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各地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更出现了有人拉3卡车诉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及冒用死者身份证起诉等现象。在本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通过研究近年来该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发现,以“不具备原告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数量大幅上涨,几乎占据同期裁驳案件的一半。而实务界苦于少数原告“滥用诉权”的现象也逐渐凸显。
是何原因,使当事人诉权行使未达到既定效果?对于“滥诉行为”的认定和规制又存在哪些争议?12月9日,黄浦法院与华东政法大学联合召开了“行政诉讼原告诉讼权能的拓展与规制”研讨会,与会实务界、学术界专家针对议题深入讨论,并就“诉权认定”、“纠纷的预防及疏导”以及“大数据规制”等前沿问题提出建议。
现象
滥用诉讼权利现象背离诉讼初衷
“国务院某部委,有回接到单个原告发起的2.4万条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书装了三卡车”,一位专家在研讨会上透露。“还有人持假身份证、甚至死者身份证提起信息公开申请或行政复议申请,等到行政机关准备答复时,发现主体不适格,导致行政程序整体失当”。
市高院副院长郭伟清表示:“近年来,本市行政诉讼案件年均上升20%左右。今年1到11月就有6000多件。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等诉讼中,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滥用诉讼权利现象,背离了诉讼初衷,使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保护需求,和人民法院资源不平衡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凸显。”
市高院行政庭庭长李健补充说,近年来全市各级法院接到的行政诉讼案件中,35%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而其中95%是由少数几名原告发起的。“有的原告极端行为是每年发起上万件信息公开申请,他的文书打了众多压缩包,解压出来都是满满一个文件夹; 还有原告按天申请,每天给相关部门定任务,当天要申请公开多少件信息,”李健说,“经研究发现,部分原告不以诉讼结果为目的,而是以耗费行政和司法资源为乐。”
市法制办行政复议处赵德关处长认为,少数人占据了多数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资源,这一矛盾到了要规制的地步。二中院行政庭庭长徐军则将一些行政诉讼称作“泡沫案件”,“它们拉高了诉讼程序的空转率,加剧了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
原因
立案登记制带来“水涨船高”
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多及滥用诉权现象的出现,在一些与会专家看来,与 《行政诉讼法》 修改后立案登记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施行息息相关,造成“水涨船高”。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沈福俊回忆:“我认为,今天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多,与这些年来有关单位片面追求立案数量的增长有关,也与相对人对诉讼制度的不了解有关。”
对于学界的观点,郭伟清副院长表达了辩证的观点:“绝不能因案件增加,而出现 ‘立案难’ 的回潮; 但同时针对特定当事人在特定案件中的滥用诉权问题,应坚持必要的审查,准确界定滥用诉权的必要条件,以维护正常诉讼秩序,合理配置有限的诉讼资源。”
三中院行政庭庭长张文忠表示:“立案登记制规制的是 ‘有案不立’,但不等于无限度降低起诉门槛、取消法定起诉条件。”
维权渠道不明
赵德关处长表示,许多行政诉讼案是“病急乱投医”。他说:“有人因投资理财失败,有的人对拆迁征收补偿不满,于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来回倒腾,甚至很多可以用正常渠道获取救济,他们不去找,也要走信息公开、举报投诉等渠道。”
华政邹荣教授认为,不应把本该在民事诉讼救济解决的问题,放到行政诉讼中解决。“行政诉讼的原告诉权,应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内认定。譬如一桩相邻纠纷,邻里间为通风、滴水等事纠缠不清,本是一桩民事纠纷而已,可干嘛要起诉政府呢?”
争议
法律中无“滥诉”规定
研讨会中,实务界与学术界展开了热烈讨论,观点不乏争议之处。但在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黄海华处长看来,关于“滥诉”的认定却是绕不开的话题,“滥诉在法律中没有规定、没有依据。在民事诉讼中虽有对恶意诉讼的认定,但在行政诉讼中,无法套用这一概念,因为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结构有本质不同。”黄海华说。
华政章志远教授认为,要防止规制原告诉权造成法院受案范围的缩小。“对于一些新型案件,法院应当宽容。譬如外省市有一桩市民告政府修改门口路名的诉讼,那这算不算滥诉行为呢?法院应当有司法自信,上海的行政审判空间还比较大,我觉得是好事情,法院要宽容、谦抑。”
黄海华用“法治的代价”来描述司法实务界面临的行政诉讼问题。他表示:“实务界的感官,是否等同于立法的修正,尚需要进一步论证。”
而张文忠庭长则提出对“滥诉行为认定”的思考。他说:“出于中立性的考虑,不适合由法院单独收集证据并认定原告是否属于滥诉行为。”
对策
诉权认定:行政机关不是个人“保镖”
“诉的利益”,是与会人员在发言中提及最多的关键词。沈福俊教授举例:“如果一个路人,他从街边随便选一棵树,就起诉园林部门,要求公开种这棵树的理由、花费等,这显然是没有诉讼利益,应当认定他没有诉权。”
邹荣教授在提出“部分原告维权渠道不明”后认为:“不能把行政机关变成个体公民的保镖。行政机关的主要精力,应聚焦在公众利益上。”练育强教授补充:“在行政诉讼中,应当认定原告的法定利益属于 ‘公法’范畴内”。
张文忠庭长认为:“对于诉权的认定,应是那些成熟可诉,有明确利益连接点的诉请。应当清晰认定哪些是不具有权益保护必要的情况,哪些是无意义的保护请求。”
黄海华处长认为:“先解决好有没有诉权的问题,之后的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实践中对于诉权的有无和是否 ‘滥诉’,没有很好的明晰。”
多元化解:预防矛盾,加强疏导
“对滥诉行为的规制,不是法院一家能解决的。从源头到出口,我们需要标本兼治”,徐军庭长的观点获得了与会各方支持。他认为:“法院依托诉前调解环节,监督行政机关执法。另一方面,对存在滥诉行为先兆的案件,应借助行政机关资源优势,对其及时化解。”
赵德关处长也表示:“目前的救济体制没有理顺,造成一些当事人 ‘一言不合’ 就去法院的现象。事实上政府有很多救济途径,应当穷尽这些渠道后再去法院。诉讼途径是更精致、更宝贵的资源,不应造成法院不堪重负的现象。”
郭伟清副院长认为,应加强多元化解行政争议,强化释明疏导,把救济途径要尽量告诉当事人,强调诉前化解。
李健庭长从法院自身出发,提出法官应端正审理态度,做到“案结事了”,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
黄浦法院提出建议,认为法院应提升诉讼服务质效,但是对于需要补正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做好释明工作,耐心提供诉讼引导服务。而在诉讼高发的行政机关,法院可设立“联络员”,与行政机关共同做好矛盾预防和化解工作。
诉权规制:大数据监管维护诚信原则
徐军庭长还介绍了当前实务界对于诉权规制的部分前沿举措。
徐军庭长认为,诚信原则应是确定当事人诉权的关键。“当事人是否违背诚信原则行使诉权?应禁止当事人伪造隐瞒事实,并以加重法院负担为目的提起诉讼。”
徐军还提出,可通过大数据建设查询当事人的相关联案件,为惩处滥诉行为提供有力支撑。对此,郭伟清院长介绍到:“市高院正深度应用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目前在行政案件中,选择了信息公开案件这一案由,实施自动抓取,确定当事人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再经司法大数据深入分析,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采取依法规制。”郭伟清表示,应加大对虚假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规制力度。
赵德关处长提议,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情况,形成一些判例,与法定规范相补充。邹荣教授则认为,针对不同程度的滥用诉权现象,应对应处理。
(来源于《上海法治报》,记者 夏天,2017-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