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荣(华东政法大学社会治理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决定颁布实施后,加大了对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惩罚力度;截断了非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非保野生动物进入食用领域的通道;对于人工繁育、饲养的野生动物,也全面禁止食用。从法律上全面封堵了通过食用导致的野生动物病毒对人类的入侵途径。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和有关体制设置,涉及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管理部门较为分散,为此,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行政补偿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这是全面落实决定的极为重要的环节,决定对此有明确的要求,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行政机关信赖保护的问题。各级、各地政府必须根据相关产业和经营者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补偿方案和标准,并严格加以落实。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彰显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担当。决定是在全国人民正在抗击疫情的人民战争、阻击战、遭遇战中做出的,为更加严厉地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滥食野生动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决定筑起了一道围墙,对于全面封堵通过食用导致野生动物携带的病毒危害人类生命健康的通道,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封堵病毒向人类传播途径
1.禁止食用全部野生动物,杜绝通过食用造成的野生动物病毒对人类的入侵。
弄清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在决定颁布之前,哪些野生动物可以食用。按照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我国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度,可以分解为四个方面:第一,依法保护的动物,包括“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第二,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第三,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第四,不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即除前三项外,没有被纳入法律保护的动物。
数据显示,中国自然分布的脊椎野生动物达7300余种,已定名昆虫达11万—13万种,而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只有约2000种。
关于这几类动物的食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可以梳理如下:第一,不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不被禁止食用。当然,在进入餐桌前,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检疫;第二,非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动物,只要证明合法来源,比如是经过许可捕猎,在经过检疫后,也可以成为食品;第三,人工繁育、饲养的野生动物。这一问题较为复杂,首先,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即对这种人工繁育的种群不再作为国家重点野生动物,那么就可以按照前述非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依法作为食品利用。其次,繁育野生动物必须繁殖到二代以上才能被市场利用。
决定颁布实施后,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明显的调整:第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不允许捕猎、杀害,对这类野生动物,从制、卖(生产、经营)、买各个环节全面禁止作为食物利用。这些动物,决定颁布实施之前,本就不允许食用。对此,决定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也就是说,加大了对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惩罚力度;第二,对于非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非保野生动物,也全面禁止食用,截断了这些动物进入食用领域的通道;第三,对于人工繁育、饲养的野生动物,也全面禁止食用。这三项调整,从法律上全面封堵了通过食用导致的野生动物病毒对人类的入侵途径。
当然,人们也不必担心餐桌上会没有了动物食品,决定只是全面禁止了野生动物的食用,家禽仍然可以食用。但即便是对于家禽,决定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这意味着,只要也只有被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家禽、家畜才可以被依法食用。
2.严格规范了其他利用方式,防范野生动物病毒通过食用以外的其他途径入侵人类。
应当看到,人类与野生动物打交道,除食用以外,还有其他形式,比如观赏、研究、展览、药用等等,这些方式同样可能造成病毒向人类的传播。对此,决定也做了严格的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这方面的规定,对动物研究、展示、甚至宠物豢养等,以及与之相关的运输、交易等环节,都必须纳入法治轨道,需要进行严格的检疫、控制。
决定对有关产业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决定颁布之前,对野生动物作为食物还存在合法的空间,而决定全面封堵了对野生动物的食用,基于合法利用野生动物的产业,特别是围绕食用经营的产业,都将全面被禁止,比如,不再允许以食用为目的的狩猎、饲养、屠宰、运输、交易等,因此,人们将不再担心出现类似武汉华南海鲜市场这样的野生动物交易市场,无疑这对相关行业的影响将是重大的。
为此,决定要求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其实不仅限于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执行决定面临的制度配套问题
1.为执行决定必须进行体制改革配套。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和有关体制设置,涉及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管理部门较为分散,农业管理部门、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畜牧业管理部门、动物检疫部门、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犯罪侦察、审判部门等均与决定的实施有密切关系,为此,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这对于各级政府而言,是一项艰苦的工作,当然,这其中还存在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的修改问题。
2.行政补偿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这是全面落实决定的极为重要的环节,决定对此有明确的要求,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行政机关信赖保护的问题。
行政许可法也有明确的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此,各级、各地政府必须根据相关产业和经营者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补偿方案和标准,并严格加以落实,只有将这一工作做实,才能减少、消除禁食野生动物所带来的纠纷。
3.明确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执法难点是非经营性、非交易性的食用野生动物管控问题。
可以相信,通过相关国家机关的共同努力,经营野生动物食品的产业将会得到有效的控制。但是,非经营性的、非交易性的食用野生动物的情况,将不会因为决定的颁布实施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如果说,在决定颁布之前,对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食用,已经建立了相应的监管体制,也有相应的监管措施,但对于非经营性、非交易性的食用野生动物,此前并没有相关的管控手段和措施,比如农牧民自行食用猎获的野生动物,完全依靠法律手段是难以根绝的。如果这方面存在漏洞,野生动物病毒向人类的传播还是面临风险的。在这方面,同样应当记取“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的教训。为此,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也就是说,对于各处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运用非法律手段加以革除,也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从制定的精神和具体内容观察,决定已经构筑了一道防范野生动物病毒入侵人类的严密围墙,但这堵墙是否能够充分发挥作用,还要取决于对决定的准确理解和精准有效的执行,而这方面,就绝不象制定、通过决定那样,可以在短时间里一蹴而就了。
(来源于《上海法治报》,2020年3月4日,B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