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护图片权利人的角度,用水印权利证明是一个善意的出发点,但是实践中有些市场的经营者钻了这个漏洞。建议通过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来约束上述违法行为
■对于此类违规行为除了需要行政处罚的监管,还有证券监管,即其中涉及到上市公司的信批违规
本报讯“视觉中国”上的黑洞图片属于那种类型的图片?图片水印是否就是权利证明的来源?昨天,由上海紫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上海市版权协会共同主办、冠勇科技承办的第三届“知财论道”知识产权论坛暨2019网络视听版权论坛在沪举办。全国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原国家版权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王自强、上海市版权协会会长张宏等领导出席论坛。会上,“视觉中国”对黑洞图片标注版权的事件,再次成为业界讨论的焦点。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员杨勇指出,受到争议的黑洞图不是摄影作品,而是图片,并不是传统著作权法意义上保护的作品。在他看来,围绕图片保护的司法解释是有争议的,根据著作权2002年的司法解释,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杨勇强调,图片上面的署名是非常难的一件事情,随着电子照片的大量出现,引起一场图片传播保护的商业模式革命,目前,构成了以水印为主的传播权利,或者权利证明的来源。杨勇认为,从保护图片权利人的角度,用水印权利证明是一个善意的出发点,但是实践中有些市场的经营者钻了这个漏洞。他建议,通过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来约束上述违法行为。
在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游闽键看来,黑洞图片即使是花费了很多的人工传上了“视觉中国”的网站,但这个劳动成果的付费绝对不是一个版权费的概念。同时水印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有待商榷。他表示,该事件也引发了对于“视觉中国”对侵权法的索赔金额是否合理,通过索赔从而促进年度协议销售的方法是否合法,如果主张存在瑕疵的权利,是否涉及欺诈勒索的问题。游闽键指出,对于此类违规行为除了需要行政处罚的监管,还有证券监管,即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信批违规。他认为,图片维权被异化,是在知识产权流转过程当中延伸出来一些变异的做法。今后更需要思考商业化以后的维权到底应该怎么去保护。
阎晓宏指出,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的版权保护环境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和提高。我们既要依法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更要健全版权管理机制,规范版权运营,合法合理维权,不得滥用权利,从而构建一个规范、清晰的版权市场。
张宏会长表示,紫竹高新区作为国家版权示范园区、中国版权最具影响力企业,在版权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成绩斐然。希望版权工作能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和支持,也希望有更多的同仁能一起努力,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努力支撑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来源于《上海法治报》,记者陈颖婷,2018年4月16日,A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