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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察日报】刘宪权:区分数据犯罪类型予以刑法应对

    发稿时间:2019-01-02浏览次数:270

     

    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大数据时代中的数据不仅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也与公民个人信息紧密相关,同时还具有商业价值。价值与风险是并存的,关注和研究数据犯罪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数据犯罪可以分为数据收集过程中的犯罪、数据存储过程中的犯罪与数据利用过程中的犯罪。

    首先,数据收集过程中的犯罪主要包括非法获取数据、非法侵入数据库的行为。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获取已经成为具有独立意义的一种行为,而非法获取数据的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也出现多元化的情况。为促进大数据时代数据的获取与流通,应当谨慎认定数据收集过程中的犯罪。

    其次,数据存储过程中的犯罪主要是对数据的破坏行为。目前我国刑法保护的仅仅只是数据本身,但事实上,大数据时代数据的意义已经不仅是一个数字,例如,随着货币逐步实现数字化,对于数据的修改还可能造成侵财类的犯罪。可以预见,未来数据将被赋予更多的价值与功能,许多犯罪行为仅仅只需要通过删除或是修改数据就能实现。但是数据存储过程中的犯罪行为较之传统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并未发生本质上的改变,因而对此类数据犯罪行为只需要按照传统犯罪的定罪量刑模式进行处理。

    最后,数据利用过程中的犯罪主要包括非法提供、泄露数据的犯罪行为。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即为资源,但该资源涉及的利益往往不是单方面的,而是多方面、复杂的。因而,数据的享有者必须履行数据保护的义务。同时,数据利用过程中的犯罪侵犯的法益往往都是十分重要的,对于此类犯罪应当从严处理。

    (来源于《检察日报》,20181227日,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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