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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察日报】陈越峰:厘清“互联网+”规制结构

    发稿时间:2017-03-22浏览次数:180

     

    □陈越峰[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互联网+”能够提升效率,也会放大风险,如何形成完善的规制结构亟待研究。以“网约车”规制为例进行研究。网约车的规制问题引发社会热议,其中,是否规制、如何规制和谁来规制,争论激烈,也是规制结构探究尤为重要的三个问题。在是否规制的决断上,需要明确政府—市场的活动边界。经济学知识和交通管理数据显示,网约车运营有着负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形成垄断结构等特点,政府规制有着必要性,行政许可法提供了实定法上的判断和支撑根据。在规制方案上,应当建构平等、妥当和动态的规制体系。政府规制应当平等,以建构公平的竞争环境;应当根据运营形态妥当设定,以实现目的—手段的有效匹配;还应当能够适时调整,实现动态规制。为了实现有效规制,还需要在中央和地方立法之间进行妥当分工,实现中央的框架性立法和地方因地制宜立法的有机结合。最终,形成“互联网+”规制的系统合作框架和分层分类结构。

    (以上依据《政治与法律》《中国法学》《法学家》,来源于《检察日报》关仕新选辑,20173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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