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由国内首家法治战略智库举办的系列高端论坛“法治战略论坛”在华东政法大学举办。本次论坛以“法治社会与社会司法”为研讨主题。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到2035年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应当基本建成。相较于国家和政府的法治化,中国社会的法治建设任务更加艰巨。与会专家认为,法治社会在当下中国的重大意义,首先应当是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并不意味着没有矛盾纠纷,也不意味着国家要压制矛盾纠纷,而是说社会自身能够充分吸收和化解自身组织体的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发展与自我纠错的平衡。与会专家认为,在国家法治建设继续深入推进后,法治建设的任务应当是在更为具体和微观的社会之中展开。
法治发展到今天,政府能够介入和影响的范围内,刚性法治秩序得到较好的建立和维持。在更为广阔的社会空间内,社会法治建设需要依靠社会组织本身完成。在最为基础的兜底社会法治建设举措中,社会司法是至为重要的环节。
过去我们的社会司法成本过高、效果不佳,过于浓厚的官本位色彩等让人民群众不够满意。如何打通社会司法的最后一公里。与会专家认为,社会法治建设的边界是公权力需要保持一定的克制,留下最后一公里交给社会自身去处理。另外,与其去替代社会自身去办社会司法,不如构建起尊重社会司法的国家司法环境。以法院为代表,深入推进审判改革,给予社会司法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更为广泛的尊重和支持。甚至在刑事司法领域,探讨探索和创新对一系列社会犯罪的惩戒权交由社会司法自身去处理。大家认为,不久的将来,人工智能倒逼人类自身必须不断进步,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必须具有自身的创新勇气,以及贴近中国社会治理的务实风格。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崔永东教授对论坛进行学术总结时指出,法治社会需要“国法”(国家制定法),也需要“活法”(社会规则);既需要“国家司法”(国家司法机关根据国家制定法进行的化解纠纷的活动),也需要“社会司法”(社会组织根据社会规则化解纠纷的活动)。因此,国家应当在法治战略层面给予国家司法与社会司法同等地位,通过重建社会组织、赋予社会组织以相应权力的方式来发挥社会司法在调整社会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
(来源于《上海法治报》,记者徐慧,201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