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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法治报】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协商基因”的激活之路

    发稿时间:2020-04-08浏览次数:441

    【内容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视为“协商性司法”的一种本土化表现,通过挖掘“协商性司法”与“对抗性司法”该两类模式间的联系,可发掘此项制度中隐含的协商性要素。而“协商”与“对抗”间的紧密联系,进一步凸显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理念落地的重要意义,由这一理念演化形成的诉讼格局有可能为“重罪琐案”中控辩关系的重构加注推力,进而激活前述制度中的“协商基因”。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以审判为中心  控辩关系

    一、认罪协商的逻辑前提——必要的对抗性

    (一)认罪认罚从宽是一种内含“协商基因”的司法制度

    我国的“协商性司法”最早仅用于描述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和解活动,但其外延显然可予以进一步扩张,将控辩之间的合作也纳入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于控辩之间,且内核是“被告人自愿认罪、放弃接受正式审判的权利并据此获得定罪与量刑上的优惠”,由此决定了该项制度实质上内含“协商基因”。然而,该制度下的刑事速裁机制作用范围过窄,大大抑制了制度本身向协商拓展的应有潜力。因此需要探索出一条能够激活“协商基因”的有效路径。

    (二)协商性司法与对抗性司法间的客观联系

    路径的探索需要从“协商”的萌芽之处寻找思路,“对抗”与“协商”间的联系使之成为了探索工作的第一站。两者的关系可简要概括为以下几点:1、目标的耦合性;2、动力的补充性;3、方式与理念的承接性;4、功能的互补性;5、价值的平衡性。

    (三)我国语境下的“认罪协商”需要在对抗中寻找萌芽点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庭审的“对抗性”虽得以增强,但由于无法对裁判结果产生实质影响而使之趋于形式化。值得庆贺的是,近年来频频被爆出的错案使庭审对抗的目的得到了匡正,抑制错案与庭审对抗得以结合。于是,探索的重心也将向对抗性的保障问题上予以倾斜。

    二、“对抗性”获取的递进式需求

    ——“审判中心”的自然引出

    (一)对抗的实质——对控方故事的解构

    审判活动中,对控方故事的解构是辩方推进案件事实认知的必要手段,也是庭审对抗的核心内容。“故事解构”的要点主要有三:1、侦查人员审前建构的与其说是案件事实,不如说是一个故事;2、侦查活动中,受“确认偏误”(Confirmation Bias)与“隧道视野”(Tunnel vision)等思维陷阱的影响,可能使故事中渗入侦查人员的偏见;3、解构的目的是查验控方故事中可能存在的偏见,为抑制错案的发生加设一套保险装置。

    (二)故事解构的外部需求——以审判为中心

    故事解构活动在缺乏外部环境保障的前提下极易遭遇阻力,其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偏见随案卷传递易使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判断;其二,部分法律规范被架空,致使对抗性难以得到保证,例如证人不出庭。“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理念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后才为这一困局的破解带来了曙光。

    三、从对抗走向协商

    ——审判中心下的必然产物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理念通过回应错案防治的社会需求,为“控辩对抗”提供适宜的发展环境,并能够在两造地位实现大体平等的条件下,最终激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协商基因”。

    (一)审判权运行方式的转向——“审判中心”的副产品

    “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构想其最大的意义在于,确立了审判阶段在刑事诉讼整体格局中的重心地位,并初步构画了“以审判为中心”/“以司法裁判为中心”这一体制格局的雏形。法官的中立权威在得到此项制度的肯认后,能够有效保障故事解构活动的有效开展,进而加速“审判中心”诉讼格局的落地进程。在此基础上,将形成绝大多数案件以速裁终局、少部分案件以审判终局的良好局面,而对于极个别借常规认知手段无法达到证明标准的案件,便给予了以协商方式处置的空间。与此同时,当审判权因“庭审仪式”的免除而濒临弱化之时,通过对“合意达成的合法性”与“认罪的自愿性”实施审查来维持其权威的举措将获得支持,源于此刻权力运行方式由“审理”至“审查”的转向实为“审判中心”诉讼格局下的副产品。

    (二)对抗的嬗变——控辩关系的双向省思

    在向“协商”挺进的过程中,除外部的环境保障外,内部的主体动力同样必不可缺。针对协商的动力来源问题,可借用“权力——利益”这一制度变革的驱动模型来展开分析,并可将关注的重点聚焦于“协商活动的直接参与主体对自身境遇的省思”上。经由分析可见,检控机关在“重罪琐案”中面临的举证压力是其动力的实质来源,而《刑诉法》第201条第一款的规定则通过确保协商结果的相对确定性强化了控方开启协商的动机。与之相比,辩方很大程度上虽为协商的被动接受者,但疑难案件中“持续性的羁押”、“不堪忍受的讼累”与“罪责明确的结果”则很可能最终转化为其接受协商的动力源泉。

    (三)控辩关系的重构——“协商性基因”的自然激活

    控辩双方对自身境遇的省思将引发该两类主体间关系的重构,进而促成协商模式从传统对抗模式中的分化。至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协商基因”的激活路径便得以厘清,其大体脉络如下:错案抑制的目标→“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理念→辩方解构控方故事→对抗→审判中心的诉讼格局→两造地位大体平等→主体境遇的双向省思→控辩关系的重构→协商。

    (“法治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调研成果选,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上海法治报社联合主办,作者 陶焜炜)

    (来源于《上海法治报》,202047日,A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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