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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放日报】退一赔三门槛可否降低

    发稿时间:2019-04-23浏览次数:381

     

     

    ■王晓英 孙煜华(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

     

    近日,西安奔驰车主哭诉维权事件正式告一段落。由此衍生的一个话题依然值得讨论,那就是如何判定“退一赔三”?

    此前,汽车销售领域曾出现多起“退一赔三”案件。但最终成功获得“退一赔三”的,仅占五成。败诉的原因,大多是因为车主举证不足。同时,法院的判决显示,“退一赔三”还要衡量车辆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否达到“退车的程度”。

    就西安奔驰车主维权事件而言,新车未开出4S店的时候发动机就出现漏油问题,经检查后需要更换发动机,显然属于三包期内的安全性能问题。若销售方对此知情而对消费者予以隐瞒,则涉嫌销售欺诈,消费者完全可以要求退车并获赔三倍车款。

    在判定4S店是否明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而予欺诈的问题上,关键要看售前检测行为及其相关结果是否真实。通常,一辆汽车从开始生产到最终出售,会做4次售前检测。如果4S店在检测单上造假,并且造假的部分(如发动机)涉及汽车安全性能,就可以主张退车并要求赔偿三倍车款。

    何谓安全性能问题达到“退车的程度”?一般认为,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两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才算重大安全性能问题。建议相关判定标准可适当调整,以避免将生产厂家和经销商的责任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来源于《解放日报》,2019423日,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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