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媒体华政

  • 【上海法治报】霸气判决书爆红网络,华政硕士生导师:写判决融入人情,是法院职责

    发稿时间:2018-11-23浏览次数:1794

     

     

    “悲剧固值痛惜扼腕,判决实难罔顾事实和法律”、“但愿死者安息,家属尽快走出悲痛,重拾生活。”……当看到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出现这样的话语,你是否觉得十分有“人情味”呢?

    上述语句确实出现在一则由原安微合肥蜀山法院员额法官蒋鸿铭撰写的判决文书上,而这一份也是他正式离职前撰写的最后一份文书。近日,由于蒋鸿铭友人将“医院无责”文书公布在了他的公众号上,该则“医院无责”文书也一下子“火”了起来。

      

    根据(2018)皖0104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来看,作为死亡患者的四位家属提出了要求医院赔偿50%损失,即38万余元的经济赔偿。理由是:医院没有尽到应有的法定“谨慎注意义务”,“防病治病、救死扶伤”的法定神圣职责,“对患者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法定义务”等等。

      

    针对四位家属的要求,蒋鸿铭认为“实难支持”,理由有三个:患者坠楼显属于自杀,而就此危险及防范,院方已经充分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院方已经尽到安全防范义务;以中立视角观之,院方的诊疗和管理并无过错。

      

    此外,特别的是,除了说出自己为何判定“医院无责”外,蒋鸿铭还点出了“合理拔高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以悲剧的发生反向推理,可能导致院方在进行诊疗活动时瞻前顾后、束手束脚等问题。

      

    蒋鸿铭表明,不应以搞平衡、和稀泥的态度来求得平稳结案的结果。如果以“和稀泥”的判决来对待该事,势必会造成医疗机构为确保“不出事”而增加成本。最终这成本还是得由广大患者及家属一端来承担。

      

    众多网友在阅读该则裁判文书后,对该事进行了热烈地讨论。有的指责“你弱你有理”的想法本身的错误;也有的对蒋鸿铭的做法点赞,认为很“敢”说;还有的对医院所做的防护措施是否完善,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当然,在称赞蒋鸿铭“很刚”之外,也有不少网友认为,是由于他离职才敢这么说。

      

    针对网友的评论,蒋鸿铭则表示“不离职,也是这个判决结果”。他认为,该则文书的“爆红”是由于“观点鲜明”、“不和稀泥”。其实,记者发现,蒋鸿铭如此之“刚”,从他3年前的一则采访中就可以看出端倪。

      

    对于如何权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者之间的关系,他认为,用数字排序来说,法律效果应该放在十位数上,社会效果放在个位数上。因此作为一名法官,首先考虑的应该是法律效果,在保证法律效果的前提下,才会兼顾考虑到社会效果。

    该事是非自有众多网友来评断,记者看到,该判决书除了判决结果和“惯例”有极大地不同之外,裁判文书的写法也令人眼前一亮,法官说理的同时,兼顾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说理与说情并行。

      

    法院的判决书是否可以采用个性化的写法进行说理呢?案件判决又该如何权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两者之间的效果呢?

    今天我们让华东政法大学诉讼研究中心讲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华东检察研究院王晓华老师给我们细致地解答一下。

      

    记者:在阅读该则判决书之后,您的看法是?

    王晓华:我认为这则判决书写得很好,然而,我更加欣赏的不是“悲剧固值痛惜扼腕,判决实难罔顾事实和法律……”这一段,而是后面的说理部分,这份裁判文书在一一例举法院收到的证据和看法的同时,将法理与情理进行了融合,让原被告双方甚至其他人士在阅读该则裁判文书时,能够“心服口服”。

    “如不合理地拔高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以悲剧的发生反向推理,简单评价院方‘再注意一点就能预防’,粗暴认定‘既然悲剧发生了就说明院方未尽安全防范义务’,甚至认为‘反正公立医院不差钱出了事多少赔一点’,不仅有损个案正义,……”这一段提到了中国很普遍“我是弱者我有理”心态,导致该心态的原因就是中国在部分判决时有“和稀泥”的态度所导致的。

      

    记者:您怎么看待这则裁判文书的走红?

    王晓华:很多人喜欢这则文书的原因,是这则文书打破了以前法院生硬的判决。在看到该则文书时,大众当然会眼前一亮。其实,写判决融入人情,在说理的同时也要说情,恰恰是法院的职责所在。

      

    记者:您怎么看待该则文书行文的独特性?

    王晓华:我觉得每篇裁判文书都是独特的。这是由于法官的不同和事件的不同所决定的。这则文书的特色和意义,并非是他行文的独特,而是他的说理过程。他结合了原被告双方的观点进行说理,在说理的同时又能够说情,是十分好的。

    我觉得,应该鼓励这种说法和说情并行的裁判文书写法。然而,裁判文书是有自己的固定格式的,你写个八股文或者文言文都是不合时宜的,我们应该防止无谓的“标新立异”。

      

    记者:那您怎么看待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两者之间的关系呢?

    王晓华:我认为法律效果大于社会效果,两者并非截然对立的,而是有机的统一。法律是人们制定的,用来定分止争的,对大众具有行为指引和教育的价值。一个案件的完结并不是完结,一个真正的案子完结,是让全社会都认可你的判决。

    就拿“彭宇案”来说,为什么大众不能接受该则判决,就是因为法官根据多方的因素,作出一个既没有法律效果也没有社会效果的判决,在法律上“和稀泥”。从长期来看,法律效果实现了,就一定能实现社会效果,没人来闹,并不等于有社会效果,真正的“案了”是让所有人都心服口服。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实现,不应以个案来看,而应该从宏观方面来看。该则文书其实也写出了大部分法官的心声。法官判案应该是依法独立地审理案件,不受任何外界干扰。

    医院有责任就应该负责任,没有就是没有。该案原告确实值得同情,但是并不代表需要拉人来垫背,来为你买单。

      

    (来源于上海法治报官方微信公众号,作者张叶荷,20181120日)

     

    最新导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