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亮走了,在2020年2月7日的凌晨。亿万网友彻夜难眠,无数人洒泪,无数人悲伤。
今天,国家监察委员会决定派出调查组赴湖北省武汉市,就群众反映的涉及李文亮医生的有关问题作全面调查。武汉市政府、国家卫健委等先后公开表态,对李文亮的去世深表哀悼和惋惜。
在关键时刻,他敢于直言、发出预警,却换来训诫。如果当时人们听从了他的声音,这一年的打开方式也许不会如此艰难。
英雄已逝,我们在哀悼的同时,却不得不追问与反思:李文亮等医生将新型冠状病毒说成SARS病毒就是传谣吗?对李文亮等医生专业人士的专业行为,该不该适用训诫行政处罚?如何才能更好保护每一位勇敢的“吹哨人”,避免他们最终得来的不是一纸训诫,甚至更大代价?
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上海市刑法学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宪权认为,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规定,李文亮医生行为符合“抢险救灾或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情形,可以评定为烈士。
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上海市刑法学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宪权:
“建议追认李文亮医生为烈士”
不同于普通社会人员,李文亮作为一名医生,基于自己的专业判断,在自己的微博上根据已有的情况作出判断,警示同学、朋友有传染风险,完全符合常理,为什么不能允许医生从专业角度对某一事件作出自己的判断?
即便最后证实新型冠状病毒确实不是SARS,李文亮医生等人的判断有误,也不能简单将其认定为传播不实信息,从法律角度来说,当然不应对李文亮医生适用训诫的行政处罚。
反之,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信息的鉴别,对关乎疫情,关乎公共卫生安全的信息,应秉持“宁可信其有”的态度,不放过任何预警。
事实证明,正是李文亮医生等早期的勇敢发声,引起了一部分公众对疫情的重视。在疫情爆发后,相关部门是不是就应及时撤销相关行政处罚,甚至道歉?这才是法治国家的最佳注脚。为什么作出一个错误的处罚如此容易,而撤销一个错误的处罚这么艰难!对一个已经离世且讲了真话的医生说声道歉不应该吗?
对于李文亮医生这样勇敢的“吹哨人”,我们不能让他“白白”走了。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规定,李文亮医生行为符合“抢险救灾或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情形,可以评定为烈士。
因此,我建议,应该追认李文亮为烈士。这既是一种教育和警示,也是对社会正能量的引导,鼓励未来有更多“吹哨人”能够敢于直言,坚守社会正义。
国浩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刘鑫:
“所传信息实质不构成‘不实信息’”
早在疫情之初,作为一线医务人员的李文亮在一个150人的同学群众发布信息警示称:“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了7例SARS,在我们医院急诊科隔离”,提醒多在武汉医院工作的同学们之间小心防范。他的信息被截图发到群外,在网络广泛传播。
随后,其行为被警方认定确实传播了不实信息,但“情节特别轻微”,予以训诫。
“我们希望你冷静下来好好反思,并郑重告诫你:如果你固执己见,不思悔改,继续进行违法活动,你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你明白了吗?”“明白。”训诫书的这段对话被网友频频转发。
李文亮的行为是否构成“传播不实信息”,是否应适用训诫处罚?
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来判断,行为人只有在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等情况下,才可予以行政处罚。
并非所有不符合事实的信息都是谣言。刑法上对于是否属于谣言,可从以下角度判断:从实质角度判断信息是否实质虚假;从主观方面,考察信息发布者是否具有主观恶意。
李文亮等人将新型冠状病毒说成SARS,事后证实确实出现偏差。但是,由于此前病例中的症状与SARS病例很相似,武汉当地医院在向疾控中心报告时,也是使用了“疑似SARS病例”这样的称呼。而新型肺炎病毒的准确称呼,是1月中旬才确定为“2019-nCoV”。李文亮医生等人发布信息时,根本不可能准确描述新型肺炎病毒的名称。
从主观上而言,李文亮是为了提醒周围同事朋友做好防护,避免感染,显然不是为了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客观上,不但没有造成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反而对疫情防控工作起了积极作用。
因此,李文亮等人发出的微信消息从实质上来说并非虚假,也不是蓄意编造,不宜界定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谣言”,其行为也不构成行政处罚中的“传播不实信息”。对于这类与真实情况并没有实质出入的“谣言”,刑法着实没有打击的必要。
在“不实信息”的界定上,非常赞同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公众号文章中的一句话:“试图对一切不完全符合事实的信息都进行法律打击,既无法律上的必要,更无制度上的可能,甚至会让我们对谣言的打击走向法律正义价值的反面,成为削弱政府公信力的反面教材。”
“对‘吹哨人’吹早、吹偏 应判定是否具有主观故意”
“吹哨人”的存在对于整个社会不可估量的价值与意义。李文亮已逝去,如何才能更好保护下一位勇敢的“吹哨人”,避免他们最终得来的不是一纸训诫,甚至更大代价?
2019年9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其中第16条提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
这也是首次在全国层面明确规定了“吹哨人”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一定程度上能够保护“吹哨人”,鼓励更多人参与到社会监督中来。
但同时也要看到,“吹哨人”制度的真正建立落实需要一个过程。相关制度也还需进一步细化,更具可操作性,才能真正保护每一位勇敢的“吹哨人”。这个过程,需要社会的共同参与。
此外,社会还需建立起共识:作为“吹哨人”,可能难免有吹早了,甚至吹偏的时候,在行为人并非蓄意造谣、传谣情况下,是否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应持谨慎态度。否则,将打击社会监督的积极性,不利于吹哨人制度的建立与落实。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谢向英:
“对专业人士发布的信息应慎重对待”
在李文亮等一线医务人员发出疫情“警示”并被查处后,我们发现,一线医护人员对于疫情发声变少了,这对疫情及时防控不能说没有影响。
在刑法规定的警情、疫情、灾情、险情这四类虚假信息当中,对于专业领域、专业人士发布的信息,一定要予以慎重对待,要谨慎使用警权,否则可能导致寒蝉效应,不利于专业人士及时发声。
比如,在医疗卫生领域,在疫情爆发初期,李文亮等发布了一些疫情的情况,即使对于疫情的名称判断错误,但判断、披露的信息是来自客观的一些事实,或者根据自己专业的知识得出的结论,即使最终被认定为不准确的,也不能认定了编造虚假信息。
再比如,此次疫情中,有些医生根据研究,提出来的某些药品的具有抗病毒的药效,即使最终证明并无特效的,但是也不宜轻易认定为虚假信息。
对于传播者而言,对于明知的判断也应该重点区分,比如对于从官方媒体、权威报道、学术观点、专业人士渠道获知的信息予以传播,不能轻易认定为明知是虚假消息予以传播。
“完善立法 部分‘吹哨’行为应有豁免”
我们国家鼓励任何一位公民对犯罪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对真实信息进行及时披露。
2019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也首次在全国层面明确规定吹哨人制度。
但是在举报、披露与造谣之间,因为时间、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难免会存在模糊地带。如果没有合理对待和保护像李文亮这样的“吹哨人”,造成大家在发声之前,首先想到的是害怕背后的法律处罚,那么有效披露、举报将会越来越少。
因此,我们建议,立法机关能够进一步完善法律,譬如哪些领域,哪些行业的“吹哨行为”能够有一些豁免,让他们放心大胆去做。此外,在司法层面要严格把好“主观故意”这一犯罪要件,对于那些不是编造的人,或者明知是“编造信息”而传播的人,不宜轻易动用刑法,使每个公民更好地做一个勇敢的“吹哨人”。
(来源于上海法治报-微信公众号,2020年2月7日,胡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