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对于许多人来说还是“生面孔”。
上周,沪上首例“洋垃圾”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进入公众视野。进入9月,国内公益诉讼不断刷新纪录。法治中国、法治上海,持续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到消费权益,公益诉讼如何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沪上首例
“洋垃圾”环境污染公益诉讼 四个被告,一船铜污泥。国家三令五申严禁进口“洋垃圾”,四被告仍利欲熏心,为了蝇头小利,罔顾国家法律,企图通过伪报方式将“洋垃圾”引入国内,以牺牲环境的代价从“洋垃圾”中提取有限的可回收利用物牟利,造成了环境污染的重大风险。
四被告被判连带赔偿非法进口固体废物处置费105.37万元。上周四,市人大代表在市三中院旁听沪上首例“洋垃圾”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5年初,被告华远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联系到被告黄某、被告米泰公司陈某、被告薛某,要求采购进口含铜固体废物。2015年9月,薛某在韩国组织了138.66吨铜污泥,由米泰公司谎称“铜矿砂”制作报关单证,华远公司向米泰公司支付货款45万余元,由黄某在上海港报关进口。此后,这批货物被海关查获。
法庭上,公益诉讼专家辅助人、华东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系主任张勇表示,铜污泥是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本案污泥中铜含量约为3.40%-31.45%,含有镍、锌等重金属,属于“涉重金属污染物”。根据《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办法》,含铜污泥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泥来自境外,产地不明、生产工艺不明、成份不明、含有的污染物质没有经过检测,应作为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这个案例十分典型。”华东政法大学公益诉讼研究中心主任李翔教授说,随着生态环境重要性日渐凸显,相关的公益诉讼案件也逐渐增多,2018年至2019年8月,全市法院共受理32件公益诉讼案件,其中24件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占比高达75%。
沪上首例“洋垃圾”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相关方涉及安徽、浙江、上海,今后法院将关注长三角一体化和长江经济带涉及公益诉讼的联动机制,建立相应的跨区域协作机制。
国内首例 互联网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9月5日,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由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公开判决。检察机关向互联网法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第一案”,其标本性意义不仅在于“第一次”。
今年7月,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指控被告李某、刘某通过互联网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减肥胶囊,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要求二人共同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61余万元,并在全国性的媒体或平台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在互联网上销售含有西布曲明和酚酞成分的减肥胶囊,不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就李某等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作为全国首例检察机关向互联网法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这个案件创造了多项纪录——
■ 首次实现公益诉讼案件全流程在线办理。从起诉、受理、立案到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再到宣判及判决书送达,全程均为在线办理,探索公益诉讼审理的司法新模式。
■ 首次明确互联网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保护范围。根据互联网消费公益诉讼的特点,明确公益保护的范围是:人数众多且不特定消费者的共同利益,这一利益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属性。
■ 首次在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会对不特定社会主体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无法通过特定消费者提起的私益诉讼予以弥补,必须通过公益诉讼的赔偿制度予以解决。法院依法判决这一食品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如此判决,无疑将起到惩治、威慑和预防作用,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警示潜在的违法行为人,保护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食品安全,触碰的,是公共安全最敏感的底线。这个“国内首例”,创下多项“第一”,由此传递出的鲜明信号是——在并非法外之地的网络世界,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的经营销售行为,都须守法合规,否则,在刑罚之外,还要承担公益诉讼民事赔偿的后果,这个后果,不轻。
公益诉讼
对“霸王条款”大声说“不”下载安装一款APP,手机屏幕上随即跳出对话框:请交出诸多个人信息。你给,还是不给?不给, APP别用了。
不交出个人信息,APP就不提供服务,这是不是霸王条款?当然是。当网络消费渗透到日常生活,霸王条款在各种消费场景中招摇过市——点餐时必须下载店家客户端;在线预订不接受退货退款;退款须等7个工作日……商家免除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等不公平、不合理规定,比比皆是。
其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说得明白: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商家经营行为同样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当霸王条款成为网络消费通行做法,消费者根本没有选择余地。面对网络消费的霸王条款,最有力的应对是——公益诉讼。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事实上,消费者协会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国内已有先例。2015年7月1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起的一起公益诉讼案正式被上海市一中院受理。这次公益诉讼分别以广东欧珀(OPPO)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和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诉讼理由是这些手机厂商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案件被最高法评为“推动法治进程十大诉讼案件”。
近年来,网络消费极大方便消费者购物,促进消费市场繁荣,但所有的便利、发展和繁荣,都必须以法治为前提、为保障。面向未来,保护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要在网络消费中显身手,依法助力网络消费电商交易的规范、发展和繁荣。
相关链接——公益诉讼 “专家辅助人”
在沪上首例“洋垃圾”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中,法庭上,出现了一位“专家辅助人”。公益诉讼“专家辅助人”有何作用?
我国公益诉讼涉及领域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而检察机关无法同时具备各类专业人才,在办案过程中面临取证难、认定难、鉴定难等问题。因此,应尽快建立公益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弥补检察人员专业知识短板,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有力技术支持。
专家辅助人资格认定标准,可从知识学历和实践经验两方面确定,诸如科研单位研究人员、高校学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企业技术人员等,他们应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具备丰富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且没有相关违法犯罪及学术造假等不良记录。专家辅助人员可以凭借其专业知识,针对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辅助检察人员解决相关难题。目前,通常是省级检察院牵头建立专业种类齐全的公益诉讼专家库,任期为3至5年,届满后更换。
专家辅助人参与办案程序,以及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证据效力,都有明确规范。专家辅助人要接受综合评价考核,建立信用记录档案,以防止专家辅助人提出意见的任意性和随意性,切实发挥专家辅助人在公益诉讼中的积极作用,有效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
记 者 手 记
“公地悲剧”,再见一块草地,划分成几块给个人,中间留下了一块作为公共用地。一年下来,“个人用地”用得有计划有节制,“公共用地”因过度放牧寸草不生。这个实验,就是“公地悲剧”。
实验表明,公共利益若无人管理就会被侵害。维护公共利益,破解“公地悲剧”,公益诉讼就是一种诉讼手段。
公益诉讼,由谁发起?检察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公益诉讼,涉及范围?目前,我国法院审理的公益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主要集中在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保护、国有资产保护、英烈人格保护等领域。
近年来,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发展,既反映了公共利益保护的现实紧迫性,也反映出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公益诉讼制度,作为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新途径,在司法实践中有着广泛的适用前景,目标就在于——向“公地悲剧”说再见。
(来源于《新民晚报》,2019年9月13日,05版,首席记者 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