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颖[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互联网金融具有高度涉众性。第三方支付、P2P、各类众筹投资、网销基金等互联网理财业务营销对象主要是普通的社会公众。互联网金融在吸引社会公众大规模入市的同时,对于消费者群体造成或可能造成侵权的现象也迅速突显。
其中,两个突出问题是:首先,各类平台打着“普惠”的名义把风险等级较高的资产,售卖给公众,对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知情权极易造成侵害。比如,平台绕开投资者适当性及私募发行限制,向公众推销投资品种,近期爆发的广东侨兴债券违约事件,就是典型案例。再如,当前许多P2P平台的“多对多”集合标理财计划,也难逃触碰P2P网贷824新规禁止平台期限拆分、资产打包红线之嫌。2016年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首次提出“穿透式”监管办法。穿透式监管的原则执行有利于改善当前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与监管方式相对滞后之间的不协调,有利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地发展。
其次,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及隐私权保护面临大数据技术的严峻挑战。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中介最大的区别在于,以大数据替代了传统的风险管理和风险定价。金融消费者在获取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同时,必须向平台提供各类个人信息。从而,平台对个人信息的商业利用与消费者对其个人信息的有效控制之间的利益冲突空前凸显。近日发生的顺风对菜鸟关闭数据共享接口事件恰是个生动的注脚。如何在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金融相关信息安全与隐私的前提下,实现大数据的合理利用与共享成为监管者必须关注的重点。
诚然,《网络安全法》已出台,包括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金融监管文件也对互金平台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进行规制。但是,在界定互金平台权利边界,规制平台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共享等的行为方面,仍然是个空白。究其根源在于,有关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上位法律缺乏基本框架。
(来源于《证券时报》,2017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