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法制网】改革开放40周年与中国法治发展学会研讨会在上海召开
【新闻晨报-周到】40年中国法史发生什么变化?听法学家们的研讨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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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改革开放40年 中国法治体系也迈入“青壮年”华东政法召开专题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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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新闻】步入“环境宪法”时代,环境立法超全国总量1/10,大数据让环境治理变“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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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改革开放40年,看法学大咖们为你讲解各种“法”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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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宣告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伴随改革开放的春风,走过了四十个年头。这期间,国家的治理模式发生“法治取代人治”的重大转变,《刑法》、《民法》等一系列法律相继颁布、修订和补充,为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保驾护航。昨日,在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改革开放四十年与中国法治发展”主题学术研讨会上,诸多法学专家共同回顾中国法治体系的发展历程,为法治建设建言献策。
刑法:四十年前的“新生儿”
作为治国安邦的基本法之一,刑法的诞生之路并不平坦。尽管第一部《刑法》草案追溯至1950年,但刑法这个“新生儿”直至1979年才显现雏形。刑法孕育的30年间,共起草了33稿。1979年3月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此基础上进行4次修改,将37稿提交至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同年7月,1979年《刑法》问世。
从“新生儿”成长为“青壮年”,刑法在具体施行过程中经多次修改,日趋完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我国刑法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巨大转变,成为打击犯罪的有效工具。同时,刑法还是保障公民不受非法追诉的法律武器,能够勘定司法机关惩治犯罪活动的边界。只有刑法明文规定的行为,才能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无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他同时强调,刑法在形式上还尚未完善。我国刑法只有一种立法体例——统一刑法典,将所有犯罪囊括其中。但随着刑法不断修改,增补的罪名日积月累越来越多,总有难以容纳之时。因此,立法可考虑开辟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形式,形成具有内在联系的刑法体系。
民法:“从摇篮到坟墓”的保护
改革开放的四十年,是民法快速发展的四十年。中国民事立法用短短四十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数百年的道路,颁布一系列重要法律,成功构建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和民事权利的基本体系,为制定民法典奠定良好基础。
1986年,《民法通则》正式通过,它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公民和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全面规定财产所有权及其相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系列规范市场活动的民事基本法相继颁布,如《技术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等。其中,1999年《合同法》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统一,结束了我国合同立法“三足鼎立”所形成的凌乱局面,摒弃了反映计划经济体制本质特征的经济合同概念,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2009年,《侵权责任法》颁布,通过保障私权为法治奠定基础。该法系统地保护人格权、物权等重要民事权益,并针对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产品责任、环境污染、高度危险责任等做出全面规定。
2017年,《民法总则》审议通过,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进入新局面。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认为,该法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广泛确认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权益,规定了胎儿利益保护规则、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老年监护制度等,实现了对人“从摇篮到坟墓”各个阶段的保护。
环境法治:从被动到主动
随着中国环境事业不断推进,环境法治始终扮演着积极的角色。四十年间,环境法治经历了立法从少到多、执法从弱到强、司法从消极到积极、守法从被动到主动的重要转变。
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我国的重要议事日程,我们必须正视环境法治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少华认为,在执法方面,地方环境执法机制建设有待加强。基层环境执法面临人员少、业务能力弱、技术支撑不够、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无法满足繁重的监管任务。同时,环境保护部门行政执法属于委托执法,不能施行强制措施,授权执法的规定无法落到实处;在司法方面,环保审判不够专业,环保法庭普遍面临案件来源不足甚至无案可审的尴尬局面。
大数据背景下,环境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大数据使得基于个人的环境暴露评估逐渐成为可能,同时降低环境损害的不确定性,甚至会导致数据专家逐渐替代传统的专家”,郑少华说道,“信息治理为先行”将成为环境治理的重大突破。
(来源于《新民晚报》,2018-11-16,实习生 冯琪、新民晚报记者 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