热点、人民殷切期盼予以了回应,被誉为社会生活总规矩,影响着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


    关键词:里程碑

    中国立法史上的里程碑

    昨天下午,上海代表团分组审议民法典草案。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法典,它是中国立法史上的里程碑。作为一名法律人,全国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对它给予了极高的评价。去年12月底,她就列席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参与了民法典草案的审议。

    她表示,首先,民法典的编撰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以及改革开放40周年民事法律制度建设发展的呈现,标志着中国法治文明进入高度发达的新时代。它对于加快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两个一百年的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民法典的编撰适应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新需求,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

    民法典编撰是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根据民法典草案的附则,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将有9部法律相应废止。陈晶莹代表表示,这也意味着民法典全面总结了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把分散在各个单行法中的民法法条系统集成,形成了一部体例科学,内容协调、规范合理,具有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的法典。在她看来,制度集成就是治理现代化重要的一环,因此它对于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人格权

    以人为本贯穿全法

    说到民法典草案中的特色亮点,陈晶莹代表毫不迟疑就指出新增单列了人格权一编。民法典被法律人称之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陈晶莹代表说,西方立法的原则往往是以物为本,但我国民法典自始至终都是以人民为中心,以人为本的精神贯穿其中。

    她表示,从全球民法典立法史来看,对人格权单列一编的做法都是创新之举,具有中国特色。她介绍说,人格权整个篇章的规定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我国立法史上,1982年宪法首次将人格尊严纳入宪法中,从82年人格尊严入宪到如今民法典中为人格权单辟专编,从立法沿革到法治观念进步,就是时代产物,体现了民法典与时俱进的时代性。

    同时,人格权编还对一些人们所关注的权利进行了规范。比如针对近年来备受争议的基因编辑事件,在草案人格权编中明确了从事人体基因及胚胎研究应遵守的规则,为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医学和科研活动划出法律红线,避免科学伦理不能承受之重。草案明确实施此类活动的前提是不能危害人体健康,所以这也是健康权的具体化。陈晶莹代表认为,从民法典草案来看,在科学与伦理道德的比较中,法律还是站在了伦理道德一边,这也从侧面说明了在民法典中,人才是最重要的,贯穿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除此之外,人格权还把人们所关注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其中,也是回应了人民的需求。

     

    关键词:高空抛物

    民法典赋予时代特征

    法随时变。从明确禁止高利放贷、禁止性骚扰,到解决高空抛物难题,保护人民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草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对社会热点问题、人民的殷切期盼予以了回应。

    陈晶莹代表对此深有同感。她表示,近年来一些高空抛物、坠物案例总会因为找不到肇事者,最后不了了之,或者判定全楼业主和物业共同赔偿,引发不少争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民法典草案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民法典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管理人应采取必要保障措施,若没有采取,同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民法典草案又赋予了事后追偿权。以后遇到高空抛物的问题就能有章可循了。陈晶莹代表说。

    又如民法典草案明确见义勇为免责的条款也是良法推动善治的代表。陈晶莹代表告诉记者,现实中时常会出现一些公民见义勇为,但之后却因为行为人有过失等情况,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扰公众。民法典草案正视了这个问题,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也有益于社会形成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

    个人信息保护是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运用的需求,网络侵权等现象具有时代特征。还有一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新业态新交易模式,也需要适配交易规则。保理合同是这几年我国新兴的金融服务之一,许多中小企业都将其作为重要融资手段。在去年全国两会中,陈晶莹代表提出了有关优化这一新业态的议案。让她感到欣喜的是,在此次民法典草案合同编中,担保合同进一步扩围,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也被认可。她认为这能更好保护广大企业的合法权利,进一步优化我国的营商环境。

     

    关键词:法律衔接

    期望民法典与其他法律规则公约无缝衔接

    对于民法典实施后,如何让其运用更畅通,效力更显著,陈晶莹代表认为,民法典正式实施后,还要考虑其与现行法律的无缝衔接。除了民法典草案明确提出的9部法律需要废止之外,《海商法》等法律也要作出相应的修改。她认为即将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都应保持与民法典的衔接。

    除了单行法之外,陈晶莹代表还认为民法典需要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予以衔接,保持一致。她以海上运输合同为例,按照民法典草案,发生不可抗力,承运人预先收取运费需要退给被承运人,而此举与国际惯例相悖。为此,陈晶莹建议民法典草案要兼顾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避免出现相关纠纷。

    同时,针对高空抛物的特殊性,民法典草案规定要求有关机关调查,陈晶莹代表希望明确有关机关,防止互相推诿,延误调查时机。

     

    关键词:疫情防控

    结合疫情防控与时俱进立法

    在人民大会堂拿到厚厚的民法典草案,粗粗浏览《说明》,我精神为之一振:这次我的3个提案中的内容,在这个最新稿的民法典草案中,都有直接的最新规定条款对应。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向记者提起时,仍难掩激动。此前,他代表全国律协参加过民法典草案编纂相关工作。

    吕红兵细心地发现,结合疫情防控,此次民法典审议稿与去年12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有4处作了最新规定。

    4处最新规定包括: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对监护制度作进一步完善;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等。

    4处与疫情相关的最新内容中,有3点与我的提案相对应,即征用,社区主体权责,还有医药储备中生产能力储备的实施即指令性计划签订与履行合同。吕红兵表示,疫情是一场大考,也是一场大战;是医疗之战,也是法律之战,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次实战考验。

    目前,正是对这场考试的失分项进行深刻反思、强化研究的最好时机。在吕红兵看来,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民法典草案中的这些规定,及时补上法律条款的欠缺和疏漏,从而构筑成为一个闭环的、严密的一个体系,适用于全时空与全天候、各种状态包括常态与应急,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正可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

    为个人信息保护上一把

    民法典草案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民法典相比较,创新了独立的人格权编,这是领先于世界的创举,也是草案对个人权利尊重与保护的一个亮点性体现。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认为,人格权编中特别有时代感和现实意义的规定是第六章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对于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和规范使用,黄绮有自己的思考:民法典草案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但这只是第一步。她认为,个人信息采集分社会管理需求和商业用途需求,前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具有强制性和必须性,首先要把住这道关口。

    对此她提出,应当从4个方面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建立采集用途第三方评估机制,信息采集以充分必要为原则;建立采集和使用的审批备案制度,明确采用和使用的主体单位及其管理责任;履行充分告知义务,保障被采集对象的知情权;建立谁采集谁管理的使用原则,加强采集者的责任意识。

    在民法典草案之前,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主要散见于《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其中多数规范也是原则性规定。吕红兵说,这些原则性规定在面对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各类个人信息泄露、数据收集平台非法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等问题时,很难发挥一线的裁判保护作用。

    此次民法典草案将个人信息纳入基本民事权利进行保护,也为国家未来正式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引。毫无疑问,民法典草案将我国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吕红兵说。

     

    关键词:居住权

    居住权首次入法填补了空白

    草案物权编的一大亮点,是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

    在吕红兵看来,我国建立居住权制度具有应对当今社会诸多住房问题的现实需求。例如,廉租房或者公租房之类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其权利处于不安全状态;在以房养老问题中,老人难以实现其永久居住的权利;在家庭或夫妻析产制度中,所有权和居住权不可分离导致弱势群体难以保障其住房的基本权利等等。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只确立了房屋的所有权和租赁权,在实践中,这不足以满足所有权人更多样化的利用其房屋。吕红兵说,此次民法典将居住权纳入用益物权的范畴,填补了我国相关立法的空白,也为司法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居住权制度的建立还将为租购同权的实现打下相应的法律基础。

    关于居住权的适用范围,吕红兵认为,我国设立居住权制度,其适用范围也非仅限于婚姻家庭领域,对于廉租房或者公租房之类的社会保障体系领域也同样适用,甚至可以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适用于相关的商事领域。

    草案中的居住权制度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对于相关内容的初次设立。吕红兵表示,目前确定的适用范围对公民社会生活各方面具有引领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不断发展,居住权的适用也会随着新的变化而不断更新并丰富。

    (来源:《上海法治报》,2020-5-25,第A02-A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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