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邦达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后]
大数据的开发与运用给人们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铤而走险打开方便之门,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提出严峻挑战。近日,网络上再次掀起覆盖消费者用户名、密码、邮箱、电话、身份证等多项个人信息的数据,多达数千万条,令国内知名电商和广大消费者陷入恐慌。近年来,为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以加大打击力度,刑事诉讼法也强化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大数据时代强化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保障,须从以下方面多管齐下。
畅通公民信息受侵的救济途径
大数据时代必须畅通公民信息受侵的救济途径,这种救济除了适用民法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之外,还有必要追究违法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予以保障。根据《刑法》 修正案九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构成要件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而情节严重的衡量标准除了危害后果的因素之外,还应当考虑行为方式、影响范围、被害人数量等因素。在大数据时代,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往往数以万计。但由于权利意识淡薄、救济机制不畅等原因,公民在个人信息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往往选择自力救济,甚至采取容忍、无奈的态度,无法有力地为司法机关提供破案线索。由于个人信息泄露造成的危害后果通常是潜移默化的,所以即使公民向警方报案,往往也是无法达到立案标准无功而返,这也造成公民选择忍耐的方式,在事后修改账号的登录密码、将骚扰电话设置为黑名单,但并无法有力地打击该类犯罪。因此,必须畅通公民信息救济途径,可以通过网络平台举报等方式,建立类似于集团诉讼的被害人登记制度,通过大数据的收集为串案、并案、破案提供线索。
加大对大数据运用的监管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实践创新,各行各业广泛形成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推动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促进了社会发展。同时,这项创新也为政府提出大数据信息安全保障的课题,政府应当加大个人信息使用环节的监管。实际上早在2012年2月,美国奥巴马政府就发布《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数据的隐私保护》 报告,该报告正式提出《消费者隐私权利法案》,体现了美国政府应对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问题的前瞻思维。与美国相比,我国对大数据的运用和分析起步较晚,并且目前更看中大数据的正面效益,但对其负面影响的法律规制尚未正式启动。因此,加大对大数据的运用、分析与监管将是今后政府工作的一项任务。
提高侦查中的科技含量
相较于西方法治国家而言,我国在侦查中科学技术的运用还处于较低的水平。这种较低水平表现在:侦查中运用科技证据的比重还比较低; 高尖端科学技术的推广和运用还不够全面; 科技证据的精准性还不够可靠。近年来,随着“科技强警”战略目标的提出,在侦查中制约基层公安机关战斗力的因素不断暴露,既包括机制体制、人员编制等因素,也包括装备设备和技术水平受限的因素。在未来刑事侦查中提高科技含量,应当尽量增加在互联网、鉴定技术方面的人才和设备司法经费投入,提高基层侦查部门技术侦查方法的运用。有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当加大高尖端科技侦查手段的运用比例。
规范科技证据的收集
当前,对于规范科技证据收集程序的立法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对电子数据的提取、保管、送检等程序进行规范。例如,2016年9月“两高一部”发文规范刑案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进行细化。在今后规范电子数据的样本收集、保管程序方面,首先要从立法上细化提取样本的技术标准、行业操作准则,将实践中成熟的经验纳入立法。
另外,在执法中应当加强对技术人员收集证据的培训,增强他们取证的意识。办案中必须做到电子数据的来源、取得、保管和送检符合法律及审判环节证据采信标准的要求,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相符,必须尽可能做到充足、可靠。信息储存设备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经过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必须附有相关的笔录或者清单; 笔录清单必须由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必须注明原因。对物品的特征、数量、名称等必须清楚注明。
办案中遵循保密原则
科学技术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必须实现以科学捍卫公正,遵循法治文明的要求。许多国家在规范其程序方面,无不体现出尊重人的尊严、平等对待与非歧视性的精神。通过大数据侦查可以得到个人信息、家庭成员、财产状况等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露与不当利用,将会引发道德、法律层面的消极影响。从法理上分析,国家在权衡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中必须平衡二者的关系。法律必须对大数据中公民个人信息保密提供有效的保障,必须对信息用途、信息保密、信息销毁、办案人员的责任、信息管理部门的职责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从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作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从重情形。可见,执法办案中加强公民信息安全二次泄露的防范实属必要。
大数据好比一把双刃剑,加强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保障,才能防患未然,维护社会秩序,让广大群众倍感司法保护的安全感。
(来源于《上海法治报》2016年12月21日)