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实施即将满月。休眠已久的证券民事赔偿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被激活。
昨天,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代表人诉讼规定》)。
这是全国法院首个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的具体规定,也是上海金融法院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和证券市场司法需求的民事诉讼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又一重要举措。
法学专家认为,上海金融法院出台的上述规定填补了制度空白,将有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也对发行上市公司守法合规起到有效警示作用。
◆背景
长期休眠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被激活
我国《民事诉讼法》针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专门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但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及此前司法条件的限制,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证券纠纷实践中长期基本处于休眠状态。
近年来,法院在处理证券群体性纠纷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提出,要用好、用足现行代表人诉讼制度。今年3月新《证券法》的实施,该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直接赋予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人的诉讼地位,并在诉讼成员范围的确定上采用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方式,开创了代表人诉讼的新形式。
◆亮点
出台全国首个规定 推动证券群体性纠纷审理
作为全国首家金融审判专门法院以及涉科创板相关案件试点集中管辖法院,上海金融法院结合证券纠纷的特点和审判实际,制定出台了《代表人诉讼规定》。
该规定的出台,将有力推动证券群体性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升审判集约化水平,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从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纠纷多元化解,提高证券市场欺诈违法成本,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记者注意到,此次出台的《代表人诉讼规定》共五十条,全面涵盖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提起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包括当事人一方在起诉时人数确定的和以加入制为核心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以及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提起的以退出制为核心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系统规定了各类代表人诉讼的规范化流程,包括立案与权利登记、代表人的选定、代表人诉讼的审理、判决与执行等。
此外,明确回应了各类代表人诉讼中的难点问题,如代表人的推选、代表人的权限范围、代表人诉讼和解或调解、代表人诉讼的上诉程序、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大力依托了信息技术创新代表人诉讼机制,通过设立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实现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公告通知、电子送达等诉讼程序的便利化。
代表人推选 以在线平台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
在立案与权利登记方面,《代表人诉讼规定》明确了登记范围审查前置,法院在公告前就案件基础事实进行审查并确定权利登记的范围;投资者通过在线身份核验后登录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进行登记;着力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建立电子交易数据对接机制,通过数据对接核验确定适格投资者名单,获得相应交易记录等。
在代表人确定方面,明确投资者可以先在全体原告名单范围内投票推选代表人,推选不出的则进入协商环节,法院可结合前期投票情况等提出代表人候选名单进行差额投票;明确代表人得票数不少于参与投票人数50%的选定标准;明确法院推荐和指定代表人的条件,确保选任的代表人能够充分、公正地表达当事人的诉讼主张。
在代表人权限方面,明确代表人与被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了统一的特别授权模式,即投资者在进行权利登记时,应当明确表示对代表人的特别授权;不同意特别授权的可以另行起诉;明确被代表人选择退出的权利,当事人对代表人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不认同的,可以向法院声明退出和解或调解协议;明确代表人的费用补偿机制,代表人主张由被告赔偿其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代表人诉讼的审理、判决与执行方面,明确要强化专业支持,通过选用专家陪审员、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等,确保案件的审理质量和裁判效果;明确一审判决的效力和上诉问题,充分保障各当事人自主选择权;明确建立投资者保护机构辅助参与生效判决执行的机制,判决生效后,法院可将执行款项交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提存,由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证券交易结算系统向胜诉原告进行二次分配。
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诉讼操作规范
在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方面,《代表人诉讼规定》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诉讼的具体操作规范。
首先明确了立案审查标准及适格投资者范围。法院立案受理时,依法审查投资者保护机构取得投资者授权的情况,在此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确定适格投资者的范围。
规定同时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诉讼职责。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承担相关事项的公告通知、适格投资者的身份核验、退出投资者的人数统计等诉讼事务。此外,还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代表权限。作为代表全体投资者利益的公益机构,其代表人权限应为特别授权。明确投资者的退出阶段。考虑到和解、调解涉及重大权利处分,投资者可以在和解、调解阶段第二次声明退出,实现诉讼效率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平衡。《代表人诉讼规定》还明确一审判决生效后的上诉程序。
示范判决VS代表人诉讼 优势互补
2019年1月,上海金融法院出台了全国首个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那么,代表人诉讼机制与示范判决机制是什么关系?据上海金融法院介绍,示范判决机制是针对证券群体性纠纷率先出台的专业审判机制,它属于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人诉讼制度是群体诉讼制度,其核心是由多数当事人选出代表人,或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裁判效力及于全体。
就两者的关系而言,代表人诉讼作为法定的群体诉讼制度,本身具有优先适用的特殊地位。但在司法实践中,两者适用的情况和侧重点存在不同。
如果当事人之间意见分歧不大,存在选出特别授权的代表人的可能性,普通代表人诉讼无疑比示范判决机制更有效率。但是,若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主张各异且存在重大分歧,或者不愿意加入代表人诉讼的人数过多,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适用就存在客观障碍。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进一步解释,对于这样的情况,通过适用示范判决机制以明确共通争点的法律适用意见,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诉讼预期,在此基础上引导平行案件调解,则是更为高效的。而特别代表人诉讼可能更主要适用于典型、重大、社会影响面广、关注度高、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件。
因此,代表人诉讼与示范判决机制可以并存,并将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优势互补的作用,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元化的纠纷解决路径。
林晓镍表示:《代表人诉讼规定》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是上海金融法院推进金融审判机制改革的新探索。上海金融法院将认真实施并结合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代表人诉讼规定》的各项内容,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秩序,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声音
吴弘:填补了制度空白警示上市公司守法合规
在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吴弘看来,上海金融法院此次出台的《代表人诉讼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落地实施的一项重要操作规范。
规定将立法规定的程序细化以便操作。吴弘说,既涉及普通代表人诉讼(明示加入)中立案与权利登记、代表人选定等,也包含特别代表人诉讼(默示加入)中事先授权、登记申请、明示退出、投资者保护机构权限、结果公告等,以及审理、判决与执行等环节的具体实践规则,为投资者维权提供指引。
吴弘认为,上述规定根据立法本意填补了制度空白,如在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进行调解和解、决定上诉或不上诉时,给予投资者第二次选择和退出的机会,以充分尊重投资者意愿。同时对诉讼代表人进行特别规范,以保障被代表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这既有利于鼓励公众投资者依法积极维护自己权利,也对发行上市公司守法合规起到有效警示作用。吴弘表示。
段厚省:助力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具有人数众多和利益发散的特点,以代表人诉讼制度来展开程序更符合此类案件的程序要求。为发挥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解决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方面的积极作用,新修订的《证券法》在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又确立了退出制的特别诉讼代表人制度。
但是无论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的规定还是《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都比较简单抽象,需要更加具体的程序机制加以配套才能落实到操作层面。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段厚省认为,在此背景下,上海金融法院及时出台了《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对证券民事赔偿领域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进行了具有高度操作性的配套规定。
这有利于推动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贯彻落实,有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也为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其他类型民事纠纷的解决方面发挥作用提供了样本,可以说是非常值得期待的积极探索与有益实践。段厚省说。
(来源于《上海法治报》,2020年03月25日,A02版,记者 胡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