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言”到“千字”
外商投资法是一部基础性法律。即使有此认知,也无法避免外界在对外商投资法草案进行深入研读时,因草案中关于外商投资促进、保护、管理中的部分“创新”式提法而产生“焦虑”。
3月10日下午3时,本届两会上海市代表团关于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的小组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许立荣就外商投资法草案某些条款提出了自己的担心:“草案提到‘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行业标准关系着企业发展命脉,这个‘参与’到底是怎么个参与方式?”“现在审议的外商投资法是一部基础性法律,是原则和方向,细节将在后续陆续出台的配套规定中进一步明确。”全国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在小组召集人总结许立荣发言之前,先行就他的担心作出了回应。
本届两会政协分组讨论简报显示,除肯定制定外商投资法将为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律保障外,其他多数建议都是在对草案条款中涉及的一些概念的界定或内涵表达关切。全国政协委员、中化集团董事长宁高宁就提出了“该如何界定实际控制人在国内的‘外资企业’”;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孙瑞标则存在“草案中提出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对国外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征用,究竟什么属于特殊情况?”的疑问……不仅代表和委员们对明确外商投资法草案中的一些提法、概念的界定有所诉求,事实上,外商投资法在最初制定过程中,也处处体现着在制定基础法律框架下力求规定越细致越好的意图。要知道,2015年的公示版本,无论是通篇字数还是条款数量,都是最终通过的外商投资法的3倍有余。显然,即便是本着制定“一部外国投资基础性法律”的原则完成的,外商投资法2015年公示版本还是力求对一些细节作出了尽量详细的规定。
外商投资法2015年公示版本全文约1.8万字,分为11章,包括总则、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准入管理、国家安全审查、信息报告、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诉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70项条款。与最终通过的近4000字,6章42条相比,多出了很多细节,其中不乏涵盖本届两会上一些代表、委员要求明确或作出进一步阐述的概念和主题。比如,该版本明确了为消除国家安全隐患可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并规定国家安全审查决定不得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还根据信息报告中外国投资事项报告、外国投资事项变更报告、定期报告三种类别,规定了相应的报告内容和时限等。对于普遍关注的VIE模式(协议控制),2015年版本还专门以特别说明的形式作出了解释。
然而,2015年的版本公示后,引发的多是更细致的技术性讨论。如果按当时的趋势进一步细化,外商投资法有可能最终成为一部法典,也有悖于当初提出在外商投资领域制定一部基础性法律来适应新一轮开放需求的初衷。于是,待2018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外商投资法草案一审稿公布后,外界发现,与2015年公示版本相比,一审版本只包含6章39条,删除了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准入管理、国家安全审查、信息报告、投诉协调处理、监督检查等6个章节,添加了投资管理章节,与投资促进、投资保护共同构成整个文本的三大核心章节。篇幅大幅缩减,内容已初具外商投资法最终版本雏形。
“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时看到的外商投资法草案就已经是6章30余条的版本了,之后我们并没有再作根本性的改动,主要是针对一些细节进行了调整,并增加了几条,形成了42条的最终版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介绍说。
公开资料显示,与一审版本相比,二审版本细化了“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凸显了“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原则;明确了对外商投资不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确定了外资并购应依法接受反垄断审查;并指明了未按要求报送投资信息或将罚款等。
而与上会审议稿相比,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结果报告,最终通过版本作出了包括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的服务;细化了有关部门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的内容;完善了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增加了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条款;对涉外商协会成立,外国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过渡期安排;法案实施日期等共7处具体修改。
(来源于《国际商报》,2019年3月19日,0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