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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保法惩罚性赔偿规则的理解与适用”研讨会在我校举行

    发稿时间:2017-03-30浏览次数:482

    325日上午,由我校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所主办、中国欧盟商会协办的“消保法惩罚性赔偿规则的理解与适用”研讨会在长宁校区交谊楼举行。会议由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所所长韩强教授主持。来自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中国欧盟商会等单位以及我校的专家、学者近20人参加此次研讨会。

    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关于“消费者”和“欺诈行为”等构成要件展开深入研讨。会议气氛热烈,不同观点积极交锋。与会人员表示,在当前中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应充分考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和其所秉持的竞争政策,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寻求利益平衡;应重视“以生活消费为目的”作为界定消费者的构成要件的价值和意义,合理确定消费者保护的边界;对于欺诈行为仍应坚持以故意为构成要件,针对不同的法益类型,对于故意的判断标准可以采取更偏向客观化或者更偏向主观化的立场。

    来源|科研处   文字|丁海林   编辑|熊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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