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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学东方明珠论坛第一讲“刚柔相济——近代中国制宪史上的社会权规定”开讲

    发稿时间:2019-06-14浏览次数:518

    67日,由科研处主办,我校博士生导师王立民教授主持的法学东方明珠论坛系列第一讲在长宁校区交谊楼圆桌会议室举行。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聂鑫受邀作“刚柔相济——近代中国制宪史上的社会权规定”学术讲座。

    王立民认为研习近代制宪历史对于理解当代宪制中的社会权问题意义非凡。关注杰出青年学者的研究成果,既有利于丰富我校学子的知识结构,同时也是一次兼收并蓄、取长补短的学术交流。

    聂鑫以历史纵深为视角,围绕近代中国制宪史上的社会权开展了一场恢弘叙事。聂鑫开宗明义地提出“刚性的宪法典作为高级法,赋予人民更高的权利保障”与“宪法保障的人民权利难免会受到国家立法、行政与司法权的限缩”这样一组矛盾体。他以矛盾的发展及演进为基本立场,认为纸面的权利宣言并不必然带来人民权利的实现,宪法社会福利权规定的落实尤其困难。社会权利并不是越多越好,因为社会权来源于国家财政,来源于人民税收,一个国家提供的福利越多,交的税就越多,甚至有人认为这种高税收、高福利的国家政策是奖懒罚勤。对应到社会权入宪的问题,就是“制宪者是否可以将相对‘柔性’的社会权条款纳入“刚性”的宪法典”。这涉及到一个深层次问题,就是我们要构建的政府或者要塑造的社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政府或社会。

    基于不同制宪时代的社会背景,德语国家与英语国家建立起了不同的社会权制宪特色。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转变,美国“宪法革命”的兴起和德国社会连带主义的出现,进一步推动了两国社会权入宪的发展,体现在成文法上即《魏玛宪法》囊括了美国宪法的权利法案、法国宪法的人权宣言,还采纳了一些“社会主义”的条文。

    再到中国近代,基于中国大同思想、西方近代社会主义思潮等多方面影响,中国的制宪者开始考虑在宪法中增列社会权条款和专章。20世纪30年代,“宪法社会权”在初稿到定稿的历次修正草案中都被单列为一部分。最后定稿的“五五宪草”将其分为“国民经济”和“教育”两章,在宪草总共148个条文中占了23条。宪草涉及土地改革、国营经济、劳动保障、妇女儿童特别保护、社会救济、免费义务教育、教育经费的固定比例预算保障等。新中国成立以后,1946年宪法设立了“基本国策”一章,详细规定国家社会经济政策。

    聂鑫从社会权入宪的整个运动过程出发,对其研究成果作了总结和概括。近代中国在宪法社会权规定的体系安排上独具巧思,使社会权在宪法的文义与体系上区别于自由权,这样避免了宪法社会权因财政现实无法完全落实的尴尬,维护宪法权威;与此同时,也不忘将社会权的理想规定于宪法,以政府落实社会权的政治责任(而非法律责任)。1946年左右,有不少国家尝试在刚性宪法中融入柔性社会权条款,并直面这“刚柔相济”的现实。他强调,宪法社会权的具体实现应以普通法律(而非宪法)为基础。

    会议最后,王立民教诲在座学生,勿忘结合理论性和历史性。只有学贯中西、丰富研究材料,才能有振聋发聩的观点。王立民同时表示,听聂鑫的讲座收获颇丰,对他在端午佳节还不辞辛苦为我校学子传道授业表示衷心感谢。

    我校科研处副处长练育强教授,法律学院于明副教授、冷霞副教授共同参与了论坛讨论。

    来源|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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