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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金融报】护航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上海金融法院“先试先行”

    发稿时间:2018-04-10浏览次数:221

      

    金融法治环境的营造,不仅需要金融立法的制度完备、金融监管的依法行政,更离不开金融司法审判的引领和规制。不久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业内人士认为,这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的必然需求,其设立可参照国际和区域经验,并在涉外金融案件的管辖上考虑保留一定的灵活性和裁量空间。

    多种作用不可替代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强调,要围绕金融工作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任务,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

    “金融法院是专门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还需由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后者一旦作出授权决定,上海高院将在最高院的指导下,在上海市委及市委政法委的领导下,积极做好法院的筹建工作。”上海高院相关人士向记者回应称。

    为何要设立专门的金融法院?对于这个问题,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郭华春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系统性风险经常使金融纠纷的解决需要考虑金融稳定等公法性质的事项,使得金融仲裁等非诉方式难担此任。“金融市场交易技术化、复杂化程度日益增强,对金融争端解决的能力和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成立专门法院,对金融案件实施集中管辖,无疑是一种破解思路。”上海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吴弘认为,设立金融法院也是审判能力专家化、审判思维国际化、审判标准统一化的要求,有利于在金融案件数量持续快速增加的情况下提升审判质量。“金融类纠纷的审判思路区别于一般民事纠纷,既要关注当事人的意志,又要尊重市场规律、商业惯例,从商事审判的思维切入认定具体的行为性质。另外,金融纠纷形式多样,关系日趋复杂,不仅需要审判人员具有较强的法律功底,也需要对金融业务流程有所掌握。高质量地裁判金融纠纷,需要组建人数更多、层次更高、更稳定的专业队伍。”吴弘向记者表示,“随着金融创新步伐加快、金融混业趋势加强,我国的金融立法严重滞后于金融市场和产品的发展,这使司法审判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实际上的创制规则和审判标准的任务。充分发挥专业法院的优势,保持对金融创新的密切关注和跟踪调研,对于疑难类、创新类金融案件的统一化审理,维护司法权威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上海兼具实践与制度基础

    在业内人士看来,设立金融法院对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意义重大。郭华春对记者表示,从纽约来看,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所在地,其“金融基础设施”为美国金融司法提供重要支撑,进而使司法成为纽约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基础设施”,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支撑美国在全球经济治理和国际关系中的影响力。而从上海来看,“自由贸易”战略、“一带一路”倡议、“人类命运共同体”,上海的国际金融中心定位在其中都扮演重要角色。就此,上海金融法院可在我国发挥“先行先试”作用,对我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也具有重要支撑作用。

    吴弘表示,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程提速,金融行业的体量增速迅猛。

    这种情况下,“设立金融法院是金融中心发展到一定阶段,市场对司法保障提出的必然需求。从这一点看,上海不仅有较好的实践基础,而且有一定的制度基础。”上海高院负责人指出,建立金融法院,推动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对金融案件实施集中管辖,是实施国家金融战略的需要,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职能作用。同时,也是提升中国的国际金融交易规则话语权,增强中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的需要。目前,世界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如英国伦敦、美国纽约等,均建立了与其金融体系特点相适应的专门金融纠纷解决体制机制。上海建立金融法院,有利于集中力量打造我国金融司法的品牌,向国际宣扬和确立我国金融司法理念和裁判规则,提升中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而且,建立金融法院有利于从司法角度服务保障金融改革;有利于法院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直接对接,加强金融市场监管,防控金融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此外,建立金融法院对服务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实现到2020年基本建成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不仅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而且具有现实的紧迫性。

    该负责人进一步表示,目前,知识产权法院和海事法院已为上海科创中心、航运中心建设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后,势必与之形成合力,共同为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大局提供更优质及全方位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并将有力促进上海法院审判体系的现代化,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

    需要解决管辖权问题

    那么,专门的金融法院该如何设立?

    “其实,设立专门法院集中管辖特定类型的案件,在美国等国家都有类似做法。”郭华春告诉记者,“尽管设立金融法院并非普遍性做法。但伦敦等金融中心城市已经注意到金融诉讼存在的高成本问题。近年来,伦敦高等法院正就金融司法改革进行探索,创设Finan-cialList制度,采取类似配强审判力量、集中管辖特定金融案件的做法,力图适应快速变动的高度专业化金融市场,让金融诉讼更快捷、低成本。”不过,郭华春认为金融法院的设立需要解决管辖权问题,包括地域范围、事项范围,具体管辖标准如何设置有待官方公布。“为推动我国司法在全球金融治理中的地位,金融法院在涉外金融案件的管辖上,可考虑保留一定的灵活性和裁量空间,最高院也可发挥类似指定管辖的作用,为之提供支持。此外,金融法院在发挥参与全球金融治理这一‘试验功能’方面,也可加强与法学学术界,特别是国际经济法学界沟通与合作,增加国际沟通的渠道。”吴弘介绍,自浦东新区法院200811月设立金融审判法庭,到20096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宣布设立金融审判庭,上海的三级法院金融审判组织体系基本形成。目前,浦东、闵行、黄浦、静安、虹口、杨浦、普陀等七个基层法院建有金融审判庭。而国家层面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在海事法院、铁路法院等专业法院的基础上,不久前又建立了一批行政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特别是中央深改领导小组决定在杭州设立互联网法院,最高院要求各中级法院都要配备破产庭,反映出国家对于复杂、技术性强的案件专业化审判的高度重视,也给金融法院的设立带来启示。

    吴弘建议,金融法院应依托中国(上海)自贸区优势,以及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特殊需要,在设置的步骤与方法上,对内可学习参照天津滨海、广东前海、横琴法院,以及杭州互联网法院设立的经验,对外可参照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DIFC)的相关做法。同时,金融法院可按照专业法院模式设立,参照设立行政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的做法,层级定位为中级法院,受案范围为跨行政区域,初期为跨市内行政区域,后期可考虑跨省域,也可接受专业性强的案件的指定管辖。上级法院为市高院。

    此外,吴弘表示,金融法院可与自贸区法院同步建设、合署办公。金融法院配置商事、刑事、行政审判庭,分别受理金融纠纷、金融犯罪、金融行政案件。最高法院要求各地在中级法院配置破产庭,亦可考虑设在金融法院内,这是因为破产必然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权益问题。金融犯罪的刑事审判则要对应设立金融检察院,除批捕起诉外,金融检察院还负有防范金融犯罪、加强金融民事行政监督、金融群体权益维护的公益诉讼等职责。

    (来源于《上海金融报》,2018410日,A08版,记者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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