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恩海[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2016年11月16日“两高三部”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18个城市开展试点,期限为二年,这是自速裁程序后为解决“案多人少”矛盾后的另一重大举措,与速裁程序相比,在适用的罪名以及法定刑范围上均有着重大突破,现各试点城市已经有条不紊的展开试点。基于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性质的认识,笔者认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应当慎重。
学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性质尚未展开深入讨论,笔者认为,该制度的本质是被告人与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结果上进行协商,一旦达成协议,对司法机关而言,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对被告人而言,在量刑上可以实现从宽的效果,从而实现“双赢”的结果。但要实现这一结果,关键的前提条件是如何保证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办法》第15条明确法院审查的重点是“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其实核心还是“自愿性”,因为“真实性、合法性”的前提条件是自愿性。
最高检的曹建明检察长于去年11月份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时指出,2013年1月至2016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3248058人,不批准逮捕819098人,不批准逮捕率为20.139%,提起公诉时被告人被羁押比例2012年为68.7%,2015年为60.5%,2013年以来,逮捕后撤案率为0.007%,不起诉率1.4%,无罪判决率为0.016%。在大多数被告人无刑事法知识,处于被羁押状态,无罪结果微乎其微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其认罪的“自愿性”是很棘手的问题。
另外,认罪认罚从宽与刑法中的自首、坦白之间的关系尚待厘清。认罪认罚从宽的含义是犯罪嫌疑人既认罪又认罚后,可以得到从宽处罚,此处的从宽一般理解为从轻处罚,如果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办法》第22条)。自首和坦白均要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一般认为,这属于“认罪”的范畴,也即对仅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两者之间显然存在冲突——相比较自首,坦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重了犯罪嫌疑人的义务,但从法律后果上看,在某种程度上又轻于自首、坦白。
基于此,在展开试点时,应当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只能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办法》第8条、第10条)并如实提供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咨询,同时还应说明如果不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自由选择是否适用该制度,绝对不允许出现诱导、恐吓等压制犯罪嫌疑人意志自由的行为,该过程应该全程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法院,以保证如果出现《办法》第19条第1项“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和第2项“本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情况时,法院能够核实当时的承诺是否出于自愿。
第二,值班律师的职责不能限于《办法》第5条第3款规定的“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因为根据《办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如果值班律师无法阅看本案卷宗,单纯凭借犯罪嫌疑人本人陈述无法全面了解案情,从而无法判断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这一点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尤为突出。因此,在犯罪嫌疑人表达认罪认罚的意愿后,在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应当给值班律师必要的阅卷、会见时间,以全面了解案情,为犯罪嫌疑人的最终决定提供尽职服务。
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罪名范围应该有所限制。“从宽”是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认罪认罚所想获得的结果,但因为我国法定刑幅度范围宽,即便是对常见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范围适用“从宽”的结果也是众说纷纭。因此,为让公诉人员与被告人协商时有依据,必须有“从宽”的明确标准,而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提供了这一标准,量刑规范化改革共涵盖了15种罪名,因此,如果试点地区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并未超过该15种罪名,那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罪名适用范围也应当局限在该15种犯罪,否则,难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初衷虽然有很多,但提高效率,缓解人案矛盾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效率与公平不可兼得,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保证公平的实现。在审前羁押率居高不下,辩护率不超过30%,法律援助范围小且质量堪忧的情况下,全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很难保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不可不慎。
或许有观点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在案件证据的要求上,仍然“坚持证据裁判,依照法律规定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办法》第4条),但正如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有“自愿、合法”原则的要求一样,因为双方当事人系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仅可以大幅度降低法官工作量,而且可以消除法官的职业风险,在强调办案责任终身制的今天,民事诉讼中重视调解所导致的负面效果,在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时亦应当予以慎重考虑。
(来源于《上海法治报》,201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