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至14日,《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物权编》专题研讨会在我校松江校区举办。会议开幕式由法律学院院长金可可教授主持。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全国人大宪法与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致开幕辞。
孙宪忠表示,民法典的制定是民法学界的盛事,希望研讨会可以对草案作进一步完善,在草案进入全国人大讨论前抢时间,为将来的立法科学化作贡献。他强调,此次研讨会的重点在于发现问题,提出修改意见解决问题。
孙宪忠教授
此次专题研讨会由我校民商法学科、上海市法学会民法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协办,邀请了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浙江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等16所高校的学者和实务界专家。两天会期内,来自北京、上海、浙江、山东、湖南等地的四十多位学者围绕《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物权编》,就体系问题、条文问题细致地加以讨论,对多达253条的规定逐一评议,孙宪忠在讨论中向与会人员详细介绍了部分法条的起草背景及存在的争议点。
会议分为五个单元,学者就各章节分别进行探讨。
第一单元由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徐国建博士主持,围绕“物权编草案”第一至第三章审议。上海财经大学朱晓喆教授表示,第三章针对物权保护,规定了债权的方式和物权请求权的方式。在单行法时代,凡涉及物权保护都在第三章,但在民法典制定中,第33、34条都是侵权责任的后果,不宜放在物权编。即使不规定解决争议方法,依民诉法,当事人都有诉权。
第二单元由苏州大学方新军教授主持,围绕“物权编草案”第四至第七章审议。济南大学郝丽燕表示,相邻关系未必以所有权为基础,第八九章规定了所有权,相邻关系放在此处不一定合适。金可可教授表示,第68条第2款混淆了共有权和成员权的关系,建议改为“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三单元由复旦大学李世刚教授主持,就“物权编草案”第八至第十二章审议。高富平教授表示,第92条中的“组织”是指什么应予明确。同时表示,第105条应该写成“其他财产权”,否则太狭窄。朱晓喆教授表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存在例外,可以卖给近亲属,并提出是否可以类推适用共有制度解决此问题。
第四单元由朱晓喆教授主持,围绕“物权编草案”第十三至第十五章审议。浙江大学张谷教授表示,土地使用权的变动要和地上物的变动一致,根本思想在于房屋和地要联动。孙维飞副教授表示,第102条应当删除。
张谷教授
第五单元由中国海洋大学董学立教授主持,围绕其提交的“担保物权法修改建议”,对“物权编草案”第十六章至第二十章进行深入讨论。张谷教授表示,第183条规定了人保与物保,在人保物保并存时,原则上还是应由担保权人自己选择。这里避免追偿麻烦,要求先实现物保,第三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才可以在人保和物保之间进行选择;如果人保和物保都能满足债权,又规定债权人应先实现物保,出发点是好的,若物保不充分,那规定就有问题。
金可可教授表示,对于动产抵押登记需要慎重,其需考虑对老百姓造成交易成本问题,普通商人在交易过程中就此种标的物是否形成查阅登记的交易习惯,否则也会产生交易成本,大部分标的都不适合建立抵押权登记,除了老百姓普遍接受的,比如机动车、船舶等,其他标的均需慎重。
我校高富平教授致闭幕辞。他说,各位专家学者为中国的立法作出了学术贡献,提出的真知灼见将会成为华政全体师生学习的宝贵财富。
高富平教授
两天的研讨,与会学者就物权编各章节立法,各抒己见、深入讨论,在《民法典》物权编的体系安排、内容设计等方面达成了诸多共识,以期对民法典物权编制定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来源|法律学院 文字|张彬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