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轰动全国的e租宝集资诈骗案在北京一中院一审宣判,26人因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获刑,判处公司罚金19亿元,主犯丁宁等被判无期徒刑,处罚金1亿元。
那么,e租宝案反映出互联网金融犯罪怎样的典型特征?投资者应如何识别这类借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金融犯罪?互联网金融平台如何增强合规性?对于涉互联网金融犯罪如何做好风险防控?针对上述问题,记者独家专访了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上海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吴弘,国浩律师事务所刑辩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刘鑫。高息低风险:十有八九是骗局吴弘认为,借互联网金融名义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具有几个明显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从事金融业务;二是虚假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高回报地还本付息;三是公开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四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吴弘表示,e租宝就是这样实施金融犯罪的,“你贪的是它的利息,它要的是你的本金。”法院查明,不法分子利用e租宝等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并以保本高息为诱饵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非法吸纳巨额资金。
刘鑫告诉记者,e租宝就是采用P2P借贷平台进行诈骗。具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平台自设资金池。根据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平台只能进行信息中介服务。什么是“中介”?中介就意味着平台只能发布借贷信息而不能为自己募集资金。而e租宝则是将吸收来的资金,以“借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形式进入自设的资金池,相当于把资金从“左口袋”放到“右口袋”。
其次,无实体投资项目。根据相关报道,e租宝平台上的融资租赁项目有95%都是虚构的,e租宝关联公司曾为此花了8亿多元向项目公司和中间人买资料,然后将虚构的项目在平台上线。
最后,高收益低风险的承诺。e租宝有一条广为人知的宣传口号,叫做“1元起投,随时赎回,高收益低风险”。e租宝推出过6款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均在9%至14 %之间,远高于一般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所以,这些投资项目十有八九都是骗局。
刘鑫认为,真正的互联网金融除了金融上利用互联网进行高效的金融活动外,从法律层面来看,必须是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开展业务。如果连这些前提都不存在,也无从谈起经济价值了。事前预防:全力减少投资人损失吴弘认为,最大限度减少投资人(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损失,事关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的大局,自然也是公安和司法机关关注的重点。
首先,要全力追回犯罪财产。据报道,本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全力开展涉案资产追缴工作。截至目前,本案已追缴部分资金、购买的公司股权以及房产、机动车、黄金制品、玉石等财物,现追赃挽损工作仍在进行中。其次,非法集资协助人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而获得的收入也要追缴。提供经营场所被非法集资人利用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发布非法集资广告的广告经营、发布者等是非法集资协助人,其收取的咨询费、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佣金、提成等应予以追回。再次,非法集资参与人自身或其他责任人,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的经济利益也在退缴之列。追缴到案的资产将移送执行机关,最终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吴弘表示,至于有人担心本案巨额罚金可能影响投资者减少损失,这是完全不必要的。因为《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
刘鑫认为,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投资者损失重在事前预防,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应对金融产品的广告严加审核。类似e租宝这样的平台之所以能够在民间广泛传播,吸引众多投资者参与,很大原因是利用了电视、网络等平台进行宣传,有的平台甚至利用主流媒体的影响力加以宣传。因此,相关广告媒体应对互联网金融产品严加审核,尽可能减少打着金融创新幌子的产品出现在公众视野。第二,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加强法治宣传。近两年来,包括e租宝在内的多家非法集资平台纷纷被媒体曝光,很多平台也已经或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这无疑是对投资者群体最好的法治教育。第三,投资者应注意调节投资心态,学会甄别非法集资平台。投资者选择非法集资平台普遍存在以下心态:追求高息、轻信广告、缺乏了解、盲目投资。而非法集资平台一定会对这些心态加以利用,因而投资者在购买相关产品时应注意上述特征,慎重决定。监管前移:消灭在萌芽状态针对如何做好涉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风险防控和打击,吴弘表示,要将关口前移,重视监管、重视投资者教育、重视社会监督,绝不能等到酿成社会事件才采取刑事手段来追赃挽损。另外,加强相关立法,使互联网金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是市场的急迫要求。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实施备案制管理制度,强化信息披露;明确禁止网贷机构提供增信服务、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要露头就打,消灭在萌芽状态。为此,刘鑫表示,首先,要做好风险防控,关键在于互联网金融平台要增强合规意识,尤其是刑事合规的意识。在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涉嫌犯罪的案例中,相关责任人都有这样一种心理状态,认为平台不合规不要紧,充其量被监管部门罚点款就结束了。他们没有想到,违规开展的业务有可能直接触及刑法的红线。其次,在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问题上需要监管前移。在过去,互联网金融犯罪往往都是在非法集资导致不能还本付息时才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于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是不利的。事实上,如果能在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萌芽时期就通过行政监管的方式予以规制,其效果将会更好。因此,监管之手应当提前延伸。
(来源于《上海金融报》,2017-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