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东方传播法’热点案件研讨系列(二)——‘视觉中国’事件中蕴含的法律问题”研讨会在松江校区举行,会议由传播学院主办。传播学院院长范玉吉,知识产权学院丛立先教授、陈绍玲副教授,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陈斌寅律师,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富敏荣律师,SMG版权资产中心姚岚秋副主任,澎湃法制栏目周喜丰主编等多位来自科研院所和实务领域的专家学者参加会议。会议由传播学院副院长巢立明主持。
视觉中国作为中国最大的视觉内容互联网版权交易平台,长期以版权维权作为其主要营收策略,多次引起业内争议。研讨会以视觉中国因“黑洞照片”而引发的一系列版权争议为切入点,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完善图片版权授权机制”“图片版权维权的困境与边界”“司法机关图片版权保护过往判决”“国家机关对视觉中国事件的介入”“视觉中国事件中的舆情生成”等议题发表看法。
陈斌寅就黑洞照片是否具有独创性、具有何种作品属性、视觉中国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如何明确作品权利来源、刑事法律是否需要介入等五个疑问分享了各家观点,引出探讨。
丛立先和陈绍玲就黑洞照片的版权属性发表了不同看法。丛立先提出,黑洞照片经过海量数据匹配、计算而得出,其结果是现有技术下的唯一表达,但不一定是唯一的结果,不同的算法与编辑过程可能存在不同的结果,因此黑洞照片可以构成作品。陈绍玲认为,独创性应该是特定条件下表达特定思想的独创性,需要有个性化的判断和选择,而基于现有的数据和算法,黑洞照片是唯一的结果,因而不构成作品。
光大律师事务所姜宏律师发现此次事件中两大不同倾向:大量媒体对视觉中国提出“讨伐”,但法律工作者则相对冷静。他提出,“视觉中国事件”暴露出企业钻法律的空子和国内著作权保护的制度乱象,需要各方努力共同改进。
光大律师事务所李晶晶律师以视觉中国相关判例引入,提出作品登记证书与合法的版权授权仍存在差异,应当反思当前版权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
景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骆琼律师结合视觉中国的经营模式,对其是否可以适用“避风港”规则进行探讨,认为视觉中国作为平台服务商有能力进行事先审查而未审查,放任相关图片的存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姚岚秋对该事件分别从法律、产业和制度三个层面提出思考,分析了涉案图片的法律属性,指出视觉中国存在敲诈式维权、极端化营销的问题和培育市场、启蒙意识、满足需求的正面价值,并从立法、司法、行政监管、集体管理组织等方面提出了制度化的解决建议。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游云庭律师从自身的执业经历出发,探讨了国内版权市场的维权模式以及企业与版权部门、司法部门的博弈,他肯定了视觉中国对提升国内版权意识的积极意义,也对其“放水养鱼”式的维权模式、集体管理的合规性提出质疑。
周喜丰以媒体人的视角指出,此次事件中媒体过多关注舆情而对事实的探讨太少,提出文字记者和摄影记者的不同“生存模式”导致媒体业内存在舆论分裂。
长期从事新闻传播学和版权研究的传播学院彭桂兵副教授从“版权法”与“版权政治”两大视角来透析此次事件,指出视觉中国经过多次版权诉讼已经找到了当前版权司法审判的“漏洞”,这固然值得探讨,但随着社会舆论的炒作,将该事件上升到意识形态的高度是不可取的。
景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郑元健探讨了视觉中国“维权”模式、本质和责任分析,他认为视觉中国“引诱式”的“套路维权”挑战了大众的底线,无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种运营和维权模式可能触及刑事犯罪,同时此次事件也暴露了执法机关的缺位。
富敏荣认为,视觉中国系列版权纠纷之所以发生,关键在于当前版权机制存在问题,他提出要以反垄断法视角进行规制,或建立有效的集体管理组织,同时由立法和司法做出相应调整,完善著作权的授权体系。
会议话题紧贴时事,为版权行业、媒体界、法律实务界、学术界提供了跨界沟通和交流的平台。此次“视觉中国事件”或将成为中国法治进程的一个大事件,其对于向公众普及版权法、规范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对图片、照片和视频合理使用机制等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的版权立法和司法建设。
来源|传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