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的法治建设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自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宣告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伴随改革开放的春风,走过了四十个年头。这期间,国家的治理模式发生“法治取代人治”的重大转变,《刑法》《民法》等一系列法律相继颁布、修订和补充,为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保驾护航。中国从一个经济落后、法治薄弱的国家,逐渐发展为经济快速增长、法治健全完善的强国,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
11月15日,在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我校《法学》编辑部承办的“改革开放四十年与中国法治发展”主题学术研讨会上,诸多法学专家共同回顾中国法治体系的发展历程,为法治建设建言献策。
刑法:四十年前的“新生儿”
作为治国安邦的基本法之一,刑法的诞生之路并不平坦。尽管第一部《刑法》草案追溯至1950年,但刑法这个“新生儿”直至1979年才显现雏形。刑法孕育的30年间,共起草了33稿。1979年3月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此基础上进行了4次修改,将37稿提交至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同年7月,1979年《刑法》问世。
从“新生儿”成长为“青壮年”,刑法在具体施行过程中经多次修改,日趋完善。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认为,我国刑法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巨大转变,成为打击犯罪的有效工具。同时,刑法还是保障公民不受非法追诉的法律武器,能够勘定司法机关惩治犯罪活动的边界。只有刑法明文规定的行为,才能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无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他同时强调,刑法在形式上还尚未完善。我国刑法只有一种立法体例——统一刑法典,将所有犯罪囊括其中。但随着刑法不断修改,增补的罪名日积月累越来越多,总有难以容纳之时。因此,立法可考虑开辟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形式,形成具有内在联系的刑法体系。
民法:“从摇篮到坟墓”的保护
改革开放的四十年,是民法快速发展的四十年。中国民事立法用短短四十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数百年的道路,颁布一系列重要法律,成功构建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和民事权利的基本体系,为制定民法典奠定良好基础。
1986年,《民法通则》正式通过,它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公民和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全面规定财产所有权及其相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系列规范市场活动的民事基本法相继颁布,如《技术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等。其中,1999年《合同法》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统一,结束了我国合同立法“三足鼎立”所形成的凌乱局面,摒弃了反映计划经济体制本质特征的经济合同概念,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2009年,《侵权责任法》颁布,通过保障私权为法治奠定基础。该法系统地保护人格权、物权等重要民事权益,并针对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产品责任、环境污染、高度危险责任等做出全面规定。
2017年,《民法总则》审议通过,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进入新局面。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认为,该法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广泛确认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权益,规定了胎儿利益保护规则、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老年监护制度等,实现了对人“从摇篮到坟墓”各个阶段的保护。
刑事诉讼:重建—发展—繁荣
1978年至2018年,改革开放已实施四十年。在这四十年中,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经历了由重建到发展再到繁荣的不同时期。刑诉法作为改革开放后第一批重要法律之一,和《刑法》同时诞生,反映出了和《刑法》的密切关系。
刑诉法走过四十年,也经历了一系列变迁过程。从1979年“立法”,到1996年“大修”,再到迈进新时代,2012年再次修订,直到最近,10月26日又一次修订。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刑事诉讼也取得了显著成果,出版了大量教材、专著、论文、译著和译文。这些学术成果既涉及对国内刑事诉讼法的研究,也含有对国外刑事诉讼法的介绍;既有对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解析,也有对具体制度构建与完善的思考。
我校校长叶青教授表示,查阅大量资料后认定,常怡于1981年主编的《刑事诉讼法教程》(重庆出版社)是第一本真正意义上的刑事诉讼法教材。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走向多元,基于司法实际的经验分析、实证分析悄然兴起,法学理论应与时俱进,密切关注司法活动的具体样态及运行环境。只有强化诉讼理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引领作用,才能有效解决理论与实践脱节,从而使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成果能够顺利地转化到实践中去,真正引导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变革与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诉讼法研究院院长卞建林在对谈中表示,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经历四十年发展,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更新了诉讼目的和理念,这是根本性的。经过1996年、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订,诉讼观念有了很大改变,现在已基本达成共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第二,重视程序价值,弘扬程序正义。特别是1996年修订后,重视程序的独立价值,赢得了程序法的独立地位,刑事诉讼才迎来了蓬勃发展。第三,研讨权利的运行,来完善诉讼程序。第四,落实尊重与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不是一个授权法,是一个限权法。这几年我们不断地完善制度,主目标、主方向不是规制权利,而是保障权利。
外法史:海纳百川的四十年
外国法制史研究的原动力正是改革开放。在此之前,外法史基本上是作为西方资产阶级的观点、作品受到批判,只在1954年《宪法》颁布以后,曾有过短暂的一段时间受到过一些肯定和介绍。
但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施“改革开放”的国策,给中国的法学研究带来了春天。外国法制史学科受此恩惠,也开始成长起来。一批教材被出版,使外国法制史学科得到学界认可;推出了大量专著与论文,深化了对外国法制史的学术研究;通过译著、译文引入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程序和方法,为我国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和科技等事业的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对外国法学人物、作品和文化的译介和探究,把握外国法律变迁背后的历史背景;通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观念的传播与普及,彰显外国法制史研究的魅力与价值。
我校原校长何勤华教授表示,任何一个国家法律都要靠吸收其他国家的“营养”、其他国家的经验、或者说其他国家的智慧,才能使这个国家越来越兴旺发展。我曾经试图寻找,从古代巴比伦到现在,有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里不包含外国法律的成分?没有,一个都没有。改革开放40年的经验说明,法律的成长既需要紧密联系本国的实践,更需要吸收其他国家优秀的法律文明成果,因为作为治理社会、治理国家的经验凝练,法律文明对每个国家都有相通的价值。
中国经济法:与改革开放“共同成长”
中国的经济法治一定是跟改革开放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中国经济方面法治制度的生成,就不可能有后续的法治的制度。是改革开放推动了整个经济法治的发展,经济法治的发展又在相当大程度上为改革开放提供保障。
中国经济法治的发展有几个重要的时间节点:1993年《宪法》明确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使中国的整个经济发生巨变;2001年中国加入WTO,在这前后,中国的经济法治环境发生了大变化;2013年,中央作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战略部署,标志着改革开放进入新阶段。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守文表示,经济法制度的成长与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法治发展密不可分,只有不断融入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并在政策性与法定性、确定性与变易性、统一性与分散性的平衡中实现自身的健康成长,经济法才能在制度变迁中更好地推进改革开放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环境法治:从被动到主动
随着中国环境事业不断推进,环境法治始终扮演着积极的角色。四十年间,环境法治经历了立法从少到多、执法从弱到强、司法从消极到积极、守法从被动到主动的重要转变。
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我国的重要议事日程,我们必须正视环境法治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少华认为,在执法方面,地方环境执法机制建设有待加强。基层环境执法面临人员少、业务能力弱、技术支撑不够、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无法满足繁重的监管任务。同时,环境保护部门行政执法属于委托执法,不能施行强制措施,授权执法的规定无法落到实处;在司法方面,环保审判不够专业,环保法庭普遍面临案件来源不足甚至无案可审的尴尬局面。
大数据背景下,环境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大数据使得基于个人的环境暴露评估逐渐成为可能,同时降低环境损害的不确定性,甚至会导致数据专家逐渐替代传统的专家。”郑少华说道,“信息治理为先行”将成为环境治理的重大突破。
来源|综合《新民晚报》报道 记者易蓉 冯琪 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