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疑似病患拒绝隔离、暴力妨害公务等行为多有发生。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将有碍新冠疫情防控的九类行为评价为犯罪,但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并未完全消除。
2月21日举行的疫情防控《刑法》适用线上研讨会上,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宪权表示,《意见》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通过列举方式进行了限制性规定,这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符合,但“要保持谨慎的态度,避免情绪化司法”。
“要限定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刘宪权表示,对于将拒绝执 行防疫措施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持谨慎、严格的态度,除非拒绝执行防疫措施的行为人出于报复社会、发泄不满等动机,希望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后果,否则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副院长肖晚祥也表示,对于《意见》中未明确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最好不要认定为该罪名。他举例说,有的案件中,行为人故意向电梯开关吐口水,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更加恰当。
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曹坚认为,有效区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要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刑事认定原则,重点考察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程度和对危害后果的意志因素,切忌客观归罪。“实践中出现的将危害行为发生在确诊新冠肺炎之前的情形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做法,是不妥当的。”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于改之也指出,“对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应当进行实质判断,比如,交通工具应当 仅限于正在使用当中的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应当限于可以供不特定多数人可以随时出入的场所,而且行为当时应当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否则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新冠肺炎防疫工作中,执行防疫措施的工作人员,除了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有居(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等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近期,多地出现拒不配合疫情防控人员测量体温等工作,并对其进行辱骂、推搡甚至殴打等现象。据公开报道,四川、辽宁、上海、甘肃等省份已宣判数起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
“在当前形势下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扩张解释是合理的,但在具体判断中可能存在争议。”肖晚祥表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对抗小区保安进行的防控措施能否构成妨害公务罪,存在疑问。肖晚祥强调,在实务和理论界对此问题达成共识之前,应当慎重处罚。
他还建议“两高”加强案例指导工作,防止司法工作不统一。
(来源于《财新周刊》,2020年02月23日,财新记者 冯华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