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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保网】孙宏涛等:完善风险管控,促进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发展

    发稿时间:2017-11-23浏览次数:267

    □孙宏涛[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

    □王丽莉[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硕士生] 

    201710月之初,保监会发布本年度1月至8月的保险统计数据,其中互联网保险保费的增速成为一大亮点。尽管如此,互联网保证保险业务的发展似乎并不如其他险种那样蒸蒸日上。在2016年《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出台之前,险企跟P2P的合作处于高峰期。到2017年初,受“侨兴债违约事件”的影响,监管的进一步严格,许多险企已经不再开展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目前,在国内2000多家的P2P平台中,只有极少的平台获得了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保险。

    虽然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存在诸多风险,但却有着其独特的功能,应当在分析其存在的必要性以及风险的前提下,把握好管控的力度,使其为我国网络信贷的发展起到积极的辅助作用。

    目前,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所面临的风险

    作为“互联网信贷+保险”的金融创新模式下的新产品,由于网络的不确定性和金融本身固有的风险,互联网保证保险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风险和问题。

    首先,P2P平台具有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平台的安全性问题;二是金融风险问题;三是对平台的监管问题。P2P平台是建立在互联网的基础之上,而互联网本身的安全性是十分不确定的。一方面,互联网的技术问题可能会导致交易数据发生错误,由此产生诸多法律问题;另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网络金融是各类黑客攻击的主要目标,他们利用系统漏洞和缺陷非法进入主机进行各种危害活动。另外,P2P具有金融风险,主要包括平台卷款跑路、坏账风险、逾期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政策性风险。这些风险增加了债权人对债权实现的不确定性,还会对保险公司的精算造成一定的困难。此外,目前我国对网贷平台的监管部门尚未明确,平台的运营是否规范具有不确定性。尽管在2016年初,银监会下发了对网贷平台的整改措施要求,在2016年底,保监会亦筹划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保证保险业务的规范,提出网贷平台仅作为借贷中介的要求,但是网贷平台的运营与资金存管究竟归谁监管,仍然是一个模糊的问题。P2P平台的不确定性问题,让互联网保证保险业务的经营存在很大的风险。

    其次,存在债务人违约的风险。20161220日,侨兴集团旗下侨兴电讯、侨兴电信两家上市公司私募债违约,牵出了蚂蚁聚宝与平台背后承担保证保险的浙商财险。在此次违约事件中,两家上市公司无法兑现的资金共3.12亿元,但浙商财险的净资产仅有12.81亿元。面临如此庞大的保险金赔付,浙商财险的正常运营无疑会受到重创。从此次事件可以看到,尽管互联网保证保险面临着新商机,但是如果面临身负上千万、上亿债务的债务人,如若不能把控好承保风险,一旦出险,对财产保险公司来说将是致命的打击。因此,债务人的违约风险如何精算和提前防范,是互联网保证保险业务需要把控的一个重要问题。

    最后,保险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也存在问题。P2P平台的不确定性风险以及债务人的违约风险都是财险公司面临的外部风险,而对于其公司本身来说,也存在着内部风险,主要包括对投保人和平台的资信审核和产品风险精算问题。在资信审核方面,财险公司为了开拓业务,片面追求保单数量,明明知道产品的风险所在却要承保与自身能力不相符的业务,一旦出现系统性风险,即会遭遇重创。此外,在产品风险精算方面,由于外部风险的不确定性,产品精算会受到一定影响,这直接会影响到保费的收取与承担的风险是否相匹配。保险公司是采取统一格式合同还是针对每个债务人都设计一份保险合同,存在较大的疑问。

    保证保险在互联网信贷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尽管互联网保证保险业务存在上述风险,但其对于债权人、财险公司及P2P平台都具有独特的作用。对债权人而言,互联网保证保险具有分散风险的功能。P2P平台是一个聚集社会闲散资金的第三方网络金融平台,平台运营需要无数债权人的资金投入,债务人才能通过平台获取资金。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债务人的不确定性,贷款信用无法保证。如果没有保证保险对债务人到期不能履约,从而对债权人进行赔付来分散风险,那么债权人就很可能独自面临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借款的违约责任,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互联网保证保险的分散投资风险的功能,能提升债权人的投资信心,促进网络信贷平台的发展。

    对保险公司而言,该项业务能提高财险整体盈利。网贷平台作为新的金融模式,不仅顺应互联网发展的趋势,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充分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互联网信贷+保险”亦是一种新的发展模式,由于信贷资金数额庞大,保费的数额自然也不小,如能通过精算设计出在可控风险内的产品,则盈利空间会十分可观。

    对于P2P平台而言,一方面,P2P平台需要保险业的风险控制能力,保证保险分散风险的功能可以鼓励投资者积极向平台投入闲散资金,为P2P增加业务量,维持其运营和发展。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具有大数据资源,可以为P2P平台审核债务人的资质提供帮助。对经常出险以及信用存在问题的债务人,保险公司可以不提供保险服务,平台从而也禁止其进行P2P贷款,从而降低风险,提升业务质量,推动整个网贷平台良性发展。

    综上所述,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尽管呈现出了其存在的一系列风险,但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相关部门以及保险公司应当对P2P平台、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进行合理地监督与管控,在此之下才能让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健康地发展,从而繁荣互联网金融体系。

    对完善互联网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管控的建议

    首先,要加强对P2P平台的监管。P2P平台是互联网保证保险业务得以开展的重要媒介,但是由于其不确定性风险,会将互联网与金融领域的风险过渡至财产保险领域。对P2P平台的监管应该主要包括:一是审核P2P平台的资质,设立准入门槛;二是监督其运营行为;最后要定期检查平台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以及网络安全性问题。只有P2P平台的运营保持健康常态,才能让互联网保证保险业务的开展顺利进行。

    其次,对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应进行适度监管。在2016年初,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对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的管理提出了基本性的要求。2016年底,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明确了互联网保证保险业务的经营原则、产品开发要求,并对保险金额控制、最大可损控制等进行了量化的规定。由于“侨兴事件”的发酵与当前的严管政策,互联网保证保险业务目前的开展逐渐凋敝。对此,笔者有以下建议,首先,互联网保证保险业务的经营原则不能修改,对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要严管,但数字量化风险控制可以根据时间的推移进行逐步放宽;其次,强调对保险公司资信审核进行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内部风控合规,一旦发现违规的保险公司,则停止其保证保险业务的经营;最后,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目前还处于探索时期,如果冒然出台法律进行规范,可能会影响法律的稳定性,也不利于行业的创新。因此,应当注重政策法规与部门规章的出台与制定,相关部门对行业的监管应及时跟进,对新出现的风险及时规制。

    最后,保险公司应对内部风险进行严格管控。风险管控部门应当做好对互联网保证保险业务的安全性管控工作。一是要严格选择合作的网贷平台,因为网贷平台牵手保险公司无疑会为平台增信,给债权人投资的信心;反之,运营良好的网贷平台能维护保险公司的声誉,也能减小出险的概率。二是要严格审核投保人资质,是否符合承保的条件和要求,对于不符合投保条件的债务人应当拒绝承保。三是要对保险产品的风险进行精算,对于保险金额较少,且资信良好的投保人群可以适用统一的格式合同;但对于保险金额较高,风险较高的债务人,还应当重新进行风险评估。最后要加强内部信息系统管控,定期开展业务风险排查和压力测试,建立完善的风控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

    (来源于中国保险保-中保网,201711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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