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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制日报】刘宪权就刑法罪名体系谈——根据网络犯罪属性完善罪名

    发稿时间:2017-03-15浏览次数:260

      

        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突破了时空的限制,超越了以往的规模,加剧了掌控的难度,催生了职业“网络推手”,其社会危害性呈几何级数增长。对此,华东政法大学刘宪权在《法学家》上发表题为《网络造谣、传谣行为刑法规制体系的构建与完善》的文章中指出:

      自古以来谣言都不曾在人们的生活中缺席,古语“君子不畏虎,独畏谗夫之口”充分表达了人们对谣言的惧怕之情。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本质是线下的传统造谣、传谣行为的互联网化与升级版,刑法对其的规制力度应当更大。

      然而,现行刑法中规制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罪名体系呈现出非专有罪名规制乏力、专有罪名规制范围有限的现状,导致刑事立法的“力有不逮”以及刑事司法的“越俎代庖”。对此,刑法应根据网络犯罪的特殊属性,通过完善规制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非专有罪名和新增设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这一专有罪名,以重构规制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罪名体系。

      (来源于《法制日报》,香平辑,20173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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