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公众对于野生动物的关注热度始终未减,一方面是我们无法理解的“野味之美”,另一方面则是倡议“放过”野生动物。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意味着我国确立了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制度。
而早在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表示已部署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工作。《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全面修订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决定》的出台让人倍感振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一个专门《决定》,能够聚焦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先及时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打赢疫情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同时,出台《决定》对于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也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禁食野生动物
有资料显示,当今人类新发传染病近八成与野生动物有关。食用野生动物的风险性,随着几次瘟疫带来的灾难性后果,也已经人尽皆知。
从这次疫情防控以来的舆情和反映看,各方面普遍赞同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因此,《决定》明确: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此前,在一场名为“禁食野生动物,您觉得‘卡’在哪里?”的有问云上论坛中,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朱启臻就对全面禁食野生动物这一问题表现出了坚决态度:“要隔断围绕野生动物而产生的猎捕、驯养、贩卖产业链,就必须从消费端入手,从法律上彻底杜绝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对违法者给予重惩。”
北京师范大学生态学教授、阿拉善SEE基金会秘书长张立在上述论坛中表示:“任何商业利用野生动物的行为都会增加人跟动物的密切接触,都会增加公共健康风险,这种代价绝不是一个野生动物产业可以承担的。”受到贸易和需求的持续威胁,当前野生动物的整体生存状况并不乐观,继续允许以逐利为目的的商业利用只能加剧危机。
在论坛中,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负责人、法律学院院长金可可认为,最安全的做法是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并且不局限于食用。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扩大,但是主要针对陆生野生动物,没有将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列入禁食范围。对此金可可表示:“水生野生动物或会涉及到渔民的生存利益与国家食品供应安全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也表示,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对此作了规范,根据各方面的一致意见,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决定》明确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为什么会在禁食范围内呢?
针对这一问题,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家、动物学博士孙全辉在上述论坛中表示,从疫病防控的角度来讲,野生的和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都可以传播病毒,都会带来公共卫生的风险。“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基因如果跟野生个体没有显着差别,没有产生能够适应人工圈养所需的相应改变,那么理论上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依然还是野生动物。”
禁食有界限
据了解,自2018年起实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有明确的“禁食”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显而易见,纳入禁食范围的仅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在杨合庆看来,这是一个制度短板和漏洞。因此,《决定》不仅确立了我国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制度,还将禁食范围扩大。
不过,杨合庆表示,除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外,正确理解全面禁食野生动物还需要把握几点:
一是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是主要供食用的动物,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管理。还有一些动物(如兔、鸽等)的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有些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决定》,这些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家畜家禽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执行。
二是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决定》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审批和检疫检验规定,加强审批和检疫检验管理。
加大执法力度
据了解,一些已经存在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禁食”名单的野生动物(例如果子狸和穿山甲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近年来受捕杀被食用的情况也并未好转。
对此,《决定》也作了如下明确规定:一是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二是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相一致,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三是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
在张立看来,目前施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制度监督管理不到位,是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和消费猖獗的症结。他解释说:“国家林草局是野生动物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管理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栖息地),但是缺乏执法权;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市场监管,但缺乏专业力量,很难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进行认真地核实梳理,更难区别非法来源与合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公安部门具有执法权,但对野生动物犯罪打击力度不够。”因此,张立认为要严格立法,从根本上杜绝野生动物消费。
“当然,短期内野生动物产业会遭遇寒流遇到困难,但长痛不如短痛,否则就会重蹈覆辙。”孙全辉表示,“我们并不需要通过食用野生动物来满足对蛋白质的需求。只杜绝消费还不够,去掉推动野生动物消费背后的推手,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来源于《中国经济导报》,2020年02月27日,06版,中国经济导报记者 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