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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放日报】虞浔:长三角一体化需加强立法协同

    发稿时间:2018-11-01浏览次数:269


    ■虞浔(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是党中央确立的重大发展战略,需要各方面协同工作。“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是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深刻论断,也是新形势下推进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有效路径。

    伴随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人大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建立长三角人大立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确立立法工作协同的基本制度框架,主动将区域一体化战略落实在立法实践中。为进一步推进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有必要推进政策导向与立法决策的统一衔接,实现改革与法治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一、立法规划、计划协同制定。三省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计划,应充分考虑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需要,注意吸收彼此意见、照顾彼此关切,最大限度地发挥长三角区域在立法资源和制度规范方面的协同推进优势。

    二、立法项目协同起草。立法项目协同需要从起草阶段开始,可以采取几种不同方式:一是对一体化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立法项目,三省一市人大可以采取联合起草、分别审议、协同推进方式;二是对协同立法项目采取同步调研、同步论证、同步修改,对涉及的难点、重点、焦点问题进行联合攻关;三是一方牵头起草,其他省市配合。

    三、立法工作协同推进。对三省一市年度立法计划中相同的立法项目,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尽可能同步推进工作进度。对在本省(市)区域内施行而又需要其他省(市)予以配合对接的立法项目,要主动提出需要协调配合的意见建议,其他省(市)应予以积极协助。对立法工作进度不同、需要相互学习借鉴的立法项目,可采取互换工作简报、走访座谈、实地考察等方式,交换主要制度安排、有关参考资料等立法信息。

    四、立法成果共享。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已经建立起立法成果和立法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了实时共享的微信平台。下一步,要拓展共享平台的形式和内容,及时分享各自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交流各自的立法工作情况,讨论地方立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有关立法意见建议。在立法协同项目的确定和起草修改、立法工作协同推进、立法成果共享等环节中,还要注意吸收政府法制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共同推进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当务之急,要加快地方性法律规范的清理工作,对不适应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需要的法规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解释,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

    (来源于《解放日报》,20181030日,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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