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勤华(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华政的传承:东吴大学法学院的遗产(下篇)
据1920年接任东吴大学法学院教务长的刘伯穆(W.W.Blume)后来回忆,法学院于1915年创立时,要求在新生资格审查期间,所有被录取的法学院学生必须是正规中学毕业后,并在被认可的学院或大学里修满两年课程的学生。而且,所有申请者都要有运用英语的能力,审查期末还要求申请者具有运用普通话的能力。
但不久,美国法学院的入学条件提高了。所以,在1924年到1925年的学校招生布告中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希望到国外继续深造的学生,都必须在入学前完成文学士课程(或至少三年课程)。这样,一个准备就读法律的学生首先要在东吴大学文理学院修完三年课程,然后再到法学院专攻法律课程,他花六年时间才可以取得文学士和法学士双学位。这样做大大提高了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教学质量。
东吴大学法学院办学之初,常规的法律课程是每天3个小时,从周一到周五,每天下午4点30分到7点30分上课。将课程设在傍晚时分是为了便于兼职的法官和律师来上课。同时,学生也可以利用白天的时间来做一些兼职工作以资助自己。为了培养高层次的人才,大陆法、英美法、中国法三个系统的法律制度课程一并开设。在学习三个法律系统的基础课程的同时,学生可以作比较。在1920年至1927年这段时间,只有与中国法有关的几门课程是用汉语教学的,而其他课程都是用英语教学。广泛的英语训练使得学生以后能在英国和美国顺利完成他们的研究学业。
学校在1921年还组织了一个实习法庭(模拟法庭),法庭在周六晚上开庭,由学生充当律师、陪审员和证人,从外面请来的律师、法官和本校的一些教师充当法官。轮流演示3套法律程序——中国法庭(用汉语)、混合法庭(中、英互译)以及英、美法庭(用英语)。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教学方式也比较特别,开始是采用“教科书式”的教学方式。1923年以后,引进了美国法律院校普遍采用的“案例教学法”。因为英美法属案例法,熟悉大量的经典案例是培养成功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必备条件。
正是由于东吴大学贯彻了以社会急需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办学理念,实行了全英文教学以及判例教学法等,这两大举措,都是为了提升东吴法科毕业生为社会服务的能力,因而东吴大学法学院成为与“北朝阳”并列的“南东吴”,成为民国政府时期中国南方的法律教育重镇。中国现代法学大师中的诸多精英,或执教东吴以哺育莘莘学子,或出身东吴而终成法学名宿。而这种办学理念,恰恰是作为其后继者华东政法大学所应当传承的重要历史遗产。
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由于人们所熟知的原因,教会大学都属于被撤销合并的范围,东吴大学法学院的命运也是一样。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时,东吴大学在上海的法学院,法律系并入华东政法学院,会计系和昆山路院址并入上海财政经济学院,学籍档案归属在原东吴大学校址办学的江苏师范学院(今苏州大学)。此时出任东吴法学院院长的是杨兆龙教授,本来曾被许诺出任华政研究部主任,但是这一允诺最后并未兑现。民国时期非中共党员的中老年教师(“旧法人员”)均失去了讲课的资格。杨兆龙此后在家赋闲一年多,直至1953年秋天被调至复旦大学教俄语,不仅继续与法律教学绝缘,甚至都不能选择自己更为擅长的英、法、德等语种。
1952年,东吴大学在台湾地区恢复,经过历任校长、教授的励精图治,已经成为一所世界著名的大学。在现任校长潘维大(民商法学家)的带领下,现在东吴的法科在海峡两岸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交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东吴大学法学院传给华政的,除了最多的学生、最多的年轻教师以及法科教育的精神、理念之外,还有她的学人风范和深厚的学术底蕴。中国近代英美法学人才、比较法学人才,特别是国际法学人才,几乎都出自东吴大学法学院;中国现代法学大师中,董康(1867年—1947年)、王宠惠(1881年—1958年)、吴经熊(1899年—1986年)、盛振为(1900年—1997年)、丘汉平(1904年—1990年)、孙晓楼(1902年—1958年)、王伯琦(1909年—1961年)、杨兆龙(1904年—1979年)、李浩培(1906年—1997年)、倪征燠(1906年—2003年)、裘劭恒(1913年—2009年)、潘汉典(1920年—2019年)、程筱鹤(1921年—1987年)等诸位先生,与东吴大学都有着密切的关系,或读书,或教书,或办刊物。从而将东吴大学的法律学术提升到了一个非常高的境界。
(来源于《法制日报》法治文化09版,202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