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背景下,面对金融安全、网络安全的新问题,刑法应该如何应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会对刑法产生什么影响?”“第三方支付平台侵财的定性问题,我们现有的刑法能不能加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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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由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普陀区法学会、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第十届博和法律论坛在沪召开,区块链、人工智能、金融安全、网络安全成为论坛上的高频词。
来自刑法理论界、实务界的大咖们齐聚上海,聚焦全球化背景下,面临新型犯罪等新挑战,刑法如何应对、律师如何参与其中等展开深入探讨、观点碰撞。
聚焦:刑事司法如何对接“全球化”
“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的刑事司法应该如何运行以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网络安全、维护司法主权也成为一个新的课题。”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林东品在致辞中表示,当前,“全球化”被赋予了新的内涵。面对国际司法新挑战,面对企业投资域外的新风险,律师应该如何参与其中司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也成为新的课题。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就“全球化背景下刑事司法的热点与趋势”作主题发言。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作“全球化背景下刑事司法协助的若干问题”主题发言。
据介绍,此次论坛的主题是“立场、冲突、共建——全球化背景下的刑事司法与律师参与”。论坛共分为三个单元:“全球化背景下刑事司法制度的变革”、“全球化背景下新型犯罪的刑法应对”和“全球化背景下的刑事律师业务创新与发展”。
谈 人工智能:给刑事责任认定带来挑战 应防控风险
全球化背景下,人工智能的运用是绕不开的话题。
“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会对刑法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刘宪权在作“全球化背景下金融安全的刑法保障”主题发言时表示,人工智能对刑法的挑战首先在于刑事责任的认定。虽然人工智能尚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但随着其智能化程度增强,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分担已经发生变化。
他以人工智能技术参与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举例。“现在已经出现了应用人工智能的技术来进行高频交易,其频率比自然人进行操作时候的频率高出数倍。而高频交易已被列入操纵证券期货犯罪行为中。”刘宪权认为,尽管目前两高已经通过司法解释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有关行为做了一定扩张,明确了多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其他方法,包括“抢帽子”、利用信息优势等,但技术优势并未被纳入其中。“有没有可能也把技术优势考虑进去?因为在类似证券期货犯罪中,人工智能技术的大量应用会直接影响到刑事责任的认定。”
在刘宪权看来,在促进人工智能高速发展的同时,针对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中存在多重刑事风险,刑法如何予以规制与应对,如何从源头上对这些风险加以防控等问题值得深思。
谈“区块链”:办案要在“专业化”上下功夫
论坛上,与会专家围绕“全球化背景下新型犯罪的刑法应对”等议题各抒己见。聚焦“金融安全、网络安全的刑法应对”展开观点碰撞。
“在座的法律人,有多少人知道‘完整性校验值’?”与会嘉宾金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任素贤抛出的问题,引发大家对技术与法律相融问题的思考。
“在审判实践中,电子证据往往易变,如何认定这是否就是当初搜集到的原始数据,怎么判断电子证据是真还是假?完整性校验值的计算就很重要。”任素贤认为,全球化背景下,涉网络犯罪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犯罪形式也在不断更新,呈现出技术含量高、调查取证难等特点。
“从比特币到区块链,不断更新的涉网络犯罪给刑法人提出了一个又一个新问题,带来新的挑战。”任素贤表示,这就要求司法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法律法规,还要对互联网犯罪手段、技术等有相当程度了解,需要司法人员不断学习,在“专业化”上下功夫。
任素贤同时表示,全球化背景下,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同时,对于涉网络犯罪,刑法介入的力度、深度及边界在哪里,同样值得深思。
谈 涉第三方平台侵财定性:可用现行法律规制
目前,手机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在日常交易中被广泛使用,而以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侵犯他人财产犯罪案件也随之而来。因不同于传统支付模式,此类犯罪如何定性问题一直存在分歧。
对此,刘宪权认为,此类犯罪行为,多数都可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等传统犯罪行为的一种延伸。因此,没有必要额外立法,完全可以用现行法律予以规制。“刑事看行为,民事看关系。从刑事角度看,这种延伸行为本质上和信用卡诈骗等犯罪是没有差别的,完全可以适用传统罪名。”刘宪权说。
发言中,刘宪权还围绕“老鼠仓”犯罪中,建仓者和“老鼠”能否构成共犯等问题发表真知灼见。
谈 网络犯罪: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专门章节”
涉网络犯罪对我国网络安全带来何种冲击,刑法应作出哪些回应?
“近年来,涉网络犯罪呈现逐年递增趋势。对此,我国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等方式加大了打击力度。”
尽管如此,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庆安认为,出台司法解释仅能解决当下的问题,长远来看,建议在刑法中增设涉网络犯罪的“专门”章节。
在现有的涉网络犯罪中,网络平台往往牵涉其中。“网络平台分为多种,包括搜索平台、电商平台、游戏平台、技术平台、金融平台等等。不同平台在涉网络犯罪中的刑事责任认定应予以区分。”陈庆安表示,“比如,对提供网络交易信息的平台等,应该从严;但针对一些纯提供技术的平台,在刑事打击时应尽量宽容。”
“应该宽容到什么份上?”对此,中国案例法学会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孙万怀却持不同观点。“比如基因编辑,这样的技术我们能宽容吗?”他认为,刑法不应该宽容技术。
谈 金融犯罪:呈现职业化等特征
当天的论坛上,与会专家还围绕“全球化背景下新型犯罪的刑法应对”等议题各抒己见,聚焦“金融安全、网络安全的刑法应对”展开观点碰撞。
“在全球化背景下,金融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特征。”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于改之在发言中表示,包括去中心化、职业化、跨法域性、易受到国际刑事政策影响等。
于改之认为,洗钱犯罪领域、国际融资领域、互联网金融领域等是全球化背景下金融犯罪的多发领域。
“这些多发领域和特征,给我国刑法带来了一定挑战,应如何应对?”于改之建议,犯罪预防措施与刑事政策要合致,最终要体现在建立刑事合规制度。此外,刑事立法当中还需要明确客观的处罚条件等。
跨国洗钱犯罪、跨境证券类犯罪等犯罪行为显示,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证券类犯罪已经随着我国的对外开放慢慢从境内蔓延到境外,通过跨境的证券犯罪来侵犯金融健康发展。
谈及目前最热的“区块链”问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胡春健表示,目前区块链对金融、外汇、刑事犯罪等领域都带来一定影响。蹭“区块链”热点的金融犯罪主要包括以区块链或者比特币名义的非法集资犯罪、洗钱犯罪、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刑事犯罪等。
在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一部执行主任王凯律师看来,区块链本质是一个记账手段,因为记账是需要成本的,怎么来给记账的人支付成本,就需要跟货币、资金挂钩,所以就引发了区块链上加密虚拟货币。在形成虚拟货币过程中可能会引发多种犯罪,如非法发行有价证券犯罪、非法融资集资诈骗等,还有冠以区块链之名实施的犯罪诈骗,“区块链没有国界之分,也很容易被恐怖分子、跨国洗钱团伙所利用。刑法应如何应对,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
(来源于《上海法治报》,2019年12月9日,A03版,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