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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法典①|患者拒绝接受强制隔离及治疗,厂商生产伪劣口罩,刑法中如何治罪?
童潇 刘雨萱 朱昕怡(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为了加强全社会依法防控的意识,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思想汇”栏目与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律”大数据平台童潇研究团队联合推出“抗疫法典”专栏。
【编者按】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日前,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律”大数据平台童潇研究团队,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中整理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条文,逐一进行阐释。
为了加强全社会依法防控的意识,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从今天起,“思想汇”栏目与该团队联合推出“抗疫法典”专栏。专栏共分十八期,通过案例假设,以案释法,对于疫情防控中的法律要点进行解读。其中,第一至第三期重点聚焦《刑法》相关条款,第四、五期聚焦传染病防治,第六至第九期聚焦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第十期聚焦信息公开,第十一期聚焦价格控制,第十二期聚焦交通运输,第十三期至十四期聚焦国境卫生检疫,第十五期聚焦动物防疫,第十六期聚焦公益捐赠,第十七期聚焦劳动关系和医疗保障,第十八期聚焦上海市防疫工作(包括企业复工等)。
【案例一】
甲在过年前曾去武汉出差,但返乡后,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返乡日期,刻意隐瞒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欺骗调查走访人员。走访人员经群众举报上门核实相关情况时,甲认为调查侵犯了自己的隐私,颇为不满,于是来到电梯内,故意朝电梯按钮吐口水,到小区内活动时也不戴口罩,并随地吐痰,后造成该小区多人感染。
释法: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甲在明知自己有疫区重点地区接触史,而且身上已有明显症状、患病可能性极高的情况下,出于对走访调查人员的不满,故意朝电梯内及小区内等公共场所吐口水、吐痰,是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且造成多人感染,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案例二】
乙为新冠肺炎的确诊患者,被当地医院安排至一临时搭建的病区隔离治疗,乙认为该病房条件不好,且自己的症状并不严重还不如在家休养,于是自行返回家中,并拒绝医院的强制隔离及治疗。乙在回家后仍然与小区住户、邻居打交道,正常往来,最终造成该小区多人感染。
释法:确诊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的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乙作为一名传染病患者,拒绝接受强制隔离及治疗,毅然回家,最终造成该小区多人感染。虽然其主观上并没有传播病原体的故意,但其与他人接触时仍然不加防范,造成了传染病传播的恶劣后果,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
第一条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案例三】
丙是一家口罩生产商,在疫情爆发期间发现全国口罩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迅速,为了加快生产速度,降低成本,丙利用廉价劣质材料生产了一批医用外科口罩,后证明该批口罩质量不合格,起不到防护效果。
释法:在疫情发生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丙在疫情爆发期间片面追求生产效率而忽略质量,生产了一批以次充好的口罩,该批口罩不能起到防护效果。丙的行为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且其行为发生在疫情爆发期间,应依法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
第二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四】
丁是一家医药器材生产商,在疫情爆发期间,全国急需大量的相关医用器材,丁利用一批劣质廉价材料生产了一批医用器材,后证明该批器材不合格,在使用过程中,不仅不利于病人恢复健康,甚至对人体有害。
释法:在疫情发生期间,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医用卫生材料,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丙在疫情爆发期间片面追求生产效率而忽略质量,生产了一批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该批器材不能起到相应效果。因此丁的行为构成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且其行为发生在疫情爆发期间,应依法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
第三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五】
戊是一国有公司的主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疏于管理,且不重视疫情的发展蔓延。在疫情发生期间,要求该公司员工仍照常上班,且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最终该公司多人感染病毒,多人被隔离,导致该公司被迫全面停产,此次停产给该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且由于该公司为国家重点企业,此次停产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释法: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戊作为国有企业的主管工作人员,在防控疫情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司全面停产,给公司和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
第四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案例六】
在疫情发生期间,某广告公司利用人们的普遍恐慌心理,对某品牌中成药大肆宣传,声称其具有预防、治疗新冠肺炎的功效,大批民众信以为真,连夜到药店排队,将该款药品在当地的药店内抢购一空,该广告公司因此获得巨大利润。
释法:在疫情发生期间,假借预防、控制疫情的名义,违法利用广告对商品和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广告罪。该广告公司对不具有疗效的药物大肆虚假宣传,导致多人上当受骗,所得数额巨大,依照刑法规定,构成虚假广告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来源于上观新闻,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