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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制日报】何勤华:柏拉图 人类第一部法学著作《法律篇》的作者  

    发稿时间:2020-04-02浏览次数:938


    何勤华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教授)

     

    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7—前347),是西方历史上第一位杰出的法律思想家,他对西方法学发展所作出的贡献,除了出版和法律关系密切的《理想国》等之外,主要是创作了西方历史上第一部法学专著《法律篇》,从而开创了西方法学的学术传统。

    一、从政治到学术:曲折的人生

    柏拉图出生于雅典一个贵族家庭,父亲阿里斯通和母亲珀里克提俄涅均为名门望族之后。因此,柏拉图自幼受到了良好的教育,20岁时成为苏格拉底(socrates,公元前469—前399)的学生。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无辜受审并被判死刑,这一事件使柏拉图对古希腊当时的一切政体完全丧失信心,他决心通过哲学改变统治者。他先后到过埃及、意大利、西西里等地,他边考察、边宣传他的政治主张,但均无功而返。

    公元前387年,柏拉图在雅典城外西北角一座为纪念希腊英雄阿卡德穆而建的花园和运动场附近创立了自己的学园——“阿克德米”学园。学园存在了900多年,吸引了希腊各地很多学者,成为全希腊的学术中心。柏拉图回雅典后,重度教学、写作生涯。80岁那年,即公元前347年,有一天在参加一位朋友的婚宴时,他悄悄地退到屋子的一个角落里,默默地坐了下来,当人们再看到他时,他已离开了尘世。

    柏拉图一生著述颇丰。其著作大多是用对话体裁写成的,语言优美,论证严密。主要有《申辩篇》《克里托篇》《斐多篇》《会饮篇》《理想国》《巴门尼德篇》《智者篇》和《法律篇》等。

    二、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法学著作:《法律篇》

    据西方研究柏拉图的专家考证,《法律篇》(The Laws)是柏拉图晚年创作的一部重要作品,共12卷、195章。涉及法律的主要有法律的起源,法律的制定必须着眼于德和善,对守法者必须给予名誉、对违法者必须予以惩罚,教育对法律的作用,关于饮酒的法律,国家官吏是“法律的仆人”,关于结婚的法律,立法技术和目的,执法官吏的选举,犯罪和刑罚,故意和过失,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官的责任,环保法,商法,移民法和国际私法,等等。

    《法律篇》较之于《理想国》,思想上一个最大的转变就是从“人治”即“哲学王之治”转向“法治”。柏拉图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而且在较短的时间内又没有好的方法把统治者变成哲学家,则法治仍然比人治要好。与《理想国》相比,《法律篇》引入中国要晚许多。现在完整的中文版有两个:一是张智仁、何勤华翻译的《法律篇》(2001年上海人民出版社第一版,2016年商务印书馆第二版);二是王晓朝翻译的《法篇》(载《柏拉图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柏拉图写作《法律篇》一书,既受当时社会生活的时代所影响,也有着丰富深厚的思想来源。尤其是他老师苏格拉底关于人、自然哲学和法律的思想,影响更大。正是在继承、发展苏格拉底思想的基础上,柏拉图创作了《法律篇》一书。

    三、以正义论为核心的法治思想

    在西方历史上,柏拉图是最早系统阐述正义的学者。而正义的具体内容就是平等、善和法治。柏拉图认为:法的平等就是法的正义。与此相联系,柏拉图还认为,正义就是“善”。“这种善的概念控制着每个人并且影响到他的灵魂,即使他有了点儿错误。如果是这样,每种所做的行为就与这种善相一致,并且人性的任何部分受善的控制,那么我们得管它叫‘正义’,这是整个人类生活中最好的。”

    从正义的内核是法治与平等出发,柏拉图对法治作了论述。他认为,一个国家或者城邦,必须要用法律来治理。在法治理论方面,柏拉图虽然尚未提出“良法论”,但他已经开始强调,这种极大权威的法律是必须为整个国家的全体人民制定的,“不是为整个国家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是伪法律。”关于法治的具体内涵,柏拉图论述了两个方面,即政府官员的依法办事和民众的遵守法律。尤其针对前者,他指出,对于政府官员,或者说统治者,我们可以将他们称为“法律的仆人”,柏拉图非常明确地提出了政府及政府官员必须依据法律来治理国家的要求,这或许是西方历史上最早提出法治政府的主张。

    四、柏拉图法律思想对后世的影响

    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所表达的思想,尤其是他关于正义、理性和法治的思想,构成了西方社会法律传统的历史基础,对后世的思想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比如,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就提出了“良法之治”的观点:“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而这一观点,正是柏拉图提出的“不是为整个国家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是伪法律”这种良法意识的继承和发展。

    中世纪最伟大的思想家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约12251274)提出的伦理意义上的“政治”概念,也是在继承和发展柏拉图政治伦理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阿奎那认为,公共幸福、正义、善是政治的最高目标。近代以后,资产阶级思想家,如荷兰的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英国的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法国的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卢梭(Rousseau 17121778)等,都不同程度地吸收了柏拉图的政治与法律思想的精华以建构起自己的理论体系。

    (来源于《法制日报》,202041日,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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